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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24:32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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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保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的
顺利完成,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
知》(计办规划[2003]188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五”计划是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第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五年计划。开展“十五”计
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劳动保障事业发
展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中期评估,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劳动保障
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计划内容进行及时修订,
适时调整政策措施,促进“十五”计划的落实。要通过中期评估,充分发挥
“十五”计划的导向性,提高“十五”计划的科学性,改进计划编制方法,
并为编制下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五年计划奠定基础。

二、“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开展“十五”计划的评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
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
要》,以及本地区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认真检查“十五”计划实施以
来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的范围要紧扣劳动保
障中心工作,重点围绕“两个确保”、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
服务等方面的计划指标与内容进行评估。

三、“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早
做出安排,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劳动保障
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工作。

(二)科学评估。在“十五”计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求真务实,既要
总结成绩,更要认真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着眼今后
的发展,提出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要广泛征求
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数字准确,政策建
议可操作性强。要积极探索计划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采取有效的手段,科
学地搞好评估工作,并为今后的评估工作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三)提交报告。各地在认真进行“十五”计划评估的基础上,要提出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
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2.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3.按
照新形势的要求,提出计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政策建议;4.认真填报
《2001-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请各(省、
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将评估报告(连同电子版),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送我
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孙智 马云飞

联系电话:(010)84201486 84202486

传真:(010)84223393

电子邮件:sunzhi@mail.molss.gov.cn

附件:2001-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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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驯养繁殖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查处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公安、城管、检疫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保护、饲养、放生、接收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励、指导、监督单位与个人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助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曝光,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举报违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3]46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窗口单位名单、特派员单位名单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8日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强化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得到高效便捷、热情周到的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韶关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中心管理机构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代表韶关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协调和督导各服务单位的工作。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和按规定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的特派员单位统称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证照办理、经营服务等业务办理的需要,确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业务内容。
第四条 窗口单位业务实行单轨运行模式。派出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后,确定的相应业务范围和所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原单位不得重复受理和收费。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的运行机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投资报批事项,做到“一个口入,一个口出”。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各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承诺时限、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统一的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于经营条件具备、申报材料齐全的投资项目,其办结的总体承诺期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非生产性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印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
(二)一般生产性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印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
(三)须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告知报批的时间,并负责送审办理。窗口工作小组从收到上级批复件的当天起计算承诺时限。
(四)各服务单位具体相关业务的办结时限在上述相应的规定时限内,由各单位自行提出,经行政服务中心核准确定。
第十条 各服务单位必须在遵守第三章有关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妥一切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主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畅通的投诉渠道,设置意见箱,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反映不履行承诺制度或有关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第三章 项目办理原则
第十三条 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五件制”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一)即办件:办理程序相对简便,可当场办结的一般性的申报事项归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
(二)承诺件: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勘等办事程序或需报省、国家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申请事项归属“承诺件”。对承诺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办件:涉及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如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及其它有关工业项目等归属“联办件”。对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窗口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和同步办理。
(四)退办件: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报事项,归属“退办件”,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人书面说明退回的理由。
(五)补办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但因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才能办理的事项归属“补办件”。对补办件,由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明确告知申报人所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由原受理的窗口按程序办理。办事时限从申报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报事项的分类管理情况,按照“五制”办理原则进行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承诺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人发出《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并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勘或组织上报。属本市权限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从收到上级批复件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在本市的办理程序。申报人按承诺时限,凭《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领件。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说明理由;如不满意,可向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投诉。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以及上级审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联合办理制: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进行登记、受理,向申报人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业务受理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有关服务单位到现场踏勘,进行联合会审,整理联合审批会议纪要。各服务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同步进行办理,不得随意延长办结时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各有关单位办结情况。
(四)协助办理制:凡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上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预审后,发出《上报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上报所必备的申报资料,以及上级审批可能需要的时间,并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协助办理。
(五)明确答复制:对于退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预审后,如能当场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即时认定,向申报人做出明确答复,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如申报事项的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先向申报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办人在承诺时限内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需进行联合审批的项目实行同步办理原则。
(一)同步办理是指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服务单位共同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审定,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消防的要求等。
(二)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情况确定投资项目的审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
(三)实行限时办结。经联合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各有关服务单位在公开承诺时限内,或按联审要求的时间,办妥有关手续和批件。
(四)同步办理程序。
1、项目受理:投资者在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领取和填写《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并附上投资项目审批所必备的材料交业务受理处。
2、进入受理程序:业务受理处开具《联办件通知书》给投资者,并将相关材料分发给有关服务单位。
3、联合勘察现场: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工商等有关单位一起到项目申报场地进行勘察。
4、确定联审部门:业务受理处视项目需要拟定参加联审的单位,召集相关服务单位开协调会,并请投资者到会作项目情况介绍。
5、召开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领导负责主持会议,各参审服务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场地勘察情况等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场确定联审意见。行政服务中心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6、同步办理:各有关服务单位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同步办理审批业务,并将批件集中到业务受理处。
7、批件领取:业务受理处根据有关收费标准,通知投资者到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一次性缴纳有关规费,凭收费发票和《联办件通知书》到业务受理处领取批件。
第十六条 对需紧急办理的投资项目,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一)特事特办项目范围:涉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论证的各类投资项目;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需快速审批的事项。
(二)成立特事特办协调小组。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服务单位负责人组成“特事特办协调小组”,落实各项审批事项。
(三)即收即办。需特事特办的业务不受承诺时限限制,相关服务单位必须即收即办,需要由部门领导批准的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或特派员快速传递,并督促快速办结。
(四)对于资料不齐备的特事特办项目,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各有关单位采取先出批准件,后补办手续的措施快速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负责跟踪督促投资者尽快补齐资料。
(五)检查督办。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必须加强对批件办理情况的跟踪和督办,对于逾期未办理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督促尽快办好。

