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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单位实施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0:58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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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单位实施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单位实施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玉政办[1997]4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玉政发[1997]46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现将《玉林市市直单位实施<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市直单位实施玉林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细则



为了保障我市市直单位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贯彻落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玉政发[1997]4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1998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120元。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保障范围: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我市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常住我市的市直单位职工家庭。

(二)保障对象:

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职工家庭;

2、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休职工家庭。

有如下情况者不列为保障对象: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而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者;“懒汉”懒于劳动造成生活困难者;因违法行为而被司法部门罚款造成生活困难者;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生造成生活困难者;有子女供养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者;因建房等重大投资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者。

(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

1、家庭成员从事各种职业或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物价补贴、生活费、生活补助费、个体经营利润等及其他隐性收入;

2、各类资产的租金、息金、红利和亲属亲友资助、社会捐助等收入;

3、下岗职工或退休人员的失业救济金、退休金等收入;

4、其他收入;

5、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其抚恤、补助、优待金以及盲、聋、哑、肢残人员无固定职业所得的临时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市直单位贫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市直特困单位确无能力负担贫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家庭,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双职工以男方为主,单职工以有工作单位一方为主),由单位发给保障金申请表进行填写,经单位调查核实后,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属一般单位贫困职工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批,送市民政局备案;属特困单位贫困职工的,报主管部门复核签署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审批。保障对象实行按季度申报办法。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

(一)经批准享受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家庭凭玉林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算办法:

各类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发放,即(月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单位贫困职工保障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属市财政负担的,由市民政局直接拨到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民政局为我市市直单位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

(二)市财政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预算内管理,由市民政局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支出预算,下一年初拨到市民政局专户,专帐管理,统一审批,年终结算,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四)各有关单位要实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制度,对保障对象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管理。同时,每月十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个月统计报表;市民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和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五)各有关单位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季度审核制度,严格把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要及时查销,收回《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六)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经济情况,不得虚报、隐瞒,不得冒领。违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追回多领、冒领款,并视情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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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18号

2005-07-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发布后,部分地区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对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10月29日(63)法研字第148号批复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10月29日(63)法研字第148号批复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2月28日来函对我院1963年10月29日(63)法研字第148号《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决的批复》的意见收悉。
我院认为,经法院调解成立的案件,制发的调解书不仅是当事人间的协议,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法院根据政策法令认可了当事人间的协议。这表明法院制发的调解书,不只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而且也包含法院的意志,所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这种看法,第二审
调解成立的上诉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上表明对第一审判决的态度,宣布第一审判决作废,按第二审调解执行。
二审调解书的内容可能是全部变更第一审的判决,也可能是部分变更,如系部分变更,在调解书上除写明变更的内容外,还要写明未变更原审的部分。以上两种情况均按第二审调解书执行。这样作就可避免当事人误认为两个法律文书同时有效,便利于执行。
至于我院上述批复中说“撤销原判决”,所用“撤销”一词,经我们研究认为不够确切。今后可以一律写为“废除一审判决”或“一审判决作废”。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10月29日(63)法研第148号批复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10月29日(33)法研字第148号关于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民事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对第一审判决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我们学习后,对在调解书上是否写明“撤销原判决”,有两种意见。现报告如下:
第一种意见:在调解书上不必写明“撤销原判决”。理由是:
(一)撤销原判决,一般指的是原判决有错误,或案情发生变化。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或第一审法院再审改判时,才撤销原判,并说明撤销原判及改判的理由。法院成立的调解,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且经法院认可而达成的协议,无论案情有无变化,原判有无错误,调解书上只
扼要说明事实经过及达成协议的内容,并不象判决书那样也说明如何调解及调解内容的理由。如果在调解书上写明“撤销原判决”,则很难说明理由(也无必要说明),也容易使人发生当事人可以撤销原判的误解。
(二)刑事案件的判决确定后,被告必须执行。民事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不按原判执行,但他们无权撤销原判。遵照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后,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向当地政府进行复婚登记;双方向法院提出复婚要
求的,法院应将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收回注销,不得推诿。”我们理解,也是说明法院的判决虽无错误,案情又无变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不执行原判,但无权撤销原判,法院也不必撤销原判。
(三)上级法院的调解成立后,在它以前的判决无论是否已经生效,不言而喻将失去它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同意在调解书上写明“撤销原判决”。理由是:
(一)为了明确原判决不再生效,应在第二审的调解书上写“撤销原判决”。对于撤销原判的含义,不能只理解为凡撤销的就是错判,或只有对错误的判决才能用撤销。
(二)法院的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既然第二审判决书上写明“撤销原判”,第二审调解书上也应写明。
(三)双方当事人成立的调解,是经法院审查批准的。所以调解书上写明“撤销原判决”并不意味着是当事人撤销的,而是法院撤销的。对于部份变更原判的调解,如果原判没有错误,可以说明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变更原判中的某某部份。
以上两种意见,是我们没有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执行中也不一致,有的写明“撤销原判”,有的没有写。究竟哪种较妥,请指示。
1964年2月28日



196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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