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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44:58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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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现将《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意见》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全国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请各地和高等学校根据《意见
》的精神,结合当地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和本校“十五”期间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将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各省(区、市)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实施规划,请尽快报我部备案。



世纪之交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发展战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关键时期。在科教兴国的战略布局中,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历史使命,而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和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就新时期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1、“八五”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倡导重教尊师的社会风尚。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颁布了《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教师队伍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人员结构逐步得到改善;学术梯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生活、工作条件总体上有所改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用人效益明显提高;教师队伍的积极性得到较好的发挥,涌现了一大
批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优秀教师。高校教师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不仅在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方面,而且为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2、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仍是薄弱环节;教师队伍的结构仍不尽合理;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紧缺,骨干教师队伍新老交替的形势严峻;教师的生活工作条件仍待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管理
的法制建设任务还十分艰巨;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用人制度改革、教师队伍结构调整和整体素质的提高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现行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政策不能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3、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实施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对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动力源的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使教育资源配置特别是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
情况和新问题;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对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的任务;世纪之交骨干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对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既是严峻的挑战,又是发展的契机。各地和高等学校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时
期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积极进取,锐意改革,开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4、当前和“十五”时期,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培养
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依法治教,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内涵发展的方针,遵循开放、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和优秀人才成长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良好、富有活力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5、到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制度建设 制定和完善《教师法》配套法规,基本形成科学、规范的教师管理制度体系框架;依法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教师队伍。
——总量与效益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全国高校教师总量基本保持现有规模或稳中略增;在保证高等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全国高等学校平均当量生师比达到14∶1左右。
——结构与素质 全国高校教师队伍的结构逐步趋于合理、规范,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优化职务结构:教授、副教授岗位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校一般为45-55%,少数学校可以达到60%左右;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一般为30-40%;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一般为15-25%。
提高学历层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校达到8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60%以上;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达到30%以上。
改善学缘结构:在校外完成某一级学历(学位)教育或在校内完成其他学科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应占70%以上。
——学术梯队建设 通过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培养数百名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带动一批学科达到和保持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水平。他们中的杰出者,成为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大师、教学名师;培养数千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中青年学者,带动一批学科达到国
内领先水平,他们中的出众者成长为杰出的学科带头人;培养数万名优秀年轻骨干教师,承担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任务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他们中的优秀者成为教学、科研成绩卓著的青年学科带头人。
——待遇与保障 根据《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教师待遇的目标,提高并保障高校教师的实际工资收入在国民经济十六个行业中达到中上水平;教师的家庭人均住房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水平;按照国家整体部署建立符合教师职
业特点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点
6、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大力推进高校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尽快制定与完善《教师法》配套法规。近年内颁布《教师职务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办法》《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以及《教师考核规定》等法规与规章。在教师
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申诉与仲裁等主要环节上实现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
7、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教会精神,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增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促
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强化教师工作的政策导
向,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8、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紧紧抓住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新老交替的契机,围绕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根据加强基础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有针对性地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府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政策倾斜,通过多种方式,加速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
头人。
——建立特聘教授制度,从国内外吸引一批能够领导本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3-5年内,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500-1000个,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奖金。在工作条件和经费方面给予重点资助,学术带头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享有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促进高校学术梯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带动一批重点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以竞争优选方式分批精选万名骨干教师,采取国家拨款与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经费支持力度,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中青年学术梯队的建设。
——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奖励基金”,从1999年起每年对百名35岁以下、取得重大教学和科研成果、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奖励,连续五年加大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力度,培养新一代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鼓励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
出。
