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29:56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

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

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

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

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

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

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

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
意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英文)(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英文)
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统一领导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谈判协议,协商解决双边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内负责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剂、监督使用和管理,授权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经贸委)为本地区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经贸部的授权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按经贸部规定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的余缺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并负责本地区对设限国家纺织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3、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包括配额品类和非配额品类)见附件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限国家,为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共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纺织品分类和配额计量单位以双边协议规定为准。

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五条: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第六条: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方可申请其经营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
第七条: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联经海关核验后退主管发证当局。
第八条: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照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证书种类见附件。
第九条:签证日期应尽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各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签证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纺织品出口签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签证费用于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用。

第三章 配额的分配
第十一条:分配原则
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分配多少配额,按其上年出口实绩多少、售价高低和对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二条:分配方式
1、基础配额的分配
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上年九月进行预分,当年三月进行决分。
(1)基础配额的预分
1)于每年九月预分下年度配额。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80%预分下年度配额。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
2)配额预分计算公式为:
a、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可预分基础配额的80%:
基础配额×80%=下年预分配额数
b、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配额基数未达到60%的:
配额基数×实际配额使用率=下年预分配额数
(2)基础配额的决分
1)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使用率低于90%的,按其实际使用率分配。如使用率低于90%,但在当年七月十五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八月至九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25%;十月至十一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50%;十二月一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
2)配额决分计算公式为:
a、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包括在七月十五日前交回剩余配额):
上年基础配额×100%=当年基础配额
b、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八至九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25%: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c、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十至十一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50%: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50%=当年基础配额
d、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十二月一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扣罚交回或不交回配额的全部: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或不交回配额=当年基础配额
2、年增率配额的分配
(1)年增率配额由经贸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配额切块分配到各地经贸委,各地经贸委将所分得的配额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对本地区的有关出口企业按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报经贸部核准后按基础配额在决分时一并下达。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企业纺织品出口贡献大小在决分时直接分配。
(2)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口企业上年纺织品出口总值所占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的比重。
(3)年增率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
a、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年增率标准配额数
b、XX省纺织品出口总值
——————————=XX省年增率配额数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3、其他灵活配额的分配

其他灵活配额系指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和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条款所扣罚的配额以及各地上交经贸部的配额。
(1)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配额的分配:
a、一部分由经贸部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在配额决分时择优分配,一并下达。
b、另一部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2)扣罚所得的配额先用于补偿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如有剩余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分配。
(3)各地上交配额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4、配额的招标
(1)为鼓励发展高档服装产品的出口,提高配额使用的经济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
(2)配额招标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由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成)具体负责。
(3)配额招标按经贸部制定的配额招标办法执行。

第四章 配额的转让和调剂
第十三条:配额的转让
1、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可在本地区内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当地经贸委批准并报经贸部备案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2、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可跨地区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通过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经贸委批准报经贸部备案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3、转出的配额必须是各出口企业的基础配额,转出的比例最高为有关类别的20%,如转出数量超过20%,则在分配下年配额时扣减所超百分比的数量,如连续两年转出同一类别的配额,则在分配第三年配额时予以适当扣减。
4、配额的转让应在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如需转至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但无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须通过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经贸委同意报经贸部批准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5、配额转入者不得将转入的配额再次进行转出。
第十四条:配额的调剂
1、各地经贸委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组织持有配额的出口企业间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但须报经贸部备案后下达配额调剂通知方可执行。
如需调至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但无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报经贸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于下半年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
(1)调剂配额的来源,主要是各地方经贸委上交的剩余配额和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部分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
(2)配额调剂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执行。
(3)配额调剂相对集中进行,公开透明。
(4)配额调剂申请应通过各地经贸委向经贸部提出,经贸部一般不受理地方出口企业直接提出的配额调剂申请。

