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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2:44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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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电力工业部电办〔1997〕427号文有关精神,国家电力公司拟定了《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准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力工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新增大中型发电机组容量都在1000万千瓦以上,在发电装机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国电网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为12.23万公里、变电容量为264
20万千伏安,分别是1978年的5.3倍和10.5倍。虽然电网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电网投入不足、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发展、电网结构不强、主网架薄弱、城市电网老化、农村电网覆盖面低、供电可靠性低、经济性差等现象。为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适应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电网的建设,尽快解决电网发展滞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是各级电力公司的重要任务
1.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规定,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因此,各网、省电力公司一定要切实转变观念,认清肩负的
责任,把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当做重要任务来抓。保证电网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电力增长方式的转变。
2.各网、省电力公司要紧紧抓住当前一段时期内电力供需矛盾趋缓的有利时机,调整发展战略,加快电力结构调整。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调整资金投向,把资金重点投入到电网建设之中,尽快扭转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的不合理局面,要以电网的不断加强和发展作为开拓电力市场和
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和改进电网规划计划工作,适应电网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3.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对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其中统一规划是龙头、是基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电网规划要以目标电网规划为重点,要加强系统设计和大型电厂的接入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4.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加强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分为长期规划(10年以上)、中期规划(5~10年)、短期计划(3年)。其中短期计划作为编制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主要依据,短期计划每年滚动调整一次,并注重与中期规划、长期规划的配合和衔接,及时
上报。
5.为适应电网工程立项和控制造价的要求,必须把电网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为此需要相应修订电网规划(计划)编制和前期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关于中期规划,要按照电力部规划计划司计规划〔1996〕61号文进行编制;关于短期计划及前期工作内容深度,国
家电力公司将另行制定要求下发执行。
三、合理划分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6.电网规划计划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管理,要合理划分各级电力公司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7.国家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7.1 国家电力公司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管理全国电网,在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全国电网规划;负责组织对大区、省主干电网的电网规划进行评审。
7.2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我国与周边国家联网规划,负责国内跨大区联网、跨区送电的全国联网规划计划工作。
7.3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初审和报批;负责对220千伏及部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7.4 国家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依法向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收益;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电网)建设基金;电力公司债券;电力投资基金;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等。
8.电力集团公司职责范围
8.1 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电网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在各省(市、区)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本电网的电网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8.2 电力集团公司按照“因网因地制宜”的原则,负责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的规划计划工作。
8.3 电力集团公司按审批程序规定,负责编报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以及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转报集团公司内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
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8.4 电力集团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公司收益和折旧资金;卖用电权资金;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电力公司债券;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9.省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9.1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制本省的电网规划,报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其中独立省电网规划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
9.2 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输变电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
9.3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报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其中独立省电网工程项目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
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9.4 省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基本上与电力集团公司相同。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电网的规划计划工作
10.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地(市)级城市电网规划工作,要将城市电网规划列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将城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对于重点城市、主要是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城网规划,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评审。
11.城市电网是电力销售市场运作的关键环节,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把加强城网的规划计划工作与开拓电力市场结合起来。要重点解决目前城网基础比较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的问题,要保证城市电网工程按照负荷发展需要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保证向用户及时、可靠供
电。
12.要努力开拓城市电网建设的资金来源,除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外,要扩大国内银行贷款的使用规模,取得地方政府在资金筹措、建设拆迁、用地和电价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五、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积极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13.加强电网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是各级电力公司落实电力扶贫共富工程、贯彻“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方针的一项战略性任务。要切实发挥国家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人才优势和大电网供电优势,发挥主渠道作用。农村电气化建设要实行国家扶持
和农村集资相结合、集中供电和分散小型化供电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大电网的供电范围和供电比例。
14.目前全国约70%的县级电网与省级电网是趸售关系。对于趸售县电网,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把农村电网规划做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村电网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规范的轨道上来。
15.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以县城为依托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要在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集中有限资金,重点投入到市场潜力大、效益好的农村输变电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220千伏变电所和110千伏变电所,使其延伸到县城和负荷相对较大的乡镇

六、坚持大家办电厂的方针,做好独立发电厂接入电网的规范化管理
16.新建独立发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要作为电厂的一个外部条件随电厂可研报告书一起上报,并由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负责其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17.在独立发电厂项目可研报告书上报之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草签并网协议(合同)、调度协议(合同)和购售电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电网工程的建设管理
18.要控制电网工程造价,要坚决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电网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要严格审查开工条件,确保工程按合理工期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9.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所出资本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具体比例视电力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确定。要合理确定电价,促进电网发展。
20.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推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21.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以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为限额,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和进口设备的采购范围。



19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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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5]1282号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旨在: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

第四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岐;

(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

(五)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

(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

(七)研究涉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上述职责范围,不包括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以及标的在境外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采取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各指定一名或两名司局长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六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联席会议成员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

第七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部际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遇重大问题,各成员应及时请示本部门领导。

第八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在会前应主动研究有关工作,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结束后,各成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第九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小组,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或两名相关司局的处长组成,负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

第十条 联络员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联络员工作小组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经由各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印发。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制定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

各行业和专业普遍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颁布实施;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会签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后印发。对在制定招标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分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方充分协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部际协调机制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拟提请部际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组织联络员工作小组会议;

(三)筹备部际联席会议;

(四)草拟和印发部际联席会议纪要;

(五)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提供部际联席会议公共信息;

(六)办理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过认证或检测,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许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
  第四条 铜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经费,及时解决问题。各区县政府、新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下列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各区县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制度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会同工商部门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其下属单位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网点规划设立、仪器采购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及日常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监督,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水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维护,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四)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监管。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六) 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的行业指导、诚信经营的管理。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八)劳动部门协调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准入的配合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新区长丰市场、耀州路果蔬批发市场、耀州中心市场、川口招商市场、海星超市(中心广场店)、体育桥市场、大同桥市场、家福乐超市(七一路)、德福超市(南关)、宜君中心市场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蔬菜、水果、畜禽类产品的市场准入。蔬菜、水果类产品的检测项目为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禽类产品的检测项目为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水产类产品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具体实施时间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其它农产品销售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具体时间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检测点的设立和管理。
  (一)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超市均应设立检测点,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二)各检测点由各区县负责日常管理。检测点的检测人员由各区县自行组织招聘,工资由区县财政负担,统一由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业务指导。
  (三)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对各监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监测点要做到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及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检测点仪器设备购置费、市级检测室检测费由市财政负担;检测点检测室由市场、超市提供,并负担日常水电费、检测费。
  第八条 实行分类查验检测制度。
  (一)对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其农产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进入市场。
  (二)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或超市销售。
  (三)畜产品凭“三章两证”(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四)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产地证明、监测合格报告单和相关认证(认定)的证书产品实行抽检;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具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和相关认证(认定)的证书产品实行抽检,监测不合格的,禁止在我市市场或超市销售。
  (五)凡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六)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在农产品市场内设立(自销或零担)专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九条 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由当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地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制度。
  实行市场准入的市场和超市,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让经销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对不合格农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 推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半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推行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引导农民合理、科学的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实行依法全程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以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检验能力,强化对本地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为顺利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力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按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氛围。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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