——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带动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选拔部分大学系主任和科研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由国家资助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究交流,培养能够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学术带头人和科技攻坚骨干。
——进一步加大支持强度,充分利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优秀拔尖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重点基金”、“博士点基金”和国家设立的“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基金”及自然科学基金
等专项基金计划,结合实施高校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等措施,促进年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
——各地和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以提高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211”工程等重点项目的经费,应有相应比例用于教师队伍建设。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鼓励企业、个人在高等学校设立奖教基金或提供专项资助。同时,
各高等学校要特别注意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术氛围和工作环境。
9、调整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积极适应人才竞争与人才流动的形势,因势利导,加大力度,调整教师队伍结构。通过补充优秀毕业研究生、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高水平教师、加强培训等措施,调整和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职务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适应学科发展的趋势,根据高校自身特点,改革、调整教学科研组织方式,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校际合作,加大学科交叉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积极组织以学科群为基础的高层次人才协作。
——进一步加强高校与产业部门和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聘请高水平专家兼职任教,组织联合攻关,同时要积极鼓励高校教师主持校外重点项目、重点实验室工作。
——有博士点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吸纳博士后研究人员,形成人才储备、骨干遴选和人员流动的有效机制,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力量,使基础学科,尤其是应用学科教师队伍始终保持活力。
——要特别重视加强基础课教学力量。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要加强交流与联系。教授应承担并认真完成基础课教学任务,知名教授应为本科生授课。
10、强化教师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要积极探索并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教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使教师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教师考核的重点是“师德”和“实绩”。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法规政策,坚持教师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制度的正确方向,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国家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的规定,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形成合理的职务结构;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办法,强
化聘任环节,实行严格的定期聘任,择优上岗;加强教师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教授、副教授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额定工作量的70%。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或者经考核不称职的,依法解聘其教师职务。要强化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教师职务聘任这一政策
杠杆,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11、强化教师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认真贯彻《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实现高校教师培训工作重点和运行机制的两个转变:从基础性培训和学历补偿教育逐步转变为着眼于更新知识,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继续教育;从主要依靠政府行为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学校行为和
教师个人行为相结合,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教师培训要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加强实践。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着眼于加强师德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青年教师
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各地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目标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政策措施。高校教师培训要贯彻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和教师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各地应增加高校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应在
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不断完善高校教师培训网络,承担教师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12、以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教师管理模式。高等学校依法实施用人自主权。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探索和建立相对稳定的骨干层和出入有序的流动层相结合的教师队伍管理模式和教师资源配置与开发的有效机制。通过加强协作、联合办学、研究生兼任助教、青年教师兼
做班主任和学生政治辅导员、互聘联聘教师、聘任兼职教师、返聘高级专家等多种途径,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要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积极采取措施,面向企业和科研机构招聘优秀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目前,有条件的高校顶编兼职教师一般
应占到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改革教师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编制管理的约束机制,实行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大幅度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人员使用效益。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事业编制教职工的比例当前应达到80%以上。强化教育人事部门和学校编制管理的职责权限。非编制管理部门
不得干预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改革教师任用制度。按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优秀人员从教。建立人员流动和淘汰机制,调整或辞退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人员。所在地区已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的高校,要率先实行教师聘任制。
——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高等学校要全面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包干节余工资由学校自主分配。要切实贯彻“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和贡献的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鼓励和支持教师立足本职工作多做贡献。要采取非常措施,加大力度奖励
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建立特殊岗位津贴和基础科研津贴等符合高校特点的岗位津贴制度,吸引和稳定优秀拔尖人才。
——高校应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加快养老保险、医疗及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积极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13、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改善教师地位和生活工作条件。
——继续大力倡导重教尊师的社会风气,努力提高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完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人翁作用。
——继续采取措施,努力改善教师的工资待遇。进一步完善教师津贴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方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待遇。
——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方针、政策,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强度,对教师购房、租赁等实行优惠政策,尽快改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住房条件。
——教师是高等学校的主体。学校各职能部门、服务机构,所有员工都应树立和增强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教师服务的意识,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为教师特别是教授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视需要与可能为教师配备助手或秘书,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4、建立和完善教师工作的支持系统。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快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网络建设,增强教师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教师工作的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和有条件的高校要逐步建立教师流动服务机构,发布教师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
15、各地要把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做好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工作。要
组织进行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及师资素质评估检查。要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作为考核政府工作、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审批高校设置、确定教师职务评审权限和学位授予权限等的重要依据。
16、各高等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首要任务,根据本意见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关键性问题,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19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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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给我带来了烦恼与思考
——在成长的迷雾中求索

