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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51:41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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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13日,国家教委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我委定于今年5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选优评估工作,并于1996年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期间,对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进行表彰。
1995年3月13日至17日,我委在南京东南大学召开了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研讨会,由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江苏、黑龙江、湖北、河南、陕西等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和高校体育专家共同研究拟定了全国高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现将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并将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组织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应根据我委印发的评估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三、各地可以先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合格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选优评估。
四、由我委进行表彰的各地优秀学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上仍采用1992年全国高等学校体育课程选优评估的方案。
五、各地的评估工作应于1996年3月前完成,并于1996年4月1日前将评估工作总结和优秀学校的名单报我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六、我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将于今年秋或明年初组织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各地在评估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
一、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重:10%)
(一)领导重视程度
1.贯彻教育、体育法规
2.将体育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3.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待遇及有关政策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体育教学部(系、室)
2.校、系体育工作组织和管理
3.有关部门与体育管理部门的配合
4.学生组织在学校体育中发挥的作用
二、基础建设(权重:30%)
(一)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1.体育教师编、配情况
2.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备
3.职称结构
4.师资培训
(二)教学条件
1.体育经费
2.体育场馆设施
3.体育器材设备
4.电化教学与声像资料
5.图书资料
6.计算机配备
三、课程教学(权重:20%)
(一)课程设置
1.开设体育课的年级
2.体育课类型
(二)教材与教学文件
1.教材
2.教学文件
(三)体育教学
1.体育基础理论课
2.体育实践课
3.教学改革
(四)教学管理
1.师资队伍管理
2.教学管理
3.场馆设施与器材管理
四、课外体育活动与训练(权重:10%)
(一)课外体育活动
1.早操
2.课外辅导与锻炼
3.群众性的竞赛活动
(二)课余训练
1.代表队管理
2.代表队训练与竞赛
五、体育工作效果(权重:30%)
(一)学生学习与锻炼效果
1.基本知识、技术、技能掌握情况
2.身体机能
3.身体素质
(二)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
1.教学研究成果
2.科学研究成果
(三)运动竞赛成绩
附加评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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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署监二〔1993〕526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鹿城友谊奖”是包头市政府向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授予的荣誉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名额。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在我市工农牧、生态环保等领域服务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我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我市投资的国外友好人士。
  
  (五)对应聘(邀)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评选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为我市积极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六条 评选标准

  (一)在我市工农牧及生态环保等领域服务的经济技术、管理类专家及科教文卫领域专业类专家重点评价:指导聘请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管理难题,所取得的引智成果或技术应用对包头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科教文卫领域服务的科教文卫专家重点评价:
  
  1.引进世界科技前沿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指导聘请单位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在国际或国内争得了荣誉。

  3.从事语言教学专家,在我市工作半年以上,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传授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等,在从事的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成立鹿城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包头市公务员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是表彰奖励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由3—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公务员局认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聘任。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鹿城友谊奖,由聘(邀)请外国专家单位提出,一般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逐级审核。

  (一)鹿城友谊奖的申报

  1.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聘(邀)请单位填写《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由主管部门报送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局。

  2.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聘(邀)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填写并审核《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后,报市公务员局。

  3.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聘请单位填写《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经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

  (二)市公务员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赴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一)鹿城友谊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鹿城友谊奖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审终评两级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公务员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接到正式通知前,不得向申报人员透露有关情况。


  
  第六章 奖励形式



  第十一条

  (一)对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荣获鹿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以包头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奖杯、荣誉证书以及纪念性奖品,以包头市市长名义致函获奖者本人,表示慰问和祝贺。

  第十二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专家,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二)公开宣传报道获奖专家及其事迹前,应当征得聘(邀)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____年度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

附件











年度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













聘 请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主管部门电话:

主管部门传真:













填表说明



1.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聘请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

2.职务是指专家在国外工作单位现任或曾任(指退休专家)的职务。

3.专家受聘期间从事的工作是指担任的实职、顾问、咨询、讲学等。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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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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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

名全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专业





国外职务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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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专家掌握

的语种





专 家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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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前工作单位或国外派遣单位

(中外文)







国内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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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获国内其他

奖项情况







专家专长







在华工作简历:专家历次来华时间及受聘期间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









在华工作

时间累计






合计 年 个月




主要贡献:(不超过1500字,其他材料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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