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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0:30:09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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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按原行政村地域范围设立。个别需要撤销或调整范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必须有利于生产建设,发展集体经济,维护安定团结,便于群众自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3至5人,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设5至7人。
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产生,每个村民小组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八条 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布;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单;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到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个人提名,也可以由村民联合提名。但推荐者所提候选人名额不能超过应选人名额。
第十条 村选举委员会应将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公布,交各村民小组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实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人名额1至2名。如果多数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未超过应选人名额,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选举可以集中或分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对不能到选举大会投票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选举或文盲、病残不能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将投票人数与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员签字。

监票、计票人员由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全村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的当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可以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1/3。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举行村民会议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有关群众自治和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所属委员会成员;
(三)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财务收支项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响应人民政府号召,积极协助乡级政府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制定本村的生产建设、文教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兴办和发展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事纠纷,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和睦友好相处,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安定团结;
(五)教育村民尊老爱幼、互帮互助、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风尚;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生产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七)协助乡级政府做好生产建设、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文教卫生等工作,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完成各项农产品定购合同任务;
(八)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在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和生产计划、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方面,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有1/5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故出缺的,其补选人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通过。
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一般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村民委员会领导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本村合作经济。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职务,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有关会议、工作、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工作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向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
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实行民主管理,收支账目应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原则上按原生产队的地域范围设立。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根据需要,可以推选1至2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其主要成员可以给予固定补贴,其他成员实行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提出,交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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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39号


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污染源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环境保护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真实记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以及每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和原始数据,是实行环境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对今后工作查考、宏观决策、经验借鉴、历史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各地应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实物、音像、载体等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规范和安全。

  二、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或损毁,严防档案遗失和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文件的监督、指导(参照《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检查、验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 5 —
附件: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按照《归档文件整理
工作指南》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污染源普查
档案管理办法》。
一、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分类(共分为四大类):
(一)文件类(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
(二)音像资料类
(三)照片档案类
(四)会计档案类
污染源普查的文件材料归档分类按区域(机构)—文件类(包含
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逐级进行分类,各级分类代字和代码为:
ZWP1.X.X----XXXX
其中ZWP1 作为它的分类代字
ZWP1.X. X----XXXX
件的顺序号
文件类别号
区域(机构)代号
ZWP1 表示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
档案
— 6 —
文件类别号:
1.管理文件
2.工业污染源
3.农业污染源
4.生活污染源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区域(机构)代号:
1.2.……(依次类推)
注:区域(机构)代号由档案室负责指定。
二、归档文件的整理
根据有关规定,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收集、
整理、归档。其中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装订、排列、编号、
编目、装盒”等。
(一)管理文件类的整理
首先是以我为本(发文单位为主),凡是本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
头文)必须归档,其它单位的来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办件)必须归档,
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
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
⑴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等须保留历次修改
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⑵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
件是指附属于正文之后的其他文件材料,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
考材料,如附带的图表、统计数字,正文批准或发布的法规文件等
— 7 —
等。一般来说,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数量较多或者太厚不
易装订时,也可各为一件);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对于制成材料、
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文件(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书写的
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现破损的文件,应复制后归档。复制件包
括复印机制作的复印件以及手工誊写的抄件等。这些复制件应与原
件作为一件);⑷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是一
份文件的不同部分,前者往往包括贯彻意见及执行要求,后者则是
具体内容,它们在发挥文件效力方面难以分割,因此也应作为一件);
⑸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
般每册(本)内容都相对完整,具有独立的检索价值,因此应按照
其本来的装订方式,一册(本)作为一件);⑹来文与复文各为一件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规定。“来文与复文”是对联系密切的来往性
质的文件材料的概括性表述,也包括“去文与复文”,从文种上看包
括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通知与报告等等。);⑺请
示与批复各为一件;⑻报告与批示各为一件。
正文与文件处理单(文件在运转过程中一般都附有文件处理单
或者拟办单、发文稿头纸,有的还附有领导批示的签批条等。这些
表单真实地记录了文件的形成、办理过程,是归档文件不可分割的
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文件作为一件)。
“为一件”是指在实体上装订在一起,编目时也只体现为一条
条目。
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必须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
— 8 —
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方法强调按事由排列。
归档文件按照不同年度、不同机构(问题)等形成中的客观规
律进行相对集中,维护不同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文件时,强调
了“事由原则”,将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列在一起,使文件间的有
机联系得以充分体现。
(二)污染源种类
以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进行整理、装订(包含普查对象提
供的各类依据件及普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比如:
工业污染源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
号码、人员组成基本情况资料、年总产值、年总销售收入、主要产
品种类、名称与数量、厂区平面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
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提物)使用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
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
环评报告、清洁生产报告、近3 年来的各种监测报告单、锅炉资料
等等。
三、文件装订顺序
归档文件材料修整完毕,需要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
料重新加以装订,固定文件页次,防止文件张页丢失,便于归档后
保管和利用的作用。
装订前首先必须对它们进行排序。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
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
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
— 9 —
文本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
在后。有文件处理单的,可放在最前面,这样可以作为首页加盖归
档章,从而更好地保护正本的原始面貌。
其次应将“件”内的各页按一定方式对齐,便于将来翻阅利用。
一般来说,采用左上角装订的,应将左、上侧对齐;采用左侧装订
的,应将左、下侧对齐。
装订以“件”为单位进行,对装订材料不做统一规定,只要符
合档案保护要求即可,装订方法也不限于三孔一线。
装订要求:装订用品必须是对归档文件无害,不影响档案的保
存寿命。装订方式应能较好地维护文件的原始面貌。
建议尽量不用线装、打眼,一是破坏档案的原始面貌;二是不
便于今后的档案利用。
四、归档文件的盖章、编号、填写页数
(一)归档章的格式
其规格为长45mm,宽16mm,分为均匀的6 格。归档章设置的项
目主要为编号项目中的必备项。
(全宗号) (年度) (室编件号)
(机构
或问题
(保管期限) (馆编件号)
3×15
16
8 单