李国升


内容摘要:不学合同法尚好,学了合同法倒果真添了不少烦恼。太多的“盲点”①充斥我的大脑,给我带来了烦恼,使我不得不进行思考,探寻排忧解难的良方……何以解忧释怀?唯有格物致知也。
关键词: 合同 合同分类 合同订立 合同效力:

一、引言:敢问路在何方
不学合同法尚好,学了合同法倒果真添了不少烦恼。太多的“盲点”充斥我的大脑,给我带来了烦恼,使我不得不进行思考,探寻排忧解难的良方……
二、合同:为伊消得人憔悴
鲁迅先生有一句话“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变成了路”,从这句话我得出了另一句话,“世上本没有合同,用的人多了也变成了合同”。两者的产生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但行为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决定法律效果),而后者却是法律行为。当然,法律行为是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但不等于合同本身。《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则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无非是一种协议,而协议本身就是一种“合意”——就是协议双方或多方对协议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难发现,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标的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不管是最普通的买卖行为,还是较前卫的网络交易行为,都是一种合同行为,都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为伊消得人憔悴,蓦然回首,不难发现合同就在你我左右,其实就是简简单单的一种民事协议。并且,你我都在时时经历、处处经历。因此,为了对合同多了解一点,甚至为合同消得人憔悴,只要愿意,那就痛并快乐着吧!
三、合同分类:山穷水复疑无路
“人不学,不知道”,但一学,却难免跳三跳。以前总以为,知道合同概念就能一通百通万事通,岂难料,合同之多难逍遥。中国的、外国的合同一大撂,着实叫人心惊胆跳。什么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都如潮水般涌来,充溢着大脑,着实令人懊恼。“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有时,煎熬比灌输更好。思则变,变则通。经一番比较之后,不难发现,这么多的合同种类只不过是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罢了,其实质仍“万变不离其宗”。说白了,全都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标的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要想对合同不再“云里雾里”总少不了对其进行分类一番。事实上,以上的这些合同都是按不同的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的结果。例如,拿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来说吧,就是按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进行分类的结果。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合同分类,其义究竟何在呢?笔者以为,合同分类其意义无非如下:(1)有利于合同立法的完善。合同科学的分类,可以找出一些成熟性的合同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同时可针对不同的合同特点为其确定特殊的规则。(2)有利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中正确适用法律。因为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特点的合同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3)有利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选择适合自己业务种类的合同形式。不同的合同其法律要求不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作为初学者,少不了“初生牛犊不怕虎”的轻狂。笔者以为,合同分类只是一种参考,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仍须自个儿找。
四、合同订立:总有云开雾散时
“合同成立惑难消,合同生效夜难熬。若能换来明月照,两者不谈也好。”孰知道,事事难料(论题下来了),想跑也跑不掉。只好勉为其难,浅谈一番。当然,谈合同成立是离不开合同订立的。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主体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它好比一条线,直线也好,曲线也罢,反正,都是点点相连而成,只是形状不同,寓意不同罢了。而合同成立则好比是线上的一点,不是始点、中点,而是合同订立之线上的终点。如果说合同订立是合同从协商到成立的整个过程,那么合同成立就是“一锤定音”,宣告合同订立结束的行为。其结果,就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法学,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门行为科学,合同法学也的例外。在笔者看来,合同成立就是当事人理性选择所做出的一种双赢之举。但是,法律更强调规范(相对经济行为而言),合同成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受限的条件自然要高的多。合同成立并不一定必然生效,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的合同虽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对此,人们难免会问:这到底为何?其实,解惑之钥不在“同”而在于“异”。首先,两者含义不同。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一定的方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而合同生效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约束力。其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可能变成法律关系);而合同生效的要件必须符合主体适格、内容适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等要求,是双方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再次,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方式充分协商过程的终结,有人将此阶段称之为“探讨阶段”;而合同生效是继“探讨阶段”之后,当事人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阶段。最后,合同成立的决定权基本上由当事人享有;而合同生效的决定权则有国家独揽。据此,笔者以为,已经成立的合同,其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不一定是平坦的。因为只有合同当事人个人意志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合同,换言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的合同,才能生效,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以为,合同成立更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合同生效则更强调合同效力的法定性,两者虽仅有二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五、合同形式:一枝红杏出墙来
总在想:合同形式(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载体)是不是可有可无的?毕竟,在私法领域更强调“私法自治”,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意思而“轻形式”的确无可厚非。但是,细究一下,就会发现结论下的过早,大有草率之嫌。黑格尔先生早有言“存在就是合理的”,的确值得后人沉思。法律作为理性人(一切行为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1])的行为规范,其更强调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同样注重合法与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也是一种制度经济,更是一种法制经济。所以,合同形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其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完善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合同形式尤其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更有利于规避交易风险,实现交易安全。与此同时,现代合同法大都兼顾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等两项价值,并且将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不断的扩展。在一些市场交易领域,经过法律规制的要式合同,除去个别的不公正条款外,大大节省了交易相对方的交易成本②,极大地促进了缔约的迅速完成,更加符合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以为,合同形式,不管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还是特殊的书面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形式)或默示形式④,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完善的今天,市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仅仅只是一种低层次且有限(与血缘、地缘关系有关)的信任,与在完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之间所形成的高度信任(或普遍信任),仍有极大的差距[2]。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规制下的合同形式更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六、合同效力:懂你
合同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是法律约束力。其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满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然谈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赋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离开《合同法》等法律,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强制保护,因而产生一种相当于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涉约行为都受这种约束力的规制。[4]
至于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愚以为,其主要表现如下:(1)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2)当事人非经协商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项权利,如给付请求权、抗辩权等。(4)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5)当事人一旦违约,就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学者称之为“合同的对内效力”(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笔者不认为合同具有“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有的仅指合同债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当然,以上的这些肤浅认识仍需深究——检验——再认识,何时懂你——合同效力,我想大约在顿悟后。
七、结语:路在脚下
何以解忧释怀?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唯有格物致知也③。