第五章 配额的计算和统计
第十五条:对各协议国家,配额均以日历年度计算。
第十六条: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统计工作按经贸部制定的《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发放出口证书进行电脑跟踪统计的施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对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出口实绩达到分得配额95%以上的出口企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者,则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水平高;
2、带动非配额产品出口贡献大;
3、使用国产面料高于同类企业。
第十八条:对于下列情况则给予处罚:
1、对不按本办法规定上交剩余配额的,按第三章第十二条进行扣罚。
2、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和超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按多占配额如数扣罚或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配额并通报批评签证机构。对严重超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吊销发证权。
3、对售价过低的出口企业,将酌情减少其有关类别的下年配额。
4、对只发空证而不实际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将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配额。
5、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产地证或标签转口我国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出口企业,视其情节轻重扣罚或加倍扣罚有关出口企业或地区的配额或没收货物、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因管理不善丢失空白许可证而占用我国配额者,加倍扣罚下年配额。
7、对私自更改,伪造纺织品证书者,依法从严惩处包括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可根据情况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十九条:奖励配额的来源,为扣罚配额和使用部分灵活条款所提供的配额。但扣罚配额先用于补偿被占用配额的出口企业。
第二十条:出口企业获得的奖励配额将不作为下年配额的基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纺织品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主观随意性。经贸部和各地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者,经调查核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地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各地经贸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印发的《管理办法》即行失效。

附件一: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纺织品配额品类表

配额品类表
第一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0 零售用缝纫线及纱
美国 218 色织布
美国 219 帆布类
美国 226 计司布,细布等
美国 237 游戏装,日光服等
美国 239 婴儿装
美国 300/301 棉质普/精梳线
美国 313 棉质平纹布
美国 314 棉质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315 棉质印花用布
美国 317/326 棉质斜纹布/贡缎
美国 326 其中贡缎
美国 331 棉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333 棉质男及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334 棉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335 棉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336 棉质连衣裙
美国 338/9 棉质男、男童、女、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338/9—S 其中棉质男、男童、女、女童带领针织衬衫
美国 340 棉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0—Z 其中色织棉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 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Y 其中色织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2 棉质短裙美国 345 棉质针织套衫
美国 347/8 棉质男女及男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350 棉质晨衣等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51 棉质夜衣和睡衣
美国 352 棉质内衣
美国 359C 棉质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359V 棉质背心
美国 360棉质枕套和靠垫
美国 360P 其中棉质枕套
美国 361 棉质床单
美国 363 棉质毛圈及其他起绒毛巾
美国 369D 棉质茶巾
美国 369H 棉质女包
美国 369L 棉质包袋
美国 410 毛纺毛呢
美国 410A 其中粗纺毛呢
美国 410B 其中精纺毛呢
美国 433 毛质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434 毛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435 毛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436 毛质连衣裙
美国 438 毛质男、女针织衬衫
美国 440 毛质男、女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0M 其中男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2 毛质短裙
美国 443 毛质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444 毛质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445/6 毛质男、女,男童、女童毛衫
美国 447 毛质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448 毛质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07 短纤维纱
美国 611 人棉布
美国 613 人造纤维平纹布
美国 614 人造纤维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15 人造纤维印花用布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617 人造纤维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31 人造纤维手套及露指手套
美国 633 人造纤维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634 人造纤维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635 人造纤维女、女童外衣
美国 636 人造纤维连衣裙
美国 638/9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640 人造纤维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1 人造纤维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2 人造纤维短裙
美国 645/6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毛衫
美国 647 人造纤维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8 人造纤维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9 人造纤维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650 人造纤维晨衣等
美国 651 人造纤维夜衣及睡衣
美国 651B 其中人造纤维婴儿连脚睡衣
美国 652 人造纤维内衣
美国 659C 人造纤维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659H 人造纤维帽子
美国 659S 人造纤维游泳装
美国 669P 塑料编织袋
美国 670L 人造纤维箱、包、袋
美国 831 麻棉混纺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833 麻棉混纺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835 麻棉混纺女、女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40 麻棉混纺梭织衬衫
美国842 麻棉混纺短裙
美国 845 麻棉混纺毛衫
美国 846 丝混纺毛衫
美国 847 麻棉混纺长裤、便裤、短裤
第二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30 棉质手帕
美国 332 棉质袜类
美国 349 棉质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353 棉质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4 棉质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9—0 棉质工装裤、背带裤、背心外的其他类服装
美国 431 毛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432 毛质袜类
美国 459 其他毛质服装
美国 630 人造纤维手帕
美国 632 人造纤维袜类
美国 643 人造纤维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644 人造纤维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653 人造纤维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4 人造纤维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9—0 除帽子、游泳装以外的人造纤维其他服装
第三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1 其他纱
美国 400 毛纱
美国 600 长纤维弹力线
美国 603 人造短纤纱
美国 604 合成短纤纱
美国 606 长纤维非弹力纱
美国 220 特别织法布
美国 222 针织布
美国 223 非梭织布
美国 224 起绒和栽绒布
美国 225 斜纹劳动布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27 牛津布
美国 229 特殊用途布
美国 414 其他毛织物
美国 618 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19 聚合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0 其他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1 印刷用布
美国 622 玻璃纤维长丝织物
美国 624 重量计含15%但少于36%毛的梭织人纤织物短纤维/长纤维混纺织物
美国 625 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26 印花用布
美国 627 平纹布
美国 628 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29 其他人造织物
美国 362 棉质床罩及被套
美国 369—0 其他棉制品(不含369D、369H、369L)
美国 464 毛毯
美国 465 地毯类
美国 469 其他毛制品
美国 665 地毯类
美国 666 其他家私布
美国 669—0 其他人造制品(不含669P)
美国 670—0 包袋(不含670L)
第四组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32 麻棉混纺袜类
美国 834 麻、棉混纺其他男、男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36 麻、棉混纺连衣裙
美国 838 麻、棉混纺针织衬衫及背心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43 麻、棉混纺男及男童西装套
美国 844 麻、棉混纺女及女童西装套
美国 850 麻、棉混纺浴衣及晨衣
美国 851 麻、棉混纺夜衣及睡衣
美国 852 麻、棉混纺内衣
美国 858 麻、棉混纺领饰
美国 859 麻、棉混纺其他服装
加拿大 1 外衣、夹克和雨衣
加拿大 1a 其中夹克衫
加拿大 1b 其中外衣
加拿大 2 冬季外装
加拿大 2a 大格绒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a 套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4a 套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女、女童、儿童)
加拿大 4b 连衣裙和短裙
加拿大 5 长裤、工作服和短裤
加拿大 5a 其中长裤(男、男童、女、女童)
加拿大 5b 其中毛料长裤(男、男童)
加拿大 6 缝制领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7/8a 针织衬衫、女衬衫、文化衫、卫生衫(男、男童、女、女童、儿童)
加拿大 7/8b 其中梭织衬衫/女衬衫(女、女童)和其他衬衫(男、男童)
加拿大 8c 运动套装
加拿大 9 内衣
加拿大 10 睡衣和浴衣
加拿大 11 毛衣
加拿大 11a 其中毛衣(男、男童)
加拿大 12 游泳装
加拿大 13 紧身内衣
加拿大 14 婴儿服装
加拿大 14a 其中其他婴儿服装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加拿大 31a 精梳毛织物
加拿大 32a 棉布
加拿大 36 涤棉布
加拿大 36a 涤棉布(经处理的)
加拿大 41a 床单
加拿大 41b 枕套
加拿大 42a 梭织棉起毛盥洗及厨房用巾
加拿大 43 袜子
加拿大 44 工作手套和手套衬里
加拿大 45a 未涂胶手提包

