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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5:08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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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如下:
一、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必须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在审定学位授予单位时,要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坚持条件,严格审核,保证质量。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努力创造条件,今后经审核、评议,确已具备授予学位的条件,可增列为学位授予单位。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高等学校,其本科所设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几项要求者,可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单位。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三、凡经教育部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机构,其招生学科、专业已具备下列条件,能持续地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列入授予硕士学位单位。
(一)有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有成绩,目前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二)高等学校应能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开出必修和选修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课程;科学研究机构应有研究生院,或与高等学校合作,能为硕士研究生开出上述各项课程;或配备足够的教学力量,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上述各项课程。
(三)在培养研究生的有关学科方面,有确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项目,能解决研究生作硕士论文所需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和有关的图书、资料。
(四)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四、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具有下列条件,确能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重点学科。少数其他单位的个别重点学科,具备下列条件者,也可列入。
(一)有学术造诣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获得一定成果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少数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有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二)能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充分的学习条件,保证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
(三)在培养研究生的有关学科方面,属于全国同类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的,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并承担国家重点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重点科学研究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科学研究项目,能解决研究生作博士论文所需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及有关图书、资料。
(四)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五、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报批手续如下:
(一)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学科、专业,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供审核。
(二)高等学校及其专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以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审核。
国务院各部委主管的学校,由各部委审核后,提出名单报教育部,并抄送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厅);地方主管的学校,由本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厅)审核提出名单报教育部。
全部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及其专业名单,由教育部复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按系统为主进行审核。
国务院各部委主管的学校,分别由各部委审核汇总。地方主管的农业、林业、医学、艺术、体育、民族等院校,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厅)初审,分别报农业部、林业部、卫生部、文化部、国家体委、国家民委审核汇总;地方主管的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和其他院校,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厅)初审,报教育部审核汇总。
中国科学院主管的科学研究机构,由中国科学院审核汇总。国务院各部委主管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分别由各部委审核汇总。地方主管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由省、市、自治区科学或科学技术干部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核汇总。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的科学研究机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汇总;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主管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在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汇总。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汇总提出名单时,应经部一级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相当的学术组织)审核,或专门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会议审核。如少数学科、专业,在本部门审核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审核。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汇总提出的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加以复核。
(四)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为主进行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委参照上述第(三)项的办法,分别初步审核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加以审核。
(五)军队系统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定办法,由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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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 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 1997年4月28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
银发[1982]165号 1982年6月1日
02 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86]86号 1986年4月12日
03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银发[1988]249号 1988年8月16日
04 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40号 1989年5月10日
05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89]158号 1989年5月21日
06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67号 1989年5月31日
07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银发[1990]120号 1990年4月25日
08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324号 1991年1月22日
09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92]6号 1992年1月7日
10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银发[1992]138号 1992年6月11日
11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
银发[1992]273号 1992年11月20日
12 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3]231号 1993年8月19日
13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38号 1994年2月15日
14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
银发[1996]213号 1996年6月20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
银发[1981]字41号 1981年5月18日
02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3 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465号 1981年12月18日
04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
银发[1982]字22号 1982年2月3日
05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6 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
银发[1982]字190号 1982年6月22日
07 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1号 1983年1月4日
08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9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10 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3]字355号 1983年12月2日
11 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380号 1983年12月26日
12 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4]字76号 1984年4月4日
13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85号 1985年3月23日
14 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09号 1985年4月4日
15 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37号 1985年4月23日
16 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39号 1985年4月25日
17 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40号 1985年4月25日
18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0号 1985年7月25日
19 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
银发[1985]字388号 1985年10月26日
20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21 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
银发[1987]14号 1987年1月24日
22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19号 1987年2月6日
23 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7]143号 1987年5月14日
24 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银发[1987]145号 1987年5月14日
25 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80号 1989年6月20日
26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5]42号 1995年3月7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2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3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0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6]60号 1986年2月8日
06 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92号 1991年4月13日
07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2]258号 1992年11月2日
08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129号 1994年5月26日
09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6]36号 1996年2月2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2 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8]391号 1988年12月19日
03 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7号 1989年1月5日
04 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9]97号 1989年5月5日
0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1]79号 1991年9月1日
06 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94]256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银会发[1982]字第60号 1982年10月25日
02 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121号 1986年5月8日
03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7]31号 1987年2月17日
04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7]244号 1987年7月30日
05 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256号 1987年8月15日
06 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365号 1989年12月15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
银发[1954]字208号 1954年8月19日
02 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
银发[1957]字169号 1957年8月24日
03 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82]字332号 1982年10月20日
04 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
银发[1983]字263号 1983年8月22日
05 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
银发[1985]字250号 1985年7月19日
八、国库类
01 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304号 1989年10月24日
02 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1]154号 1991年5月14日
03 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122号 1994年5月18日
九、稽核类
01 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
银发[1990]90号 1990年
02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银发[1992]152号 1992年7月4日
03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
银发[1996]182号 1996年5月30日
十、外资机构管理类
01 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1]155号 1991年6月4日

附:二 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0]50号 1990年2月27日
02 主办银行管理办法
银发[1996]221号 1996年6月29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86]97号 1986年4月26日
02 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
银发[1989]322号 1989年11月13日
03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银发[1993]7号 1993年1月12日
04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银发[1994]198号 1994年8月9日
0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355号 1996年9月27日
06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119号 1996年4月9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0]328号 1990年12月11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
银发[1990]282号 1990年11月1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1号 1985年8月2日
02 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6]177号 1986年6月24日
03 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1986]326号 1986年10月23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328号 1987年10月23日
05 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209号 1989年7月24日
06 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9]275号 1989年9月20日
07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0]336号 1990年12月24日
08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1]190号 1991年7月12日
09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3]356号 1993年12月11日
10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3]342号 1993年12月24日
11 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254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4]13号 1984年1月19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
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 1951年4月21日
02 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
银发[1981]字413号 1981年11月2日
八、调统类
01 贷款证管理办法
银发[1995]322号 1995年11月30日



