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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4:08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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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省、市、自治区常住人口到我省城乡;本省常住人口离开本市、县到其他市、县;本县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县城,均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
第三条 拟暂住一个月以上,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者外,按本规定申领暂住证件。
拟暂住不超过一个月,以及年龄不满十四周岁者,不办暂住证件,但是必须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
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国外侨胞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暂住证件分为“居住证”和“暂住证”。“居住证”最长时效为四年,“暂住证”最长时效为一年。凡兴办、承包各类企事业,以及受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招聘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年以上者,准予申领“居住证”。其余暂住人口,只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对暂住人口实行“谁招聘谁负责”和“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凡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必须建立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暂住人口管理员,做到人来办证,人走注销。
第六条 申领暂住证件,由接纳或者雇佣暂住人的单位或者户主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第七条 办理暂住证件应当交验下列证件:
(一)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者,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说明申领暂住证件人前来暂住意图的有效证明;
(三)暂住人口近期、免冠照片;
(四)负责办证单位或户主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口为已婚育龄妇女者,还应当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证明。凡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予办理暂住证件。
第八条 申领暂住证件应交纳工本费和户籍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暂住证件的使用、变更和取消:
(一)暂住证件为海南省临时户口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二)“居住证”在我省范围内有效。持证人离开暂住地,前往省内其他地区居住,一个月以下的凭“居住证”在新住地登记户口,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先在原发证机关签署住址变更意见,再到新住地登记户口;
(三)“暂住证”在暂住地有效;
(四)“居住证”有效期内,每满十二个月由单位或者户主持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五)持证人在暂住证件有效期满后继续留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五天内按本暂行规定办理新证;
(六)单位或者个人解聘解雇持有暂住证件人,暂住证件有效期满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七)暂住证件遗失后必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或者组织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来我省工作、未办户口迁移的,其本人及随来眷属,由所在单位持工作调动证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件,免缴户籍管理费,免予年审。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人聘雇外来人员不办理暂住证件的,每瞒报一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凡居民接纳按规定应办暂住证件的人而未办理者,处该居民户主和暂住人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凡伪造、涂改、买卖暂住证件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二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上罚款由市、县公安局执行。公安机关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第十三条因违反本规定受行政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198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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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重庆市商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1999年以来,各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加油站乱批滥建、盲目发展的状况得到了遏制。但由于利益驱动、市场监管不严等原因,一些地区加油站盲目建设、无序发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不仅影响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而且影响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适应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发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的优势,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外商投资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加油站发展规划,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新建加油站有关手续。通过加油站的新建和改造,推进成品油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保证社会供应。

  三、省级经贸委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要求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新建加油站进行审批,引导和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平等参与加油站新建工作,促进有序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新建加油站依法登记注册,加强监督管理。

  四、各地新建汽车加气站,按照本通知新建加油站的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建加油站、加气站,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不得对其供油。本通知下发后,对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工 商 总局
二OO一年六月五日

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秘〔2011〕54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制定的《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

  第二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从我市拍卖企业中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四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方式和程序及时公开。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全部予以指定。

  第六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1 年。期满前,企业应当在当年度的1 月1 日—15 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七条 现有已被省、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2 年2 月20 日止。已指定有效期的,可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但从本办法下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八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2 年以上,工商年检和商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在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上一年度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 万元、拍卖场次超过3 次、没有亏损(利润为正数);

  (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四)有4 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2 名是拍卖师;

  (五)有独立的拍卖大厅,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受理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1 月1 日—15 日。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抄报县、区工商局。县、区商务局会同工商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并在《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于1 月25 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二)审查和公示:经市商务局审查,并征求市工商局意见,申请人符合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在2 月7 日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 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务局在2 月20 日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留存一份):

  (一)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拍卖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活动记录的证明;

  (七)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上一年度拍卖成交统计表、上缴税收情况统计表(附每项业务的委托合同、拍卖会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税票,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审核并在统计表上盖章确认)。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在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物拍卖企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公物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作出书面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市之前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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