注释:
①盲点,本文指模糊不清的地方或事物。
②交易成本,就是为了完成交易活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或成本。它主要包括搜寻或得到信息的成本、检查和监督交易过程的成本以及索赔的成本等。
③格物致知,本文指通达事理、学识渊博。
④默示形式,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梁小民.寓言中的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梁小民.经济学内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柴振国,何秉群等.合同法研究[M].北京:警管出版社,1999.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宣贯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55号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宣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精神,今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该标准,保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分区域开展宣贯培训工作。现将宣贯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1、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市(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宣贯计划及课时安排

  为便于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选派人员参加,本着就地就近原则,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宣贯的区域为:华东、华北、东北、西北四个地区。宣贯班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为:

  第一期:沈阳 9月下旬

  第二期:厦门 10月中旬

  第三期:呼和浩特 11月中旬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院负责宣贯的区域为:华南、西南、华中三个地区。宣贯班的时间和地点为:

  第一期:成都 9月上旬

  第二期:北海 9月下旬

  第三期:武汉 11月上旬

  宣贯班学时为3.5天。

  三、报名方式

  请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好有关企业及人员认真参加宣贯,并填写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宣贯报名表》,分别发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院。根据报名情况,由承办单位确定具体宣贯的时间。

  联系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100029

  联 系 人:张玉 刘鹏

  联系电话(传真):010-64983633 64976192

  联系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地 址: 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安全环保院 430081

  联 系 人:赵丹力 朱焱 王红汉

  联系电话:027-86567522 传真:027-86532774

  四、其他事项

  宣贯相关费用(含资料费)由承办单位收取,宣贯费用900元/人。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自理。

  附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宣贯报名表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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