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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56:09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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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1984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电影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作曲家以及其它文化艺术界人士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双方的文化机构间在培训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座、讨论会、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加强体育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学习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顾问              文化国务秘书
     陈辛仁            路易斯·贝尔南多·翁瓦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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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扶持办法


为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品牌,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竞争力,根据《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品牌须以取得自主商标知识产权为前提。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名牌指企业取得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称号的品牌。

第四条 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品牌培育机制,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品牌创建、宣传、运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建立与境内外专业机构合作机制,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品牌创建等培训,帮助企业创建品牌、包装产品,提升企业产品形象。

第六条 利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帮助企业完善生产工艺,降低质量损失成本,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品牌价值。

第七条 定期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境内外各类重要展销会。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展会,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优先资助。

第八条 结合全市加工贸易企业的分布情况和行业特点,争取将竞争力较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省名牌申报目录,并开展个性化帮扶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的资金帮扶:

(一)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的,每注册1个,给予2000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万元;

(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按照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注册登记审核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商标在同一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三)企业境外收购品牌并获省资助的,按照省资助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条 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获得名牌的优先列入相关部门的申报计划,并支持和协助其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如被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对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如属政府定价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如属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为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搭建企业劳动力资源跨地域对接平台,定期组织企业赴各地、各类院校开展招聘活动,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第十四条 对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员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积分制入户、子女积分入学等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纳入政府采购重点目录,政府采购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六条 为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按规定给予各项优惠。

第十七条 对新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按品牌级别分别予以奖励: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及同一级别名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同时新获得上述两类或以上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商标预警保护系统,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协助企业应对商标抢注、争议等商标竞争威胁;组建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商标诊断,对企业跨区、跨境商标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经信局、工商局牵头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以上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是以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专业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各环节分工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中药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根据考核标准和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合理的结构
比例。
第二条 评定中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1.生产:包括动植物药材养殖、栽培、植保、野生药材资源勘查保护、饮片加工炮制、中成药制剂等。
2.经营管理:包括收购(采购)供销、调剂、仓储保管、质量鉴别、情报、信息、业务技术咨询等。
3.科研:包括中药材生产的科学研究、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及机械设备的科学研究,教育技术培训等。
上述系指中药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中药专业技术工作者。
第三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根据中药生产经营工作是农、工、商一体,产、供、销结合的特点,在技术职务上分设两个系列:
1.属于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懂得中药专业技术,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符合任职条件者,分别聘任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
2.属于从事中药生产经营实际操作技术性的人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但不具备理论水平,符合任职条件者,分别聘任为主任中药技师、副主任中药技师、中药技师、中药技士。
3.从事中药生产经营工作人员,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工作岗位,也可靠用工程、农艺、经济、统计、财会等系列。符合各系列任职条件者,均可以聘任。
第四条 中药专业职务的评定标准
一、中药士、中药技士
中药士:
1.能基本了解中药专业,其中栽培、养殖、采收、鉴别、调剂、供销保管养护等,一项或两项具有一般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者。
2.在药师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业务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在职学习取得中专学历者或从师学习中药4年经考试合格。
中药技士:
1.能基本了解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有关操作技能,其中一项或两项较熟练者。
2.在技师指导下,能够掌握本专业的操作技术。
学历及工作年限同中药士第3条。
二、中药师、中药技师
中药师:
1.熟悉中药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方针政策,初步了解中医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中药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指导能力,能处理一般业务技术性问题,能够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古典中药文献,或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3.中专毕业,并从事药士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并从事中药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者;不具备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10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中药技师:
1.能基本掌握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有操作技术特长者。
2.有中药专业技术和操作能力,能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在主管药、技师指导下,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学历及年限同中药师第3条。
三、主管中药师、主管中药技师
主管中药师:
1.熟悉中药基础理论和方针政策,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中医基础理论,掌握国内本专业的先进经验或专业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掌握一定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操作能力如对栽培、采收、养殖、购销、鉴别、炮制、制剂、调剂、仓储保管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下一级中药人员的能力,或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古典中药文献或借助一
种外文专业书刊查阅本专业文献。
3.大专毕业并从事药师工作4年以上,不具备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15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主管中药技师:
1.能掌握中药的栽培、采收、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操作技术具有独特专长者。
2.有中药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掌握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和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能掌握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技术人员。
学历及年限同主管中药师第3条。
四、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技师
副主任中医师:
1.具有较系统的中药基础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中医基础理论,了解国内外中药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操作水平。如对栽培、养殖、采收、供销、鉴别、炮制、制剂、调剂配方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能系统总结和论述本专业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能整理和研究本专业古典中药文献或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
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药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主管药师工作4年以上或无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25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副主任中药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中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造等有关其中一项或两项操作技术,具有独特专长,做出显著成绩者。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熟悉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和操作技能,能系统总结和论述本专业经验或有一定的技术革新成效。
3.能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掌握中药的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技术人员。
学历及年限同副主任药师第4条。
五、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技师
主任中医师:
1.精通中药基础理论和方针政策,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趋势,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有较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操作能力,对中药栽培、养殖、收购、供销、鉴别、炮制、调剂、制剂等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能解决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或发表中药专业性的论文或著作或有专业研究成果。
3.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药师工作4年以上;或不具备学历,但从事中药工作30年以上,经考评合格者。
主任中药技师:
1.能系统掌握中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指导中药的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造等一项或两项操作技术,具有独特专长,做出显著成绩者。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能总结本专业经验论述或发表中药专业性的论文、著作。
3.能全面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掌握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学历及年限同主任中药师第4条。
注:对不具备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暂不要求考核(评)外文。



198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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