配 额 类 别 表
国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1 棉纱、线
欧共体 2 梭织棉布
欧共体 2A 棉花色布
欧共体 2B 棉坯布
欧共体 2C 棉漂白布
欧共体 2N 窄幅梭织棉布
欧共体 2G 医用纱布
欧共体 3 化纤梭织布
欧共体 3A 化纤梭织花色布
欧共体 3B 化纤梭织坯布
欧共体 3C 化纤梭织漂白布
欧共体 4 针织T恤衫、文化衫
欧共体 5 羊毛衫
欧共体 5A 羊绒衫
欧共体 6 梭织裤子
欧共体 6S 梭织短裤
欧共体 7 梭织、针织女衬衫
国 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8 梭织男衬衫
欧共体 9 毛巾
欧共体 10 针织手套
欧共体 12 袜子
欧共体 13 针织内裤
法国、荷比卢 15 梭织女风衣
法国、意大利、英国 16 梭织套装
欧共体 18 梭织睡衣
欧共体 19 梭织手帕
欧共体 20/39 梭织床单、台布
欧共体 21 羽绒服、夹克衫
欧共体 22 化纤纱
欧共体 23 化纤布
德、法、意、荷比卢、英 24 针织睡衣
欧共体 26 女外衣
英 国 27 女裙
法国、意大利 29 女套装
法国、荷比卢、英国 31 胸罩
欧共体 32 梭织起绒布
法、荷比卢、英、爱尔兰 33 塑料编织袋
法 国 36 断丝
欧共体 37 梭织人造棉布
欧共体 37A 花色人棉布
意大利 40 梭织窗帘、装饰布
法 国 59 地毯
意大利 66 旅行用毯
德国、法国 67 针织服装配件
法 国 67A 针织包装袋
法国、英国 68 婴儿服装
欧共体 73针织运动套
欧共体 76 梭织工作服
法国、意大利 78 其它梭织服装
国 别 类 别 品 名
德国、法国 83 其它针织外衣
法国、英国 87 梭织手套
法国、荷比卢 91 帐蓬

