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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41:23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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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
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采取联合办公的地区,可根据参检企业的数量适当集中一段时间受理企业申报,以节约联合办公费用。但不得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提前。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要求企业同时提交全部正、副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为方便企业,未实行联合办公的地区,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收文。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十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上述情况及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合格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地方的联合年检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汇总联合年检情况,并于7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
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各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企业申报年检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在企业年度审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年度审计的资格。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二、《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报告书
( 年度)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企业公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本报告书由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
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填报。
2.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本报告书,并如期统一报送联合年检
各部门。联合年检部门有: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外汇部门、税务部门、海
关。
3.报告书有关栏目,按年检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如需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在报送时,应另附变更事项说
明。
4.表中要求以万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
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万美
元”。
5.本报告书需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报送
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6.如不存在有关栏目所指的情况,可在该栏内填写“无”。
如所填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一
--------------------------------------
| 企业代码 | | | | | | | | | | | | | |
|--------|---------------------------|
| 企业名称 | |
|--------|---------------------------|
| 住 所 | |
|--------|---------------------------|
| |合 资|合 作|独 资|股 份| 投资公司 |其 它 |
| 企业类别 |---|---|---|---|------|----|
| | | | | | | |
|--------|---------------------------|
| | 中方1 | |
| |------|---------------------------|
| | 中方2 | |
| |------|---------------------------|
|投| 中方3 | |
|资| | |
|者|------|---------------------------|
|名| 外方1 | |国家(地区)代码| | | |
|称|------|-----------|--------|-|-|--|
| | 外方2 | |国家(地区)代码| | | |
| |------|-----------|--------|-|-|--|
| | 外方3 | |国家(地区)代码| | | |
|-|----------------------------------|
|经| |
|营| |
|范| |
|围| |

|------------------------------------|
| 所属行业 | | 行业代码 | | | | |
|--------|-----------|----------|----|
| 从业人数 | |其中:外籍人员人数 | |
|--------|-----------|---------------|
| 董事长 | | 总经理 | |
|--------|-----------|------|--------|
| 邮政编码 | | | | | | |电话| |传真| |
|--------|-----------|------|--------|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批准证书号 | |
|--------|-----------|------|--------|
|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执照注册号 | |
|--------|-----------|------|--------|
|税务登| 国税 | | 海关注册 | |
| |----|-----------| | |
|记证号| 地税 | | 登记号 | |
|--------|-----------|------|--------|
| 财政登记证号 | |外汇登记证号| |
|--------|-----------|------|--------|
| 投产开业日期 | 年 月 日 | 经营期限 | 年 |
|--------|-----------|------|--------|
| 投产开业情况 | 筹建 | |投产开业| |停业| |
|-------------|------|------|--------|
| 分支(办事)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地址 | 注册号 |
|-------------|------|------|--------|
| | | | |
--------------------------------------

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 表二
-------------------------------------
| 投资总额 | 万美元|
|------------|----------------------|
| | 中方 | 万美元|
| 注册资本 |----|----------------------|
| | 外方 | 万美元|
|-------|----|----------------------|
| 历年累计 | 中方 | 万美元|
| |----|----------------------|
| 应出资额 | 外方 | 万美元|
|-------|----|----------------------|
| 历年累计 | 中方 | 万美元|
| |----|----------------------|
| 实际出资额 | 外方 | 万美元|
|-------|----|----------------------|
| 本年度 | 中方 | 万美元|
| |----|----------------------|
| 应出资额 | 外方 | 万美元|
|-------|----|----------------------|
| 本年度 | 中方 | 万美元|
| |----|----------------------|
| 实际出资额 | 外方 | 万美元|
|------------|----------------------|
| 欠缴出资原因 | |
|------------|----------------------|
|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 |折 万美元|
|------------|----------------------|
| 验资机构名称 | |
|------------|----------------------|
| 销售(营业)收入 | 万 元|
| |----------------------|
| 其中:服务营业收入 | 万 元|
|------------|----------------------|
| 纳税总额 | 万 元|
| |----------------------|
| 其中:关税 | 万 元|
|------------|----------------------|

| 利润总额 | 万 元|
|------------|----------------------|
| 净利润 | 万 元|
|------------|----------------------|
| 资产总额 | 万 元|
|------------|----------------------|
| 负债总额 | 万 元|
| |----------------------|
| 其中:长期负债 | 万 元|
|------------|----------------------|
| 亏损及非正常生产的原因| |
|------------|----------------------|
| 是否已报财务年报、季报| |
|------------|----------------------|
|财务年报查出问题处理情况| |
|------------|----------------------|
|承包本企业的承包企业名称| |
|------------|----------------------|
| 承包经营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承包经营年限| 年|
-------------------------------------

