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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08:01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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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7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救助体系,规范居民家庭收入调查核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依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工作机制,实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数据的动态比对,依法对居民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评估。

   第三条 收入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核对部门在进行核对时,不得损害被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积金管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社会救助工作办公室以及县、区低保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收入家庭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申请后,需要以居民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依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平台对居民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评估。

   第六条 建立的比对数据库应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和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屋、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七条 市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积金管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调查评估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信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调查评估对象房屋拥有和交易信息;

(三)公安部门提供居民车辆拥有状况和可公开居民家庭信息;

(四)财政部门提供职工代发工资信息;

(五)民政部门提供居民享受有关的社会救助信息;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信息;

(七)税务部门提供调查评估对象纳税信息;

(八)工商部门提供调查评估对象注册登记信息;

(九)金融部门提供调查评估对象银行存款信息;

(十)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相关调查核对部门应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居民申请救助信息(采取加密U盘的形式),将各自平台信息通过数据比对,按季度(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日前)反馈给民政部门。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通过对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核对后,提供给政府相关审批机关作为做出审批决定的依据。

第十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调查比对途径外,调查核对机构可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调查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调查核对机构可组织对相应支出情况的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核对对象在提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申请时,应当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信息,并签署同意接受调查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的承诺书。调查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调查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对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证调查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调查核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调查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调查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息调取时,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调查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调查评估对象信息保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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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2〕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电监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韩泓、吴俊荣,64464001、64464005(传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解决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2年4月至12月,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以进一步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为目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集中整治,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政府安全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突出源头治理,依靠先进科技等手段,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努力实现2012年度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降低,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2%的目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电监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分别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做好起重机械整治的有关协调和督查工作。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房屋和市政工程、工业、铁路、高速公路、电力(含核电)和水利(含南水北调)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省级重点投资开发项目等,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包括龙门吊、架桥机等,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的坍塌、坠落事故等,以及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和事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脚手架,特别是支架、脚手架支撑体系的坍塌事故,包括因管件材质、各类模板使用等引发的坍塌事故。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与人员,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与作业规程,通过严格落实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责任,严格企业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施工。要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行业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土地使用、规划审核、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设计审查和现场监管等各个环节强化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脚手架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使用和防护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切实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落实对参建各方企业相关资质资格及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方式和途径,做好日常执法监管、重点执法监管、跟踪执法监管,健全完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结合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强化停工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发证后的安全执法监管,重点打击起重机械、脚手架无产品合格证、无许可证、无备案登记、无方案设计施工、操作人员无资质证书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建筑施工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培训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别要严格对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督促企业完善施工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制度,严格起重机械、脚手架的验收制度,健全完善对起重机械、脚手架现场管理及施工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体系。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研究制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细化现场监管措施,特别是施工企业要编制完善的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搭设等专项施工方案,突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报备和审核作用,完善和加强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督促监理单位对重大施工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落实旁站监理责任。要从项目管理、方案实施、材料管理、验收审查等各个环节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起重机械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脚手架及支架使用的钢管、扣件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中施工风险较大的分项工程以及隧道桥梁工程,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管控,严格对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的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五)强化科技支撑作用,积极推广施工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通过科研计划、专项课题等形式,引导企业和有关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施工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抓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加大相关试点工作力度,并拓展到其他起重机械领域,特别是架桥机、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控方面,强化源头控制,提高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9月,具体实施专项整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严肃处理。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总结分析,归纳评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注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在9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注重预防,强化整改。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整改,特别强化对重点建设工程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细化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分类和梳理,切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紧紧抓住施工起重机械及脚手架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夏季、汛期、党的十八大期间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注重制定完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环节和脚手架工程安全标准规程、规章制度,使相关制度标准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对制度标准的执行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行业部门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现场交流会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
  (四)加强协作,统筹推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全面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职责。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日常安全监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推进“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关于印发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38号




关于印发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


  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局牵头正式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附件: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部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

  解振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成 员:

  刘 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 科技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陈晓丽 建设部总规划师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魏建国 商务部副部长

  黄洁夫 卫生部副部长

  刘文杰 海关总署副署长

  刘 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葛志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

  祝光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江泽慧 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

  郑筱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勤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陈宜瑜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李振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二、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

  郭培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司司长

  谢焕忠 教育部科技司司长

  贾敬敦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李敬辉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王天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巡视员、副司长

  白金明 农业部科教司副司长

  王 晖 商务部科技司司长

  祁国明 卫生部科教司司长

  王永水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谢 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卢厚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司副司长

  王德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

  黎云昆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谢晓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副司长

  胡佐超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司长

  康 乐 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局局长

  贺兴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司长

  三、工作职责

  1.研究审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研究审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各项规划和行动计划。

  3.研究审议国家重点保护和监控的生物物种资源名录。

  4.研究协调部门间的生物物种资源管理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查验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审议开展全国生物物种资源执法检查有关重大事项。

  5.研究协调国家生物物种资源能力建设有关重大事项。

  6.研究国际生物物种资源规则、制度和国际谈判的重大事项,并向国务院提出对策建议。

  7.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1.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2.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3.每次会议均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4.各成员单位派1名司局级干部为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

  5.各成员单位调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6.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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