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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5:10:12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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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嘎查、村、自然村民组织的主要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的从事以农牧业为主和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是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简称经营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坚持民主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制度,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留有余地、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编制、调整财务收支计划,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挪用,不得纳入苏木、乡级财政。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包括入社股份基金、集体积累和集体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管理使用好集体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也可由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代管,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收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出应严格审批手续,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凡国家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发展生产、扶贫、救济的资金,都必须按扶持项目提出详细的用款计划,报经拨款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扶持项目或被扶持的农牧户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帐目和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支持办好合作基金会。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调剂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资金余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对本办法施行前拖欠或占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必须清理,限期偿还。对久拖不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资帐目和管理、使用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或承包管理。
转让(变卖、变价处理)或报废大中型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综合折旧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折旧费的提取比例。

第五章 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凭证上岗。
财会人员上岗或离职,经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任免,报旗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旗县级经营管理部门每两年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负责做好会计的职称晋升工作。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年建立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收益分配方案、基本情况统计、经济合同、产权等资料档案,由会计统一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及销毁制度。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总帐、明细帐、会计移交册和各种登记簿等财务资料保存十五年。社员股金帐、固定资产帐、会计年报、基本情况统计、重要经济合同、销毁档案资料清单等财务资料永久保存。
销毁财务资料时,应将销毁资料造册登记,并由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验印。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经营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模范财务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推荐,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经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经营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报请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责成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经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侵占、私分、平调、挪用集体资金的,除令其退回全部资金外,还应对主要责任人处以其动用集体资金金额百分之二
十的罚款,并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责成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拨款部门收回支农资金;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地方,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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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榕政办〔201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和《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效能、监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下发实施。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联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商贸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生产资料流通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生产、促进经济循环、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加强政府引导,转变发展方式,统筹生产与流通,处理好速度与效益、局部和整体、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推进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与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发展、民生改善和对外开放总体要求。

  (二)基本目标。适应国民经济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健全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创新经营模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调控,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进生产资料流通有序协调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创新生产资料经营模式。专业化分工与产业化协作相结合,创新生产资料经营模式。以供应链为纽带,推进产业融合,引导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下游延伸,探索形成集原材料采购加工—产品开发—商品销售—物流配送服务于一体的经营模式或联盟。引导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紧密的工商关系,满足精益生产、定时生产等现代生产方式发展需要,探索形成全产业链服务模式。鼓励大宗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佣金代理制。

  (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商品特点、区位优势和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范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以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以现有门店和经营网点为基础,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大型骨干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建设专业化的生产资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供应链上不同环节、不同领域、不同企业间的生产资料生产、需求和物流等服务信息资源,完善服务功能。鼓励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构建集仓储、加工、配送、多式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

  (五)引导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转型。支持有发展潜力、辐射能力强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加快改造升级步伐,提高集展示、信息、交易、仓储、运输、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大宗生产资料全国性或区域性交易中心、集散中心、价格中心、信息中心。引导不适宜以批发市场形态继续存在的传统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遵循市场规律,调整经营方向,转变经营形态,合理利用土地、设施、人力等资源。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建材、五金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大力发展专业化经营。

  (六)加快农村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加快农村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网点资源发展农资连锁经营,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流入农村市场。鼓励开展区域性重点农机市场和农机品牌店建设。加快农村散装水泥流通设施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改造和整合农村传统流通渠道和社会网点资源,积极拓展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完善农资售后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资商品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七)鼓励生产资料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实现大宗生产资料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资源整合、战略重组,形成若干大批发商、大代理商、大经销商、大物流服务商。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开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八)促进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发展。重视发挥中小企业在满足市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特别是小批量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发展前景好的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实物租赁企业作用,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九)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鼓励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投入力度,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应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剪切加工、物流和环保节能技术。顺应物联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大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信息化改造力度,不断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十)加大生产资料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加大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资料储备设施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为汽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下乡、农资流通等提供有力支撑。

  (十一)推进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节能降耗与循环利用。鼓励各类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加大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鼓励大型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形成专业化再制造体系,推进托盘共用系统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推广绿色物流,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加大新型建材推广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力度。

  (十二)健全生产资料市场监测、调控和行业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汽车、建材、农机、木材、橡胶、化肥、农药、再生资源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体系,准确反映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生产资料市场发展变化趋势。加强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促进产需衔接,保障生产资料市场平稳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要生产资料国家储备和商业库存管理相关工作。结合行业和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重要生产资料企业(商业)储备和地方储备制度。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行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建立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行业发展状况,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改善生产资料市场发展环境。加强规范生产资料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生产资料流通标准体系。健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制度。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和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资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协调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制约因素和困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生产资料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产资料流通人才队伍建设。

  三、组织保障

  (十四)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加强商务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生产资料流通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跟踪、信息收集、趋势研究等工作。广泛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建议。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向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发展壮大自己。

  (十六)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商务部将重点联系若干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与交易市场,重点联系一批运作规范、影响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与流通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重点联系一群理论造诣深、实践结合能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方面的专家。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以生产资料流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新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经营、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局部带动整体,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企业和专家群体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格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创新管理,善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拓新局面,按照本意见精神因地制宜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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