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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8:22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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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67号


兰州、嘉峪关、武威、定西、平凉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督促相关县区按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的观测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以下简称“观测点”)建设,确保各观测点及时准确地报送观测指标数据,切实加强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分析工作,结合西北土地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是指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所督察区域内,依照一定的方法与原则,筛选确定的若干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级行政区域。观测点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设置一定数量的观测点,建立科学的形势观测指标体系,分季度收集、分析、研究观测点提供的指标数据,用来概括判断整个督察区域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为国土资源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统筹指导西北地区的观测点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观测点的选定

第四条 观测点的布局,应当按照代表性、重点性、科学性与统筹兼顾、地域分异的原则,结合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五条 观测点名单确定后,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正式致函西北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予以明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及国土资源厅(局)要协助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做好观测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观测点按时高质完成数据上报任务。
第七条 建立观测点的进出机制,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根据各观测点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不定期对观测点的布局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观测点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观测点的工作任务是按照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统一部署,分季度及时规范报送观测指标数据。
第九条 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观测点建设及形势分析工作明确到人、责任到人,确定负责人及联系人(观测员)。负责人要对所报送观测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联系人(观测员)负责日常联络及具体工作。要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当相关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第十条 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区域观测点建设及形势分析工作负总责,要组织国土资源、统计等相关部门认真填写表格,并认真审核把关观测指标数据。
第十一条 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于每季度末月的24日前将有关表格的电子文件(EXCEL格式)报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并寄送书面材料。寄送的书面材料需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季度数据报告期从季初到季末,每季度报送当季度数据。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及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特定分析要求,需要补充报送的相关指标及形势分析任务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各观测点要结合观测指标数据,对当地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分年度形成形势分析报告,在每年第四季度末月报送表格时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力度,扎实做好支撑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 观测点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 条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所报送数据的台账,对分季度观测指标数据做好归档管理,不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 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观测员开展观测工作,具体负责观测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与上报工作。观测员可由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人担任。
第十七条 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观测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真实、完整、及时地搜集、汇总、报送观测指标数据,撰写形势分析报告。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数据资料。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观测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观测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定期对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观测员)开展统一培训。

第五章 观测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通报制度,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不定期对各观测点数据报送的工作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第二十条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对各观测点报送数据开展抽核验证工作。开展抽核验证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奖惩机制。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工作积极主动、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的观测点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数据迟报、谎报、瞒报、不报的观测点,予以通报批评,开展专项督察以督促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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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年6月8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6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治协调、统一。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四部政府规章: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70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71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82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案)》(184号令)。

