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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40:37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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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包括乡道以及村道。乡道是指县(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连接行政村之间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以及村屯道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村道按照“谁受益、谁修建、谁管养”的原则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管养范围的乡道,暂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下设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业务上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和落实养护管理单位,及时组织管养。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各村签订村道养护责任状。



各责任乡(镇)和责任村要制定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和完好。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乡道养护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县(区)人民政府每年按公路里程和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村道养护资金由村委会筹措解决,可采用“一事一议” 等民主方式,组织民工建勤、投工投劳进行养护。



要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筹资渠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捐助。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养护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村筹集的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实行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公开招聘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按公路状况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乡(镇)负责干部,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用地、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保证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公路设施维护完好、标志齐全鲜明、宜林路段树木齐全。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的确无力修复的,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适当资助或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乡道的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进行抽查。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



农村公路的养护、考核、评定可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或乡(镇)应安排一定的财政经费,对农村公路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可委托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畅通,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或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违法违章行驶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等行为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乡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5米。



第二十三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政府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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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8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现将保险业第二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开展定级工作的单位范围

  除第一批单位(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外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定级依据及定级方法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

  (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2007〕11号,以下简称“《定级指南》”,附件2)。

  三、工作要求及组织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四、定级范围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信息系统”);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五、主要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定级(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

  各单位按要求成立相关定级实施机构,对本系统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展开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系统结构、应用或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并初步确定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3)。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各公司对本公司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定级进行统一审核。

  第二阶段:到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备案(2008年1月30日前完成)

  根据《管理办法》,各单位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到公安部网站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4)和辅助备案工具,并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的保险总公司,对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公安部备案;非在京的保险总公司,对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保险公司分公司将总公司定级的跨省联网在当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以及在当地分公司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所确定的涉密信息系统,报送相对应的保密部门备案。

  第三阶段: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

  各级单位到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完成备案10个工作日内,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等级保护定级情况统计表(附件6)”、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以及备案证明复印件报相对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存档。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其他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备。

  联系人:李春亮、王晓鹏

  联系电话:010-66286602

  Email: xiaopeng_wang@circ.gov.cn

  

  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2007〕11号);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6、等级保护定级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2004年6月29日于比勒陀利亚)


一、应南非共和国副总统雅各布·祖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于2004年6月26日-29日对南非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曾副主席会见了南非总统塔博·姆贝基和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与祖马副总统共同主持了中国和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席了中南经贸合作研讨会并发表主旨讲话。曾副主席还会见了南非国民议会议长巴莱卡·姆贝特和全国省级事务委员会主席乔伊丝·科阿利。

二、在曾庆红副主席与姆贝基总统的会见中,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特别是2001年12月双边委第一次会议以来两国关系取得的进展和成就表示满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迈向更高水平。姆贝基总统对中国不断扩大参与非洲大陆自主促进和平与地区一体化的努力表示赞赏。曾副主席重申了中国的对非政策及中非合作论坛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计划(2004年-2006年)提出的加强中非合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强调中方将致力于构筑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全面合作的新型伙伴关系。曾副主席还重申了中国对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非洲和平倡议和地区一体化进程的支持。

三、中国欢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决定开始同中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双方并同意启动这一谈判。鉴于中国经济发生的积极变化和中国与世界更加开放的联系,南非高兴地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加强两国的经济联系,同时也有助于建立贸易规则谈判的共同原则和标准。两国同意鼓励和支持双向贸易和投资,并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经济领域扩大合作。

四、双方对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的工作感到满意,认为两国关系全面发展、双方交流增加,在贸易、投资、文化、教育、科技以及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尤为突出,从而使中南战略伙伴关系在过去两年中不断深化、增强和丰富。

五、中南双边委会议期间,双方举行了相关分委会会议及对口磋商。两国同意加强外交部之间的交往与磋商,以促进双方在共同关心的国际事务中进行合作。双方讨论了关于相互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经贸合作问题。为深化合作,两国还建立了教育分委会并召开了首次会议,中国确认将尽快在斯泰伦博斯大学建立汉语中心。

六、双方讨论了21世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如安全、中东和平进程、伊拉克局势以及朝鲜半岛问题等。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应在国际事务中倡导多边主义和平等。双方确认在致力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互为重要伙伴。两国决心加强南南合作,同意就有关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进行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

七、在中南国家双边委会议结束之际,中国教育部长周济与南非教育部长娜莱迪·潘多尔签署了中南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与南非财政部长特雷弗·曼纽尔签署了中国向南非人力资源项目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与南非农业部长托科·迪迪扎签署了中南关于建立卫生和植物卫生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和南非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八、南非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南非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南方上述立场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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