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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10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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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2月20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目的、任务
定额管理是企业依靠和组织职工,根据计划要求,对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或个人)制定各项定额指标,明确经济责任,以定额为尺度,核算与考核业务经营情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方法。它是企业全面经济核算的组成部分,也是推行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工作。
实行定额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一)落实国家计划,划清经济责任,分别考核各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果,调动与发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扩大购销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三)加强经济核算,合理使用资金和人力、物力,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范围、注意事项
基层供销社经营业务的店、柜、组,包括零售、收购、仓库、运输、饮食服务、生产加工、其他附属企业和代购代销店,以及承包的个人,都应实行定额管理。县级批发和各级社的零售企业,可比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组织试行。
实行定额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定额指标的制订、执行和考核,都要充分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与发挥职工群众经商理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把上级要求、企业领导的通盘考虑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结合起来。
(二)各定额单位制订哪些定额指标,应根据其主营业务、规模大小、管理水平以及其他有关条件确定,因地因事制宜,不要“一刀切”。
(三)各项定额指标,既要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把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四)定额的计算方法和核算时的凭证帐表要从实际出发,繁简适当,讲求实效,做到算而有用,管而合理,不搞形式主义。
(五)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互相衔接,相互促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定额指标
(一)定额指标与计算要求
1、经营商业的单位一般定五项指标
(1)购销额。这是考核业务经营的基本指标。一定要在制定商品必备目录和经营品种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划、货源情况、市场变化、历史资料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零售柜组定销售额,收购柜组定收购额和销售额。仓库定拨货额或批发额。
(2)商品资金和周转天数。这是考核资金使用状况的一项指标。可根据历史的先进的商品资金周转天数和预测定额期的变化情况综合计算确定。也可以按商品大类和主要商品测算,使定额更接近于实际。
平时主要按定额资金掌握、检查、期末按平均商品资金周转天数考核。允许商品资金随购销额的增减而相应浮动。
季节性强的大宗农副产品收购和化肥、农药供应所需资金,仍按计划供应。
(3)费用和费用水平。这是反映成本和节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定得准、算得了、管得着。一般以核定定额单位能够直接管理和计算的开支为宜。既定费用额,又定费用率,以费用率为主要考核指标。
为了计算、考核利润,也可以核定全部费用,即包括由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分摊的费用。
(4)利润。这是考核经营成果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根据业务经营额、毛利、费用、税金和其他收支等因素确定。实行利润承包的和有条件的,应该按实际毛利率计算。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计划毛利率计算,也可以暂不核定利润指标。
(5)人员和劳动效率。这是反映劳动力组织情况和劳动效果的重要指标。根据购销任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人员定额,然后核定每个人员的劳动效率。要按不同单位、行业的从业人员,分别确定平均先进的劳动效率指标。在正常情况下,劳动效率应逐步提高,不能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还可以根据加强管理的需要和可能,制定重点商品升耗率、综合升耗率或公差率、节约利废、有问题商品推销等指标进行考核。
2、饮食服务单位一般定七项指标: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利润、人员、资金、经营品种(服务项目)。
3、生产加工班组一般定八项指标:产品的产值、产量、质量、成本、销售收入、人员、劳动生产率、利润。
4、运输业务班组(或单车、单船)一般定五项指标:人员、运输收入、费用、吨公里运输成本和耗油量。
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承包的要求,合理地制订定额指标,至少要制订购销额、商品资金(或流动资金)、利润三项基本定额指标。并联系奖惩制度,明确规定经营承包者对房屋、设备、资金等财产应负的经济责任。
对基层供销社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应明确经济责任。要有考核指标,并且要和定额单位的定额执行情况恰当地联系起来。
(二)制订定额的时间和程序
定额一般一年核定一次,可以年度分季,也可以按季分月。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随时调整。
核定定额指标要上下结合,一般由基层社提出初步意见,经店柜组职工充分酝酿、讨论,制订定额,再由基层社集中平衡、批准,下达执行。也可以由定额单位提出建议数,然后经基层社平衡、批复执行。
四、核算、分析
(一)核算形式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把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密切结合起来,搞好各环节的经济核算。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的核算形式,可根据规模和营业额的大小、管理水平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半独立核算或报帐制。对实行经营承包的,要进行单独核算。
商店一般可实行半独立核算,设专职核算员,负责编制计划,搞好核算,编报报表,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
柜组一般实行报帐制,设兼职核算员,负责记帐、核算、编表和组织柜组经济活动分析。
对实行经营承包的柜组或个人,要进行单独核算,核算的具体指标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做到核算真实、数字准确。
凡有条件的大型商店、饮食服务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独立核算。
不论哪种核算形式,都应充分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原始凭证、帐表,力求简便适用,避免繁琐重复。
(二)定额的核算和检查、考核
核算员和基层社会计必须搞好对各项定额指标的核算、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对购销额的核算必须真实完整。检查考核时,不仅要看定额完成情况,还要看执行政策、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对经营品种,可按上期商品盘点表上实有品种加本期购进的新品种进行考核。
对商品资金定额要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无故突破,流于形式。一般可以采用“定额余款补货”办法,利用交款、提货凭证,每次结出“余款”,基层社会计和仓库据以控制拨货或控制定额单位进货。
对利润指标的核算,要加强审核,按制度规定计算毛利、费用、税金,并认真按期盘点商品、财产。按计划毛利率计算的,只作为对店组的考核指标,不能作为专业核算的依据。
对定额指标的检查、考核,实行基层社领导、会计和定额单位相结合。检查以定额单位自查为主,一般要求每旬检查一次,并向基层社领导汇报。考核主要由基层社领导和会计负责,至少每月对各定额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考核,并报告县社。
(三)经济分析
建立领导、专业人员和职工群众三结合的分析制度。基层社、商店、柜组、个人要逐级组织定期的经济分析,充分利用定额和核算资料,结合业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措施,改进工作。
基层社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有领导人员、计统、会计和店组负责人、核算员、个人承包员参加的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上月定额执行情况,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安排下步工作,以保证全面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四)核算资料的保管