mm
— 10 —
(二)盖章位置
归档章一般应加盖在归档文件首页上端居中的空白位置,使用
钢笔、蓝黑墨水笔填写内容,如果领导批示和或收文章占用上述位
置,可将归档章盖在首页的其他空白位置,但以上端为宜。如果机
关发文有关签发单的,或收文有文件处理单的,也可放在最前面作
为首页,这样可在其上加盖归档章,以更好地保护文件正本的原始
面貌。文件首页确无盖章位置或重要文件须保持原貌的,也可在文
件首页前另附纸页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尽量不要压住文件字迹,也
不宜与批示文字或收文章等交叉。
(三)按归档文件类别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四)每“件”文件的页数填写该件的实际页数(注意要用铅
笔填写页号)
单面印刷的文件夹在正面右上角处填写实际页数;
双面印刷的文件在正面右上角处及背面的左上角处填写实际页
数;
文件中出现与本文无关的页面(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纸张,用用
过的纸质印文件)就在上面用钢笔、蓝黑墨水笔批X。
五、盒内排列顺序
归档文件的排列以“事由”为原则,即同一事由的相关文件应
当排列在一起。事由可以是指一件具体的事,或一个具体的问题,
或一段较紧密的工作过程。
(一)管理文件类
— 11 —
(1)按照机构—问题相对集中排序
(2)保管期限,按问题确定保管期限;按永久、定期的顺序依
次编排
(3)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序按照文件的生成时间倒序依次排列
(二)污染源种类
按照每个污染源种类—汇总表在前普查对象在后依次排序
装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视文件的厚度选择厚度适宜的档案盒,尽量做到文件装盒
后与档案盒形成一个整体,站立放置时不至于使文件弯曲受损。
2.按照排列的先后顺序依次装盒;一盒装满后,顺次装入下一
盒即可。
起止件号栏填写盒内排列最前和排列最后的归档文件的件号,
其间用“—”号连接,如“18—36”。
装盒的具体要求包括:
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六、盒内目录、备考表的编写
(一)盒内目录:档案目录内容的填写以“件”为单位,按排
列顺序用计算机打印,目录统一用A4 幅画纸张,一式二份,盒内一
份,作为文件目录一份。盒内目录(样附后)排在盒内文件之前。
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和
备注等项目。
— 12 —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年度: 单位名称: 盒号:
件号 责任者 文号 文件标题 日期 页数 密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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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考表:
备考表放在盒内所有归档文件之后,用以对盒内归档文件进行
必要的注释说明。
备考表上设置的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
和日期,各项的填写要求如下: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
括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
等。整理工作完毕后归档文件如有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进行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时,如某份文件须
说明的内容较复杂,目录备注项中填写不下,也可在备考表中详细
说明,并在目录机关条目的备注项中加“*”号标示。
— 13 —
2.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该盒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以明确责
任。在其部门整理归档的机关,此项一般由该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工
作的人员填写;在机关档案室进行集中整理的机关,此项一般由档
案人员填写。
3.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此项一
般由机关档案人员填写,以示对整理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与机关内部
机构负责人联署,由其对文件材料归档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日期:填写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可以是全部归档文件
整理完毕的日期,也可以是该盒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备考表的外形尺寸、页边和文字区尺寸以及表中各项目的具体
位置、尺寸见上图。
210
单位:mm
36
20
备 考 表
297
15 15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30
15 60
整理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10 55
10 10 10
— 14 —
七、文件目录排序
区域(机构)—文件类(只供档案室参考)
例如:某机关2007 年办公室永久档案的目录封面如图:
八、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及所在
地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
保护规范》(DA/T 15—95)
十、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照片资料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1—2002)
十一、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财务档案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会字[1998]32 号)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全宗名称 ××局
年 度 2007
保管期限 永久
机 构 普查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8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1年以上,应当报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新启用的,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
  第五条 应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使用单位予以拆除,并由专业的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国家对气瓶的报废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改变结构和安装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负责。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电梯发生关人及其他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标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在2日内告知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二)使用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在使用场所举行重大活动;
  (四)已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需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五)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检测;
  (六)其他应当实施安全监察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
  (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四)使用已经报废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
  (六)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而继续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沟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报废的特种设备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而继续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使用者自行拆除、进行破坏性处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报废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的,依法追究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使用者自行拆除、报废处理;属经营性使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特种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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