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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4:04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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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6]3号

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网站信息快速传递、内容及时更新,特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政府部门”是指: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卫生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
第三条 本制度中“网站”是指: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主要用于发布信息、对外宣传的网站。
第四条 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网站内容的更新、网站安全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涉及政策等问题由本部门负责。
第六条 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在纸质公文、信息产生后两天内更新。
第七条 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 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的调整等问题,据本部门业务需求、领导指导意见,视情确定,调整需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九条 通报范围:
1、政府部门网站安全出现问题的;
2、政府部门网站上内容出现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
3、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超过更新期限的;
4、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5、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调整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的。
第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月对网站建设情况通报一次,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一周内进行通报;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视情况灵活确定。
第十一条 本通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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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许多国家、地区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对此亦作了规定。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对此会有如下理解:一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二是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三是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四是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笔者也赞同以上的第一、第四点,但不认可第二、第三点。不认同的理由如下: 分居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合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即双方彻底的不在一起生活,这里所说的生活不能是专指夫妻性生活,而应是指家庭生活中的全部。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是以家庭为伦理外壳,涉及经济、情感、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复杂社会关系,因此夫妻性生活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规定,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作为夫妻分居的实质。如果那样理解的话,将导致这样的现实困境即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凭借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来证明双方未履行性义务,但它们能否证明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即有的法官或法院支持这种证据,有的不支持这种证据。因此可以这样说该规定在执法上没有可操作性,不能有效防止裁判的随意性。如果将双方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列为分居的实质考量之中,有利于当事人举证,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多次陆续分居,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说明双方感情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判断双方无无和可能,并且从人性考虑,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必苛求一定要分居持续达两年。

田凌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7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南昌科技明星奖;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南昌科技明星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为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环境保护、农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长期在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为本市学科、行业学术带头人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普及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四)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市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同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者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南昌科技明星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南昌科技明星奖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指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评审规则由市奖励委员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进行审核,同时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市奖励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用于获奖者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南昌科技明星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4万元,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组织完成的,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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