外汇情况表 表三
--------------------------------------------
| |开户|结算帐户个数 | | 核定最高金额 | 万美元|余额| 万美元|
|外汇| |-------|-|--------|--------|--|-----|
|帐户|总数|资本金帐户个数| |余额| 万美元|外债专户个数| |余额| 万美元|
|情况|--|-------|-|--|-----|------|-|--|-----|
| | |还本付息户个数| |余额| 万美元|境外开户数 | |余额| 万美元|
|--|------------|--------|--------|--------|
| | 出口应收外汇金额| 万美元| 外汇收入总计 | |
|外汇| | | | 万美元|
|收支| 其中:已核销金额| 万美元| | |
|情况|------------|--------|--------|--------|
| | 进口付汇金额| 万美元| 外汇支出总计 | 万美元|
|--|------------|--------|--------|--------|
| | 本期借用笔数 | |已登记笔数| | 期初外债余额 | 万美元|
|借用|------------|--------|--------|--------|
|外债| 本期借入外债金额| 万美元| 期末外债余额| 万美元|
|情况| | | 其中:逾期未还| |
| |------------|--------| 未息|--------|
| | 本期实际还本付息额| 万美元| | 万美元|
|--|------------|--------|--------|--------|
| | 外汇存款及库存外汇余额| 万美元| 外汇应付款| 万美元|
|外汇|------------|--------|--------|--------|
|财务| 应还未还外方投资| 万美元|逾期未还借款本金| 万美元|
|情况|------------|--------|--------|--------|
| | 外汇结余| 万美元| 外汇应收款| 万美元|
|--|------------|--------|--------|--------|

| | 购汇总金额| 万美元| 结汇总金额| 万美元|
| |------------|--------|--------|--------|
|外汇| | | |偿还外债外汇贷款| 万美元|
| | | 经常项目 | |--------|--------|
| |购汇| | 资本项目 | 境外投资| 万美元|
|买卖| |---------| |--------|--------|
| | | 万美元| | 外方回收资本 | 万美元|
| |--|---------|--------|--------|--------|
|情况| | 经常项目 | | 外汇投资款| 万美元|
| |结汇|---------| 资本项目 |--------|--------|
| | | 万美元| | 外债| 万美元|
|---------------|-----------------|--------|
| | 应分配给外方净利润| 万美元|
| 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
| | 应分未分外方净利润| 万美元|
| |-----------------|--------|
| |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万美元|
| |-----------------|--------|
| | 外方外汇利润再投资| 万美元|
| |-----------------|--------|
| | 企业境外投资| 万美元|
| |-----------------|--------|
| | 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万美元|
|---------------|-----------------|--------|
| 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 | 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 万美元|
| |-----------------|--------|
| | 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金额| 万美元|
--------------------------------------------
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交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年检机关审核情况表 表四
--------------------------------
| | |
| | |
| 经 | |
| 办 | |
| 人 | |
|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处 | |
|(科)| |
| 长 | |
|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局 | |
|(司)| |
| 长 | |
|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领照(证)人签名 | |
| | |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年检审查机关填写。

