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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8:20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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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投入对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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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5 ﹞ 18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旅游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生态和产业发展,根据《森林法》、《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协助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护林防火责任人。
第七条 林区各单位都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林乡镇和林区营林单位(国有林场、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体林场等)都应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原则上每1000亩山林配一名专职护林员,护林员要配戴袖章、配备小嗽叭,适量携带灭火弹等灭火工具。专、兼职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各单位必须建立季节性的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有林乡镇、林场必须有20人以上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村、居委会必须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员30人以上,配备扑火工具和相应的配套装备,加强培训演练,熟练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八条 基层林业派出所,在防火期间要加强巡山检查和火源管理,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参加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
第九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毗连林区和友邻营林单位,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联动措施,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划范围,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层层签定护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巡山检查和火源管理,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在林区建立军民联防制度,警备区、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及民兵预备役,要开展消防技术培训和扑救演练,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第十一条 本市森林防火期规定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当地的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域、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防火期间的双休日、元旦、冬至、春节、清明期间规定为防火紧要期。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及林区的相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脱岗、漏岗。重点乡镇、林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设立观察了望哨,监视野外火源。
第十二条 花果山风景区、连云区云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为省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赣榆县的吴山林场、连云区的连岛旅游度假区等18个风景区、林场为市级重点森林防火单位,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重点林区或国有林场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在入山主要道口设立检查站,封山禁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控制火灾发生。
第十三条 进入森林防火期,地方人民政府及营林单位要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意义和要求,要印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在进山道口刷写护林防火标语,制作防火标牌,在醒目地段悬挂过街横幅,沿山村(街)要利用广播、画廊、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知识,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烈氛围。
教育部门要给学生上森林防火常识课;气象部门,应主动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报和高火险气象警报;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应每年制定森林防火宣传计划,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林内可燃物清理由营林单位负责实施。在每年防火期前,防火通道、旅游景点道路两侧5米内、古建筑周围、坟墓集中处周围的可燃物必须彻底清理,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加强林区坟墓的管理,对林区现有的坟墓采取平、迁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综合治理。对确认的无主坟,一律平掉坟头;对零星的散坟限期迁入公墓;对数量较多,相对集中且一时难以搬迁的墓区,要加强管理,落实看管责任,严看死守,可采取拉铁丝网、建隔离带等多种辅助手段加大管理力度,实施封闭式管理,待时机成熟时全部迁出林区。严禁新葬坟墓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烧纸祭祖,提倡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祖,推行树葬、海葬、草坪葬等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从事一切非生产性用火活动,包括野外吸烟、野炊、烧香、焚纸、点烛、鸣放鞭炮、火把照明、埋设雷管或枪械狩猎等。
(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用火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经批准的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准备扑火工具,做好防范工作,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无余火时,方可撤离。
(三)林区内进行爆破、采矿、实弹演习、勘察等活动,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应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林区营林单位、风景旅游单位,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护林防火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购置防火设备并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关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要在林区设置火情嘹望塔、监测哨、电子监控等,主要进山路口和重点保护地域、单位要设有护林防火警示牌。
(二)建设生物、化学隔离带。林区除利用自然沟、道路阻滞林火外,要逐年建设生物和化学隔离带,要按照造林规划逐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一级防火林带(宽度20-25米)要求面积控制在2000亩。二级防火林带及隔离带(宽度15米)网格的控制面积在500亩至800亩。
(三)建设防火通道。按照2万亩以上的重点山区每万亩建25公里,一般山区每万亩建20公里防火通道的要求,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开辟防火通道。
(四)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和有林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原则上每1000亩配备一台风力灭火机,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弹、灭火水枪、三号工具等。每年的5月、10月各单位要对扑火机具进行普遍维修检查,确保运行良好。并按上级下达储备计划,储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建设好器材储备库,以备扑灭重大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在林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责成防火值班人员及时准确地将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扑救情况、火情动态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辖区内的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扑火队员,在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起火地点投入扑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火情组织扑救,必要时按程序商请部队支援,接到扑火通知的部队和其它友邻单位森林扑火队伍要按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赶到扑火现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都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建立森林火灾现场扑救指挥系统,绘制森林防火灭火指挥图。
第二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支援灭火救灾。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监测火场,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要派人检查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扑火经费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十五公顷的;
(三)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四)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五)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火因、肇事者进行调查或侦查;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扑救情况进行调查。
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林场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并将查处情况于火灾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较大以上等级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查处意见。
行政区交界地段发生森林火灾,由起火一方负责调查,有关方面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调查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将调查情况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书面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表,应在防火期内的每月月底前报送上一级护林防火办公室。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奖防火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规定,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集体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研究和科技推广中有突出成绩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林区各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隐瞒火情,延误扑救时机,在火灾扑救中组织不力,指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服从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扑救火灾延误时机的,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火灾现场的;
(三)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阻挠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贯彻森林防火规定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在林间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对森林火灾隐患经有关部门发现并通知消除而不予消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戒严期、戒严区内野外用火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O元的罚款;
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原价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8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连政发[1998]207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与秦皇岛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与秦皇岛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秦政办 [2006] 52号 责编:changying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河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与秦皇岛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与秦皇岛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县区实际,积极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与
秦皇岛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大力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秦政[2005]121号),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商议依靠工人阶级,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交流深化改革、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处社会矛盾、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三条 联席会议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由联系工会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出席,副市长主持,与当次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副主席、班子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个层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出席,由副秘书长主持,与当次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和市总工会相关科室参加。视情况需要,经协商不定期举行。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一位副主席担任,具体协商会议有关事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可视具体情况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工作人员、新闻记者列席,视情况决定新闻发布事宜。
第七条 联席会召开前,由市政府和市总工会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联席会议有关会务筹备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商议,会务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
第八条 经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经双方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市政府部门对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反馈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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