各定额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按会计制度规定要求,统一妥善保管。属于群众核算内部的有关资料,也要建立档案,保存三至五年。
五、几个结合
实行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经营管理制度通盘考虑,搞好以下几个结合。
(一)同岗位责任制结合。按责、权、利统一的要求,基层社的干部、职工(包括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工,明确其对有关定额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及应受到奖惩的条件。
(二)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结合。经营零售业务的,应尽可能以实物负责单位为定额单位,充分利用“货计价,实物负责”原有凭证、单、表作为核算依据,以期手续上一致,避免重复,便于考查。
(三)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奖惩制度结合。要把定额指标列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定期检查评比,要按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和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等其他劳动竞赛条件记分计奖,有奖有惩,实行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把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四)同经营责任制结合。企业无论实行什么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搞好定额管理。要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并把定额管理情况作为对责任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一)基层社应把定额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建立领导、专业人员、职工三结合的管理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县社在推行定额管理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应有得力干部负责组织领导,并建立定额管理、核算、报表制度,定期检查、考核。
(二)基层社会计负责对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定期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辅导定额单位搞好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培训定额单位的核算员,建立群众性的核算队伍。以基层社自培为主,县社轮训为辅。核算员力求做到懂购销业务,懂核算技术,会制订定额指标,会检查、分析定额执行情况,辅导本单位职工学会定额制订和核算办法,把定额管理真正置于广泛而又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七、本办法从一九八二年起施行。一九七七年总社财会物价局所发的《基层供销社群众核算试行办法(草稿)》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试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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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23日,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 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五)具有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一名;
(六)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一年以上股票的经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三)具有二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二名;
(四)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事务协调人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二)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三)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四)具有三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时,可聘请一家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事务协调人。

第三章 资格的申请与维持
第十一条 境内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二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债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七)最近二年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五)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七)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八)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九)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证监会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根据本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后自动失效。证券经营机构需要维持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前二年财务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书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事项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本规定规定的外资股业务。
第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个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和经纪业务情况的报告。
从事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业务报告。
第十七条 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十八条 证监会对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从事外资股业务半年至一年、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罚款数额参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
(二)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外资股业务;
(三)不按规定上报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报告;
(四)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检查;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这一规定对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政府部门应率先垂范,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正版软件,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将本单位所需要使用的软件进行核定,将购买软件所需要的资金纳入预算,并保证落实用于购买软件的资金。今年已作预算未考虑软件开支的,应设法在总的办公设备费用中进行调剂。
三、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应对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和软件资产管理方面的必要培训。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应当按规定纳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鼓励优先购买国产软件。
五、国家版权局及各地方版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部门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如对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力,使用盗版软件,以至引起侵权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还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

国家版权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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