第四章 审批授权和专用章管理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授予其窗口工作小组相应的行政审批权。
第十八条 各窗口工作小组组长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全权审批常规性业务,超常规业务由窗口工作人员带回原单位按程序审批,但须在承诺时限内审批完毕,并带回窗口交给投资者。
第十九条 市统一刊刻“行政审批专用章”,其使用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窗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窗口工作小组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适用于市内终审项目的审批。对发往市内的审批批文,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该窗口单位的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凡发往市外或上报的,需签署派出单位意见或盖章的审批批文,各派出单位应即到即办,见章盖章。
(四)窗口单位需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一个口子收费”原则
第二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个口子收费”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费窗口,统一开票,集中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更不允许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公开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或优惠,经行政服务中心认定后,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窗口单位和特派员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所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缴交,原单位不得重复设置和收费。其他经营服务单位在业务上不受单轨制约束,但在中心办理的业务必须在中心的收费窗口缴费。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单项业务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窗口工作小组或特派员单位根据规定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人持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款后,凭收费发票到相应窗口领取证照批件;联审项目涉及到多个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各有关窗口工作小组开出缴费通知书,交业务受理处汇总后,通知申报人一次性到收费窗口缴交。

第六章 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条龙服务”的原则,实行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一)协助投资者办理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
(二)为企业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做好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要把投资项目跟踪服务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标准,并依此对中心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进行年度考评;对服务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同时通报考评和考核情况。

第七章 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小组实行原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原则。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管理、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各单位应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干部到窗口工作小组工作。原单位还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其窗口工作小组的工作。所有派出人员必须报行政服务中心认定。派出的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保持一年以上。
(三)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四)窗口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原单位任命,负责组织本窗口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派员单位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但必须按规定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参加联审会议、例会。
(一)特派员单位必须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必须是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作为与行政服务中心联络办公的特派员。同时还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特派员工作。
(二)特派员必须随时与中心保持联络,受理相关业务,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再送回行政服务中心交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服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派员顶替或人员调整,须经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原单位必须应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 与投资项目关系密切的垄断性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市政府的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经营服务性事务的办事窗口,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一)经营服务性窗口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指定,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遵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经营服务性窗口按市场原则向投资者提供有偿服务,其运作模式应依照行政服务中心的“一个口子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服务效能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办事效果。行政服务中心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其派出人员工作实绩的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作为窗口单位评优、评先的主要考评依据。对服务好、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服务态度差、工作不到位,多次被投诉的窗口和个人,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个别影响恶劣的窗口或个人,造成投资者损失或投资项目流失的,将追究个人、窗口以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考评与奖惩相结合的制度。
(一)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对窗口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进行年终综合考评。窗口工作小组的工作实绩纳入窗口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等次作为其本人在原单位的年度考评结果,考评结果报人事局备案和原单位存档。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的奖励、晋升、提拔,原单位应以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作为主要考评依据。
(三)经营服务性窗口的工作人员的奖惩,原单位应以行政服务中心的考核意见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窗口工作小组须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作息时间,确保人员和业务双到位。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派出单位回执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事需离开行政服务中心回原单位的,应向组长请假,并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回执单。事后由原单位的主管领导在回执单上签名,再带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销假。对于未办理回执手续擅自外出者,按违反考勤制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原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窗口单位名单

1、经济贸易局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发展计划局 4、工商局
5、城乡规划局 6、卫生局
7、建设局 8、环境保护局
9、国土资源局 10、消防局
11、公用事业局 12、质量技术监督局
13、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14、国家税务局
15、地方税务局 16、物价局
17、人防办 18、气象局
19、电信局 20、广电集团韶关分公司
21、中一会计师事务所 22、韶厦审图公司
23、中国铁通韶关分公司

特派员单位名单

1、财政局 2、林业局 3、交通局
4、外汇管理局 5、旅游局 6、水利局
7、农业局 8、监察局 9、计划生育局
10、科技信息局 11、外事侨务局 12、广播电视局
13、公路局 14、文化局 15、公安局
16、司法局 1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8、韶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韶关药品监督管理局
20、韶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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