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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17:02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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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理顺和完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使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更有效地履行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职能,进一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以下简称国办67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8〕48号)精神,现就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统一的领导体制下,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对有关水域的管理分工,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在同一水域、同一港口和同一地区不得重复设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统一政令
、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工负责、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执法统一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中央管理水域的界定
国办67号文件规定,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以下称中央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为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分工,对中央管理水域作如下界
定:
(一)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是指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广西北仑河口的我国沿海(包括岛屿)国家管辖的一切海域和沿海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所在水域(包括入海河流河口第一港水域及其下游水域)。
(二)对外开放水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对外开放的沿海、内河港口以及允许国际航行船舶通达、开放港口的内河通航水域。
(三)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是指由四川宜宾至上海的长江干线及与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由广西南宁及其以下西江干线、柳州及其以下柳江干线至广东各主要入海口的珠江(西江)主要干线及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
内蒙古黑山头、吉林大安及其以下黑龙江干支流水域和港口。干支流河口水域是指在干支流交汇处已设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的水域;未设港口的是指干支流交汇处与干流通航秩序密切相关的水域。
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以下称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构划转与合并的基本原则
(一)中央管理水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交通部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为保证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的连续性、统一性,避免重复设立机构,实现“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凡在被界定为中央管理的水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职责的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均划转为中央水上安全监
督机构;在当地已设有中央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实行机构合并,由交通部领导。
(二)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因过于分散或狭小、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管理有困难,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将这些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管理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部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干线及港口的上游河段或季节
性通航河段等中央管理水域,交通部拟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在机构划转和合并中,一律按照1998年6月18日在册情况进行人员划转。与运输管理、航道管理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原则上从事水上安全监督业务的人员全部划转,综合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划转的水上安全监督业务人员占所有业务人员的比例划转。
(四)中央管理水域内的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划归交通部管理后,其规费收入一并划转交通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部另行研究制定。改革后由地方管理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经费受到影响的,可从划转的规费中返还一部分。返还比例及数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
划转单位1998年实际支付给改革后由地方管理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规费数额占所有划转单位全部规费收入的比例为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商财政部确定。返还方式,由财政部、交通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划归交通部管理的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以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199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其债权债务一并移交。成建制划转的机构,实行资产整体移交;部分划转
的机构,其资产按实际划转的职工占原机构职工人数的比例确定,无偿划转,并按资产划拨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划转与合并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在建的或已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投资渠道问题由交通部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四、业务管理与机构设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业务领导。设在中央管理水域的中央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和设在其他水域的地方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二)中央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和干部管理。
按照我国航运经济的自然格局和船舶交通的特点,综合考虑港口布局和行政区划的情况,本着统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水运发达地区的主要港口城市或中心城市设置交通部直属机构,负责所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具体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交通部直属机构的领
导干部管理以交通部为主,交通部在任免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时,应征求地方的意见。
中央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
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机构实施管理。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按照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管辖的水域内按业务授权范围履行职责。地方水
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由交通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班子负责这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保持正常
的工作秩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有利于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划转与合并工作,交通部要依照改革方案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签署协议,并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办理机构划转与合并的具体事宜。
划转与合并水上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先海后江”的顺序分步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划转与合并工作应在1999年10月1日前完成;沿长江、黑龙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划转与合并工作应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地方设置水上安
全监督机构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机构改革情况统筹安排。



199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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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行为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采用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必须认定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乃一主观意念,要直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意念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行为人自己承认。实践中,一般是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推定其内心意念的。对此,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列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第二款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没有新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目前在实践中也就参照该规定。《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要人、财两空时才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的下列三种情形不构成逃匿财产:人在,财也在;人在,财不在;人不在,财在。这三种情形,对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刑法上不作考量,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如果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之后,就会导致出现前阶段获取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阶段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已经无诈骗行为的境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只能以侵占或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后阶段的貌似合同诈骗的行为,只能以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哪个阶段时,一般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将来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在履行,只要有能力也履行了、因为外在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而后来携款逃匿的,应该认定该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如果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后,没有马上逃匿,后因对方当事人追债而躲避的,也应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确定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向中央、省级部门争取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产业化发展、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1、向中央及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厅)、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争取到的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2、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1、工业项目、加工装备制造项目、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2、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的补助;
  3、中小企业职工培训费补助;
  4、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前期费补助。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用途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1、申请中央、省级及市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项目要按照项目申报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3、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要严格按条件审查,严把项目材料申报关,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并对申报项目提供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所有项目以一个文件(一式三份)一次性上报。每个项目按要求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不得零星上报项目。
  5、已争取到中央、省级有关部门发展专项资金和上年度已安排项目原则上不再上报、审批。
  6、各县(市、区)申报中央、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须于3月底前,申报市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须于5月底前将项目以纸质及电子文档两种方式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经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论证,在每年10月前联合行文将发展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县(市、区)或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项目单位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将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发展专项资金用途或滞留、挤占、挪用的,将停止对其扶持,并将通过县(市、区)财政扣回已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因故中止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每年要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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