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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6:17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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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工)信委(厅),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推进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促进工业节约清洁和高效循环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为充分发挥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请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示范工程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推荐原则

  (一)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示范工程核心技术成熟可靠,工艺路线清晰,经济上可行,已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得到市场认可;
  (三)示范工程或项目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链接技术获得突破或者有创新性发展应用;
  (五)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有助于提高该行业、领域循环经济整体技术水平。

  二、主要领域和内容

  (一)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能源等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
  (二)工业园区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
  (三)利用钢铁、水泥等企业高炉、焦炉高温冶炼环境条件,对工业废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污泥、污水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消纳。

  三、相关要求

  (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编写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1),按照隶属关系,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选出一批重大技术示范工程。
  (四)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系电话:010-66013058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件:jns@miit.gov.cn

  附件:1.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2.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推荐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一、示范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期限

  二、示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 重点说明对实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构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以及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所涉及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已建成、正实施和拟规划中进一步建设项目内容。说明各建设项目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2. 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突出标志性项目和工程内容。

  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介绍

  主要包括:
  1. 技术原理。主要说明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原理。
  2. 工艺技术特点、工艺路线及主要装备。包括与现行其它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技术难点以及技术对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3. 主要衡量指标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所在行业、领域在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方面的指标;固废和废水减排尤其是实现“零”排放方面的进展;其它衡量循环经济特色的关键指标。
  4.具体应用条件。重点说明技术适用性,尤其是对技术推广、扩散需要的产业合理规模、其它条件和需求。
  5. 工艺技术知识产权有关情况。

  四、示范工程建设效果

  1. 技术产业化应用情况;
  2. 对企业和园区发展的关键作用;
  3. 对企业和园区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排放或者实现“零”排放的关键效果和作用。

  五、投资情况

  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测算,简要说明投资来源。重点说明其中的核心关键项目的作用以及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 企业和园区现状(名称、性质、主要产业、产品产能、资产规模及经营情况等);
  2. 主要资源、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等消耗情况(消耗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三废”综合利用情况,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废物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3. 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应用情况。
  4. 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消费、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5. 企业和园区已经采取的相应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措施。

  七、推广应用模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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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10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三条 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是符合《“九五”“菜篮子工程”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中国水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规定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布局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定点市场。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
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产地市场:
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蔬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
(二)水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
(三)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2以上;
(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10万吨以上。
其他鲜活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六条 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 具有较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市场运行较为规范。
第八条 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定点市场的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市场,须向当地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销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上报农业部,同时对口抄报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
产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共同推荐上报农业部。
第十条 定点市场的审批程序
农业部根据地方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的推荐,经过考察、评审后,批准命名定点市场。

第四章 对定点市场的扶持
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市场发展和运营规范的政策。
第十二条 在衔接国内外投资、立项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等方面,对定点市场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帮助定点市场与全国重点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
第十四条 优先吸收定点市场加入农业部全国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帮助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各级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约请参加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召开的座谈会。

第五章 定点市场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农业部颁发的“‘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标牌。
第十八条 接受农业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季度和年度市场运营情况。包括: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成交价格,以及市场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定点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对于不符合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撤销其“定点市场”的名义。
第二十二条 定期表彰运营状况良好的市场和市场经理人员。


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8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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