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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8:46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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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制止重复建设,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的步伐,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的投资方向,并为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禁止投资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7个行业,共201项内容。今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调整本目录。
三、本目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背本目录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目录涉及到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为制止重复建设,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步伐,国家经贸委13日公布了《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目录如下:
一、钢铁行业
1 新建高炉炼铁项目
2 新建转炉炼钢项目
3 新建电炉炼钢项目
4 土法炼焦(含改良土焦)工艺设备项目
5 炭化室小于4米的焦炉项目
6 90平方米及以下炼结机项目
7 复二重线材轧机项目
8 横列式小型轧机项目
9 直径76毫米及以下热轧管轧机项目
10 叠轧薄板机组项目
11 初轧机项目
12 开坯用中型轧机项目
13 新建铁合金电炉项目
14 新建铁合金高炉项目
15 热轧硅钢片项目
二、有色金属行业
16 新建粗铜冶炼项目
17 新建电解铜项目
18 新建铜加工项目
19 新建10万吨/年以下电解铝项目
20 新建铝加工项目
21 新建铜冶炼项目
22 新建5万吨/年以下锌冶炼项目
23 新建镁冶炼项目
24 主金属采选综合回收率低于百分之六十的各类矿采选项目
25 自焙槽电解铝项目
三、煤炭行业
26 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晋陕内蒙古地区15万吨/年;新甘宁青、京津冀、东北及华东地区9万吨/年;西南及中南地区6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3万吨/年
27 采用手工开采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开采方法的煤矿开采项目
28 脱硫措施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各类高硫煤矿项目(全硫大于百分之三)
29 矿井资源回收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新建煤矿项目
四、黄金行业
30 日处理金精矿1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31 小混汞碾提金项目(含混汞提金工艺)
32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33 年处理矿石5000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34 日处理岩金矿石25吨以下的采金点项目
35 年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金点项目
五、石化行业
36 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37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
38 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39 新建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
40 低硫原油常减压装置
41 新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六、化工行业
42 石墨阳极法烧碱项目
43 新建纯碱装置
44 小联碱装置
45 联醇装置
46 4万吨/年以下硫酸装置
47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48 新建碳酸氢铵生产线
49 甲胺磷农药项目
50 久效磷农药项目
51 甲基对硫磷农药项目
52 对硫磷农药项目
53 林丹农药项目
54 五氯酚农药项目
55 氧化乐果农药项目
56 水胺硫磷农药项目
57 敌百虫农药项目
58 甲基异柳磷农药项目
59 甲拌磷农药项目
60 三氯杀虫酯农药项目
61 速灭威农药项目
62 混灭威农药项目
63 克百威农药项目
64 灭多威农药项目
65 三氯杀螨醇农药项目
66 杀暝腈农药项目
67 电石生产装置
68 四氯化碳项目
69 1万吨/年以下干法造粒炭黑项目
70 力车胎项目(自行车胎和手推车胎)
71 汽车斜交胎项目
七、医药行业
72 维生素C项目
73 青霉素项目
74 氯霉素项目
75 磺胺嘧啶项目
76 新诺明项目
77 利福平项目
78 氟哌酸项目
79 布洛芬项目
80 呋喃唑酮项目
81 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项目
82 卡那霉素项目
83 一次性注射器项目
84 一次性输血器项目
85 一次性输液器项目
86 药用铜锡软膏管项目
87 药用天然橡胶塞项目
88 手工胶囊项目
89 直颈安瓿项目
90 片剂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91 硬胶囊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八、建材行业
92 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线
93 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94 年产50万件以下的隧道窑卫生瓷生产线
95 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项目
96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97 纸胎油毡生产线
98 陶土、白金坩埚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九、电子行业
99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十、机械行业
100 新建凿碉机制造项目
101 新建2机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102 新建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103 新建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104 新建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105 新建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106 新建矿石破碎机制造项目
107 新建磨矿机制造项目
108 新建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109 新建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110 新建选矿、选煤设备制造项目
111 新建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112 新建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13 新建矿用、环保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真空、加压式)制造项目
114 新建三轮农用运输车整车项目
115 新建四轮农用运输车整车项目
116 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117 新建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18 1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19 新建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20 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121 新建车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2 新建铣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3 新建钻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4 新建磨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5 新建插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6 新建拉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7 新建刨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8 新建锯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9 新建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0 新建1000千牛及以下开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1 新建2500千牛及以下闭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2 新建锻锤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3 新建剪板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4 新建折弯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5 新建高速钢轧制、铣制麻花钻头制造项目
136 新建立铣刀制造项目
137 新建锯片铣刀制造项目
138 新建丝锥制造项目
139 新建板牙制造项目
140 新建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41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42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43 新建普通通用轴承制造项目
144 新建电梯制造项目
145 新建轮式装载机制造项目
146 新建叉车制造项目
147 新建40吨及以下液压挖掘机制造项目
148 新建10-35千伏树脂绝级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149 新建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150 新建电焊条制造项目
151 新建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152 新建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153 新建9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154 通用标准干货、冷藏集装箱项目
十一、电力行业
155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十二、轻工行业
156 3.4万吨/年以下禾草碱法化学浆生产线
157 新建冷藏、冷冻箱生产线(380升以上的大容积、新款、多门、多温区、多功能的节能环保冰箱除外)
158 新建洗衣机生产线(5公斤以上或2公斤以下、智能化程度较高、具有新型结构水流技术的青音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和滚筒式洗衣机除外)
159 新建空调器生产线(智能、模糊、变频分体机,静音窗式空调除外)
160 新建微波炉生产线
161 以CFC-12为工质的空调器项目
162 以CFC-12为工质的家用电冰箱项目
163 以CFC-12为工质的冷藏、冷冻箱(柜)项目
164 以CFC-11为发泡剂的各种塑料泡工艺项目
165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166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167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168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169 新建自行车生产线
170 新建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71 新建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72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73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74 电子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150吨)
175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76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50吨)
177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小于8千克)
178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生产线
179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80 新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181 合成脂肪醇项目
182 新建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83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184 镍镉电池项目
185 新建牙膏生产线
186 新建制糖生产线
187 新建盐场(厂)的项目
188 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189 新建白酒生产线
190 新建酒精生产线
191 新建味精生产线
192 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193 新增棉纺能力的项目
194 新增毛纺能力的项目
195 新增缫丝绢纺能力的项目
196 新建卷烟工业企业的项目
197 未经国家批准的卷烟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
198 6万吨级及以下造、修船设施新建、扩建项目
199 未经国家批准的6万吨级以上造、修船新建、扩建项目
十六、其他
200 未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建高档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及写字楼项目
201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新建大型百货商场项目(不包括大型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等新业态商场)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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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8号