1998年7月30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后,各地劳动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劳动法》的宣传工作,在普及《劳动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距今仅有4个月的时间了。当前,进一步加大《
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更深入地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和宣传,是保证《劳动法》实施的重要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劳动法》。
《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重点是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实现的目标是要使《劳动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厅局主要负责人直接抓宣传工作,安排出宣传计划,把宣传工作做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在《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中,劳动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等协同动作,对本地区《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在宣传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劳动
法》的普及:首先要抓好新闻舆论宣传,形成一个宣传高潮。要有组织地编写宣传《劳动法》的文章和宣传资料,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介上不断刊出;要在电视、广播、报刊上设立宣传《劳动法》的专题节目,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宣传,要组织记者深入基层采访,用生动、新鲜案例宣传《劳动
法》。要特别注意发挥党报和电视台的宣传作用,重点在党报和电视台刊用重要文章和新闻,扩大影响。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宣传声势,劳动部拟请中央电视台在有关节目中播放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情况,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省市电视台合作,编辑一些本地区宣传贯彻《劳动法》的

电视新闻,送中央电视台播出。年底以前,每个省市要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至少播出一条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新闻。
第二,要抓好各种文艺形式的宣传,各地可以请专业人员组织编排宣传《劳动法》的文艺节目,组织专场演出,用广大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劳动法》。
第三,要抓好基层的宣传。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做好企业的《劳动法》宣传工作。要对企业宣传《劳动法》提出要求,在有条件的企业,都要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出黑板报,挂标语口号,用简明直观的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
今年下半年,劳动部将着力抓好全国《劳动法》知识竞赛和《劳动法》咨询日、学习宣传周三项全国性活动。“知识竞赛”已另发文件,咨询日和学习宣传周两项活动的工作方案附在本文后(见附件一、二、三),请各地劳动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齐心协力,办好这两
项活动。
二、拓展培训范围,全面搞好贯彻《劳动法》的培训工作。
对劳动系统干部的《劳动法》培训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今年8月初召开的学习贯彻《劳动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列出培训计划,开展层层培训,在年底以前,应将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全方位的培训:要会同经贸委等主
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劳资处长进行培训;要会同外经贸等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培训;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工会、青年、妇
女干部的骨干进行培训;要会同当地政府机关党工委,推动机关干部学习《劳动法》;要对企业如何组织工人学习《劳动法》提出明确要求。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使各类人员经过培训
确实了解、掌握《劳动法》。
三、主动搜集、掌握动态,及时反馈宣传贯彻《劳动法》的信息。
《劳动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在学习《劳动法》过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反映和动态。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对我们研究解决贯彻中的问题,使《劳动法》顺利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也是贯彻《劳动法》中一项基础工作。为此,请各地劳动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汇总有关信息
,及时向劳动部报送。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是:1.各地党政领导在宣传贯彻《劳动法》中的活动动态;2.各地宣传、贯彻《劳动法》的计划、工作进度;3.各地在贯彻《劳动法》中发现的问题或难点;4.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对《劳动法》的反映、意见、建议;5.各地宣传、贯
彻《劳动法》的其它重要动态、信息。请各地根据上述内容要求,从9月份起,每月10日、20日、30日,分别向劳动部办公厅报送一次有关信息。
附件:1.全国《劳动法》咨询日和宣传周工作方案
2.《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3.《劳动法》宣传口号

附件:全国《劳动法》咨询日和宣传周工作方案
一、全国《劳动法》咨询日
时间:1994年10月9日(星期天)
要求:
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党政领导、劳动部门、工会领导和专家上街设点进行咨询服务,宣传《劳动法》,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散发宣传、咨询材料。
2.咨询点、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要张贴标语口号、设置宣传栏、制作横幅。
3.组织咨询日的前后若干天和咨询日当天,组织中央和各地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导。
各地可根据附件二、附件三自行编印散发咨询材料和制作标语口号。
二、全国《劳动法》宣传周
时间:12月12日——12月18日
要求:
1.请中央和各地党政领导或劳动部门领导在电视台发表讲话,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劳动法》,在宣传周内,电视、广播、报刊集中报导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活动,掀起《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的宣传热潮。
2.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劳动法》宣传队深入基层宣讲《劳动法》,也可将文艺节目带到基层,用文艺形式宣传《劳动法》。
3.各地党政领导和劳动、工会等部门领导一起深入企业检查《劳动法》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做好《劳动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4.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张帖和悬挂宣传《劳动法》的标语、口号、宣传挂图,有条件的也可设点咨询,回答群众的问题。还可以采用宣传车的方式进行宣传。
以上两项活动,各地劳动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

附件:《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1.《劳动法》宣传提纲(中宣部、司法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
2.《劳动法讲座》(劳动部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3.《劳动法学习宣传纲要》(劳动部政策法规司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4.《劳动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工人出版社出版)
5.《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动部办公厅发文)
6.《劳动法挂图》(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劳动报社合编,可向中国劳动报社征订)
各地可根据上述目录提供的资料,结合实际编写用于咨询日和宣传周的散发或咨询材料。

附件:《劳动法》宣传口号
1.《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神
2.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贯彻《劳动法》深化劳动体制改革
4.贯彻《劳动法》加强劳动法制建设
5.贯彻《劳动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6.学习贯彻《劳动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7.贯彻《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8.贯彻《劳动法》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9.热烈祝贺中国第一部《劳动法》诞生
10.《劳动法》将于1995年元旦正式实施



199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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