附件二
《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1.《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报告年度为上一年度,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为报
告期。
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2.企业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码)。“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编码原则是:前
4位码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
一);后9位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
织机构代码”后两位之间的连接符“-”不需填入。
3.投资者名称:投资中方或外方超过3方,可附表填报。
4.国家(地区)代码:由录入机关填列。
5.所属行业:填写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主要业务所属行业。
6.行业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J4757
-94)中小类4位码填写。其中保税区外商投资贸易公司填列在“6390”(其它未包括
的批发业)中,投资性公司填列在“9990”(其它类未包括的行业)中,其它企业均应
填写与主管业务相对应的4位行业代码。
7.企业类别:除“投资公司”外,其余5种类型只能选择一种填报。在所选项内打√。
8.从业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
9.外籍人员人数: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
澳人员总数。
10.批准日期:指企业在外经贸部门首次领取“批准证书”的日期。
11.登记日期:指企业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核发日期。
12.投产开业日期:生产性企业投入生产(包括试生产)日期,非生产性企业营业(包括
试营业)日期。
13.经营期限:填写“营业执照”规定的具体经营年限(如30年、50年等),不必填报经
营起止时间;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填写“长期”。
14.投产开业情况:筹建、投产开业、停业三项只能选择一项。部分投产、部分在建的项
目选“投产开业”。在所选项内打√。
15.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及负责人、地址、注册另一栏,如有多个分支机构可附纸。
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表二)
16.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或“百元人民币”,即小数点后保
留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880168”美元,表中以万美元为金
额单位应填写为“88.02”。
17.表二中分中、外方的指标,如企业有多个中方或多个外方的,填写合计数字。
18.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指历年累计中方以现金和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等国有资产作价出资折合的金额。中方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应合并计算。
19.欠缴出资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20.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损益表中属于主营业务收入的项目,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
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均列入销售(营业)收入。
21.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性业务营业收入额。
22.纳税总额:指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
税款的总和。
23.关税:指企业已缴纳关税总和。
24.利润总额: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企业本年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25.净利润: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26.资产总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的总和。
27.负债总额:反映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
28.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负。一般包括长期
借款、应付公司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29.亏损及非正常生产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30.是否已报财务年报、季报:填写“已报年报、季报”或“未报年报、季报”。
31.财务年报查出问题处理情况:填写“全部处理”、“部分处理”或“未处理”。
32.承包经营年限:填写具体承包经营年限(如5年、10年等),不必填报承包经营起止
时间。
外汇情况表(表三)
33.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880168”美元,表中以万美元为金额单位应填写为
“88.02”。
34.外汇帐户情况
企业根据帐户的申报情况,按帐户的类别分别填报帐户个数和相同类别帐户余额的总
额。
35.外汇收支情况
(1)出口应收汇金额:企业当年应收外汇金额,包括企业上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
加上当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
(2)已核销金额:当年已在外汇局核销的出口收汇金额。
(3)外汇收入总计:当年实际外汇收入,包括出口已核销金额加上其他实际收到的非
贸易和资本项目收入。
(4)进口付汇额: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
(5)外汇支出总计: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加上其他实际发生的非贸易、资本项
目外汇支出。
36.借用外债情况
(1)本期借用笔数:指当年借入并实际拨付使用的对外借款笔数
(2)期初外债余额:指上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3)期末外债余额:指当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4)逾期未还本息:指根据合同规定应于本期或本期之前偿还,但实际尚未偿还且未
办理展期手续的外债本息。
(5)本期借入外债金额:指当年新借外债的发生额;
37.外汇财务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38.外汇买卖情况
“购汇”一栏,按照外汇的支付用途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汇”一栏,按照外
汇收入来源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39.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40.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
其中“划拨投资款金额”,是指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而划拨的外汇金额。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
省市 代码 省市 代码
北京市 1100 河南省 4100
天津市 1200 湖北省 4200
河北省 1300 武汉市 4201
山西省 1400 湖南省 43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 广东省 4400
辽宁省 2100 广州市 4401
沈阳市 2101 深圳市 4403
大连市 2102 珠海市 4404
吉林省 2200 汕头市 4405
长春市 2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
黑龙江省 2300 海南省 4600
哈尔滨市 2301 四川省 5100
上海市 3100 成都市 5101
江苏省 3200 重庆市 5102
南京市 3201 贵州省 5200
浙江省 3300 云南省 5300
宁波市 3302 西藏自治区 5400
安徽省 3400 陕西省 6100
福建省 3500 西安市 6101
厦门市 3502 甘肃省 6200
江西省 3600 青海省 6300
山东省 3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
青岛市 37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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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2.0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二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七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投资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其受托人职责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四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规定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第四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六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其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下同)、事业单位向持有收费监督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持卡单位)收取费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填写收费监督卡。
第三条 收费监督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监督卡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和区县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监督卡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收费监督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收费监督卡由持卡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持卡单位交费时(包括到收费单位指定的地点交费),应携带并出示收费监督卡。
收费监督卡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持卡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报,补领新卡。
第五条 收费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填写收费监督卡。
收费单位所填写的收费监督卡的内容,应同其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和开具的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计收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相符。
第六条 持卡单位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如实填写收费监督卡。对不按规定填写和拒绝填写收费监督卡的,持卡单位应当在收费监督卡上注明并有权拒付费款,同时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监督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持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持卡单位的收费监督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收费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填写或拒绝填写收费监督卡的收费单位,由物价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直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给予通报批评。
持卡单位不出示收费监督卡的,由物价部门给予警告;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物价部门对持卡单位负责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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