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省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进行核对。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原则上仍由省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的,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予以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当年预算安排资金与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省财政厅可以提出统筹使用省直部门结余资金安排该部门新增支出的建议。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省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九条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年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省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

  l.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4.其他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如不可预见费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省直部门,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年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省财政厅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省财政厅在下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上交省财政后,剩余部分应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使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省直部门必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2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部门。

  第五章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确需追加支出时,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本部门结余资金。上年部门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不可预见费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支出。

  第十九条在编制预算时,省直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对本部门结余资金审核确认后,将本部门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下年有关项目支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该部门“一上”预算、累计结余资金情况、提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等情况,对该部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直部门;

  (三)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及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建议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预算。

  第六章结余资金消化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省直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一定金额的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省财政负担的本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支出,具体动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可以视部门结余资金增加情况,适当减小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连续3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5%的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情况,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章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照有关规定,对省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检查。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三条对省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在核实收入的前提下,视同经费拨款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7〕4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扎实推进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政府建设,现就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范围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购置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副县(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更新及新购置公务车辆。资金安排主要依据车辆购置单位的需求、车辆的控制编制数以及单位实有车辆情况,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安排的车辆购置专项资金额度。
二、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顺序
(一)车辆缺编单位需更新车辆的(同为缺编需更新的,编制内实有车辆少的排序在前);
(二)车辆编制在2辆以下(含2辆)缺编单位需新购车辆的;
(三)车辆编制在2辆(含2辆)以下满编单位需更新车辆的;
(四)车辆缺编单位需新购置车辆的(同为缺编需新购的,缺编数量大的排序在前);
(五)车辆满编单位(不包括车辆编制在2辆〔含2辆〕以下的满编单位)编制内需更新车辆的(同为满编需更新的,按需更新车辆已使用年限或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从高到低排序);
因特殊原因需更新或配置车辆的,购车资金安排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有上级专项购车资金补助且补助金额占所购车辆资金30%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购车资金。
四、车辆更新的条件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25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可予更新。
相关单位需提前更新车辆的,应向市财政局提供由车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车辆性能、维修等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五、车辆超编单位一律不安排车辆购置资金。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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