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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06:44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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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必须把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工作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勤俭节约,过几年紧日子的精神,抓好清理和纠正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86〕29号《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和国办发〔1988〕50号《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凡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着装的,一律无效,立即纠正:
(一)限期在十月底摘掉领章、肩牌、帽徽等标志,其中属于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可改成劳保服装,顶抵劳动保护用品;超过部分和不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其个人应负担着装费,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予以收回。
(二)收回的超标准着装费,除从农民手中摊派的还给农民外,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一律由同级财政收缴,审计跟踪督查。
(三)一九八八年十月以后(国办发〔1988〕50号通知下发后)擅自统一着装的单位领导,应向本级人大和政府做出说明或检查;自黑政办发〔1990〕31号文件发文之后,仍然擅自统一着装的单位,应追究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

(四)历史上就统一着装的铁路、航运、民航、邮电等生产经营部门,也必须进一步对照检查。凡自行扩大范围、提高供应标准的,应比照上述规定,认真进行处理。
(五)有些行业的着装,确属国务院已明确尚待研究的,可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文件为准,暂缓清理。否则,坚决予以清理。
三、加强劳动保护待遇的管理,坚持按规定按标准办事,不准以劳保规范化为借口,擅自统一着装。违者应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四、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批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处理。
五、凡是违反国务院规定而擅自统一着装的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行业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的工作,并抓好落实,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六、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由省审计局负责监督。




199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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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试行草案)

卫生部


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试行草案)

1979年3月27日,卫生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精神,紧紧抓住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并有利于企业内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各所间开展同行业竞赛,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企业应按季考核各项经济指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保证年度计划指标的实现。对季度计划的考核,应以至当季度止的累计计划和累计实际完成进行对比。
二、考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计划的情况时,有卫生部下达计划的,以部下达计划为准,没有部下达计划指标的,以企业自行制定并报部批准或备案的计划为准。
三、企业在上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要附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划表,在上报季、年度财务决算时,要附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
四、在考核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时,应同时对比去年同期和历史最好水平。鉴于生物制品以销定产的因素较大,部分指标确因客观原因达不到去年或历史最好水平的,可以剔除影响因素进行对比。
历史最好水平是指1978年以前,解放后历史上曾达到的最好年份的水平。历史最好水平按各项指标分别选列(利润指标按百元产值利润率做赶超指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和产品品种不做赶超对比),如本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构成或现行价格,不变价格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历史上某些年份的资料不可比,可在大体可比的年份中选定,但不能片面强调可比性,而选取不花力气易达到的水平。
五、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
1.产品产量计划的考核:参照近年卫生部下达的“主要生物制品产量计划”,选择以下十一种制品的产量为考核内容: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含森林脑炎)、百日咳、白喉混合制剂(含百白破混合)、破伤风抗毒素、丙种球蛋白、冻干人血浆、霍乱菌苗、鼠疫菌苗、布氏菌苗、钩端螺旋体菌苗、小儿麻痹疫苗糖丸。
以上制品,在本企业分别有冻干或液体的,有大小不同装量的,应合并计算。
所考核的各制品,应折算为统一计量单位,如万毫升、万人份、万克、亿单位等。
以上考核的品种,如达不到总产值50%以上,企业可自行增补主要产品品种,使之达到总产值50%以上。
根据情况的发展,今后如有必要增减本指标考核内容时,卫生部另行通知变更。
2.产品品种计划的考核:按产品供货合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是完成产品产量指标所规定品种全部供货合同的,视为完成产品品种计划。
3.产品质量计划的考核:以成品检定亚批数的总合格率进行考核。成品检定合格率在96%以上的,视为完成产品质量计划。
4.消耗指标的考核:鉴于生物制品原材料零星复杂,生产环节多,进行考核存在技术性困难,而且原材料占总成本比重很小,大部分燃料、动力又都属于间接消耗,与产量增减不成正比,为此,消耗指标不予考核。
5.劳动生产率的考核:按全员价值劳动生产率考核。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高年度间的可比性,企业专职脱产的科研人员和教学人员、人数,应予减除。(计划和实际应在同时减除的基础上进行对比)
6.成本计划的考核:考核可比产品成本。凡完 成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即视为完成成本计划。
7.定额流动资金的考核:按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进行考核。完成平均占用额计划的视为完成定额流动资金计划。
产值资金率统一按年度产值计算。计算季度产值资金率时,应将季度工业总产值乘以4;在计算本年、季累计产值资金率时,应将本年累计产值乘以(4÷累计季度数),换算成一年的总产值计算。
8.利润的考核:考核实现利润总额和上缴利润总额两项指标,两项都完成算做完成指标计划。
六、实行本考核办法后,如何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中计提办法的问题:由于对生物制品企业是考核七项指标,因此,对企业基金提取办法做以下相应变更,凡全面完成七项年度计划指标的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上列四项指标的前提下,其它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六六的企业基金,但提取总额最高为百分之五。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七、本考核办法经商得财政部同意,一九七九年开始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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