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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58:42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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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54号)《2006年第2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

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555-2493993,电子邮箱:ajj @ mas.gov.cn )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应提供有效线索或必要的证据。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属有意谎报、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给予100-1000元奖励;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条 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对在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所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已在有关部门立案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九条 奖金领取办法:
  (一) 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 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证件。

(三) 奖金领取期限为自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之日起半年内。逾期未领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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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伪证一般通过三种途径被发现:一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发现疑点;二是法官在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中发现疑点;三是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中发现问题。其中,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伪证现象有相当的比例,本文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实务中,对于诉讼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伪证行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以提供适当的技术咨询意见,从而帮助法官分析、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以识别伪证。在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明确强化鉴定委托部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并对鉴定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对于诉讼代理人幕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制造的伪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对外委托时,应重点组织好诉讼双方对鉴定材料的质证,一些案件在委托鉴定机构时,不能完全按照诉讼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鉴定要求和内容采取随机选择的方法选择鉴定机构。

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作出技术性判断,而这一技术性判断结果往往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目前,由于我国鉴定、评估机构的社会化、利益化特点,非常容易受到案件相关人员的影响而出现鉴定结论的误差、差错及缺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需要专门技术判断的问题难以辨明系故意还是过失所致,作为伪证被制裁的案件几乎没有。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有必要建立起伪证审查与报告制度,为法院民事案件伪证制裁提供依据。

目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对一个问题作出多份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鉴定结论,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组织专家对具有严重争议的鉴定结论进行技术审核及提出审核意见;对涉及数额巨大的经济类案件司法鉴定,应在出具鉴定文书正式稿前提交讨论稿供诉讼双方进行预质证活动,从而强化对鉴定结论的专业监督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应进一步发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民事伪证制裁中的作用,以促进建立相应的伪证制裁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在立法上完善人民法院对民事伪证认定和制裁的职权、部门和程序。应通过立法加强民事伪证的刑法处罚和民事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法院依职权对诉讼中涉及伪证嫌疑的证据、相关伪证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和鉴定的职能和程序,也明确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作为协助伪证调查和鉴定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依法建立起法院伪证制裁的完整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法院对伪证认定和制裁建立在法律严肃性和科学技术性的基础上。

2.建立民事伪证认定制度。法官在审理证据中发现疑点,对于需要通过鉴定手段确定是否具有伪证嫌疑的证据或证据材料,应移交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通过该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初步审查进行辅助判断,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讨论确定。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发现提交鉴定的证据材料或已形成的鉴定结论中的可疑问题时,应当启动人民法院内部伪证审查及甄别体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委托纳入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伪证认定在程序上做到科学、快捷、公平、公开。

3.成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及制裁的专门机构。当前对伪证制裁不力虽然有诸多的客观原因,但与法官本身怠于追究也有很大关系。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内建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提供制裁依据的专门部门,应当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确定为伪证调查职能部门。对涉及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进行甄别、分析的伪证认定活动,应当移交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进行审核或组织鉴定进行判明。


(作者单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提高全团信息工作水平,推动全团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设立全团信息工作奖。全团信息工作奖,由共青团中央设立,是面向全团对信息工作进行表彰的最高奖项。

  一、全团信息工作奖包括“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二、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仅限于各省级团委。

  三、共青团中央每年进行一次全团信息工作奖的评选。

  四、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标准采用积分制。其中,基础工作部分占30%;考核量化部分占70%,按采用信息积分标准累计,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每两月下发的《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为准。以两部分得分总和为依据,由共青团中央确定入选单位。

  (一)基础工作部分

  1.领导重视,有省级团委领导分管。机构健全,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工作人员。

  2.建立信息收集、报送、反馈、激励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3.信息工作人员能及时收集编发青年和青年工作信息,对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要求报送的信息能及时、准确报送。

  (二)考核量化部分

  1.各省级团委向《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全团要讯》报送信息,每篇记1分。向《中国共青团网站》上传信息,每条记0.1分,每月上传信息最多记5分。

  2.各省级团委报送的信息,被《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全团要讯》单篇采用,每篇追加20分。

  3.被《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和《全团要讯》综合采用,每篇追加10分。

  4.被《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全团要讯》简名采用,每条追加2分。

  5.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特别要求向《中国青年动态》和《全团要讯》报送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无论采用与否,每篇追加3分;过时报送的,不予计分。

  五、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各省级团委按以下评选条件推荐,经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审核确定。

  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热爱团的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团内信息工作1年以上,且仍在从事此项工作。

  六、所报信息经共青团中央转报,并被上级部门有关内刊单篇采用,追加20分,同时获当年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加授一名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被综合采用,追加10分。

  七、全团信息工作奖以共青团中央文件形式通报表彰、由共青团中央颁发证书。每年的全团信息工作奖在第二年的全国省级团委办公室(研究室)主任会上表彰。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综合处。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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