另外,本《决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批准政策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是资金短缺。我省信贷资金占压严重,自给率低;可用资金用得不活;吸引外资数额较小,资金缺口很大。解决我省资金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
,地方金融机构相配合,民间集体金融组织做补充的金融格局,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机制,努力做到用活可用资金,盘活占压资金,吸引省外国外资金。
一、积极发展企业直接融资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引导企业增强金融意识,把企业推向金融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扩大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向社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允许企业为筹集技术改造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可向
省外发行债券。债券利率可以适当浮动,但要考虑举债收益,以保证偿还债券本息,企业发行内部集资债券,由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向人民银行市、地、州分行下放一定额度的审批权。
积极试行股份制。集体企业特别是新办的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应积极实行股份合作制。长期不景气的国营工商小企业,可向社会公开折股出售,实行股份制经营。选择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国家股占一定比重,能够控制经营方向的前提下,试行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采
取内部职工持股或法人持股的形式。发展企业之间参股,鼓励投资部门和银行入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并在指定的证券交易部门进行转让。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到上海、深圳股票市场发行股票,争取上海、深圳股票市场在我省设立“窗口”
。成立省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等工作。
二、进一步开拓资金拆借市场
要以省融资中心为核心,建立和拓展省内融资网络;省和市(地、州)两级融资中心要积极与省外较大的融资中心联网;允许县(市)设立同业拆借市场,广开融资渠道,积极拆入资金。为增大拆借能力,允许各专业银行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扩大会员基金。人民银行应在
提供短期贷款方面扶持资金拆借市场的发展。拆借资金的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临时性周转需要,但对还款能力强的企业,经批准,也可拆入长期资金,用于补充固定资产投资不足。
三、发展壮大地方性金融机构
进一步增强省属各投资公司的实力,完善基金制。要扩大基金来源,部门预算外资金凡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存入投资公司;国拨、省拨资金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全部有偿使用,有的也可委托投资公司投放和回收,实现周转、增值。委托存贷款的利率可适当浮动。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
发展,社会保险、保障基金将逐年增加。为改变目前这部分资金管理分散的现状,挖掘资金潜力,借鉴外地经验,成立省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现由省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保障基金。
企业集团可成立财务公司,搞好内部资金融通。
四、放活城乡信用社
城乡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应引导和支持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发展。具备条件的城乡信用社可以实行比例管理,多存多贷。城市信用社要进一步发展。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基层社较多、条件成熟的,要建立联社,实行统一管理,搞好规模经营。农村
信用社要搞好自身改革,探索转换经营机制的路子。各地要抓好这方面的试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可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利率。乡镇合作基金会要坚持民办方向,允许用扩股形式吸纳资金。农村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试办集体钱庄。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集中社会闲散资金
鼓励群众集资开发商贸小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当减免建筑设计费及水、电增容费等。
鼓励群众参加城镇住房开发。对群众集资建房的,城建、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放宽政策,减免或缓征一部分税费,降低房屋造价,以增强集资开发的吸引力。
六、盘活企业占压资金
在继续做好清理“三角债”、促销压库、压贷挂钩等工作的同时,要下决心关停一批、并转一批、破产一批企业。对关闭企业实行停息,停产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停息;兼并和转产企业在落实债务基础上计息不加息,其中特别困难的暂缓收息。企业因处理积压产品形成亏损
的,三年内不加息;超额完成压库计划的,给予退息奖励。对压库活化的资金,本着谁压归谁使用的原则,优先留给本企业使用。对减少三项资金占用、贷款数额也下降的企业,把相当于下降部分的贷款按一定比例下浮利率计算的利息,年未一次返还给企业,用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七、减少粮食经营占压资金
调整粮食收购和经营办法,在完成定购任务后,议购部分放开经营,随行就市,实行季节差价。选择一、二个县进行由集中收购改为常年收购的试点。这一收购办法待实验成熟后,在全省推开。建立新的粮油经营管理体制,各市县组建粮油公司,理顺内部经济关系,实行统贷统还,建
立新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快资金周转。各县(市)压下来的粮食贷款仍用于粮食收购和粮食生产。对列入处理计划的历史遗留的粮食经营亏损挂帐,在处理限期内不加息,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力争尽快卸掉历史包袱。
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清欠,活化和用好这部分资金。
八、大力吸引国外资金
要大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大力兴办“三资”企业,努力发展“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外援款、赠款。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度利用出口信贷和商业信贷。要选择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和重大项目与外商合资、合作,增强对
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对国内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来我省投资或合资办厂的,视为“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三资”企业属技术先进型或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经批准,允许扩大内销。要以优惠条件优先提供为外资相配套的国内投资和“三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建立外债偿还基金,调
剂使用,所有权不变。加强境外招商工作。简化“三资”企业审批手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经国家批准,欢迎外资银行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来我省投资或引进国外贷款的中介人,都应给予奖励。引进港、澳、台资金或省外资金的,也要给予奖励。
九、开发开放区要在吸引外资上迈出更大步伐
珲春开发区要积极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开发,采用出让土地的办法,吸引外商成片开发,并减免有关税收;向国内外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建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设立中国银行珲春分支机构、珲春外汇管理机构和外汇调剂中心。各专业银行要在珲春开辟国际业务;经国家批准,筹办
地方股份银行;逐步形成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省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珲春实行计划单列。各开发、开放区都要积极做好吸引外资工作。
十、充分发挥银行在搞活资金中的作用
深化金融改革,搞活资金,关键是要把金融部门的工作搞活。各级人民银行要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领导,放活金融市场;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立足于搞活资金,搞好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在微观上要进一步放活。各专业银行要在搞活资
金中发挥主体作用。既要努力盘活占压资金,又要积极筹集和引入资金。要搞好自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推行“风险比例管理”经验,完善企业化经营。要改善结算办法,严肃结算纪律,增加新储种,扩大存款来源。
省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199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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