配 额 品 类 表
国别 类 别 品 名
芬 兰 1 针织袜
芬 兰 2 针织内裤
芬 兰 3 文化衫、T恤衫
芬 兰 5 裤子
芬 兰 6 女衬衫
芬 兰 7 男衬衫
芬 兰 8夹克衫、防寒服
挪 威 1 夹克衫、防寒服
挪 威 2 裤子
挪 威 5 男衬衫
挪 威 7 床单
挪 威 70 渔网
奥地利 1 男衬衫
奥地利 2A 针织内裤
奥地利 2B 文化衫、T恤衫
奥地利 3 夹克衫

对美非配额纺织品类别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00 丝麻纱线
美国 810 丝麻织物
国别 类 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63 丝麻毛巾
美国 870 丝麻行李袋
美国 871 丝麻手袋及扁包
美国 899 丝麻制成品

对欧共体非配额纺织品类别表
国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14 男梭织大衣
欧共体 17 男梭织短大衣
欧共体 28 针织裤子
欧共体 34 塑料合成织物
欧共体 35 合成纤维长丝梭织物
欧共体 41 合成纤维长丝
欧共体 42 人造纤维纱
欧共体 43 人造细丝纱
欧共体 46 羊毛
欧共体 47 粗羊毛纱
欧共体 48 精纺羊毛纱
欧共体 49 零售羊毛纱
欧共体 50 羊毛梭织布
欧共体 51 粗梳或精梳棉
欧共体 38A 针织帘幕、帷幔
欧共体 38B 梭织帘幕、帷幔
欧共体 53 棉质罗纱
欧共体 54 短棉、废棉
欧共体 55 短棉、废棉
欧共体 56 合成纤维纱
欧共体 58 结织地毯
国别 类 别 品 名
欧共体 60 手工挂毯
欧共体 61 胶合梭织布
欧共体 62 软花线、薄纱
欧共体 63 针织弹性化纤布
欧共体 65 针织布
欧共体 69 针织衬裙
欧共体 70 化纤裤袜、长袜
欧共体 72 游泳装
欧共体 74 针织女套装
欧共体 75 针织男套装
欧共体 77 梭织滑雪套装
欧共体 84 梭织服装配件
欧共体 85 梭织领带、领饰
欧共体 86 胸衣带、吊袜带
欧共体 88 非针织袜
欧共体 90 化纤绳、索、缆
欧共体 93 梭织包装带
欧共体 94 填料及其制品
欧共体 95 毡、毡制品
欧共体 96 无纺布
欧共体 97 渔网
欧共体 98 其它网状物
欧共体 99 树胶硬挺布
欧共体 100 涂层布
欧共体 101 非化纤绳、索、缆
欧共体 109 帆布
欧共体 110 充气垫
欧共体 111 梭织野营用品
欧共体 112 其它梭织制品
欧共体 113 墩布、抹布
欧共体 114 机器用梭织布

附件二: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所需证书种类
(一)对欧洲共同体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须申请装船证书,作为出口统计凭证。
3、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
4、对协议项下第一、二组商品,除申请出口许可证或装船证书外,还须申请纺织品产地证。
5、对通过欧洲共同体转口,加工后再出口,以及外部加工(OPT)纺织品,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具纺织品产地证。
(二)对美国出口:
1、所有协议项下类别均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对金额在250美元以下的样品输出勿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三)对加拿大、挪威、奥地利出口:
1、配额类别(包括协商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勿须申请证书。
(四)对芬兰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勿须申请证书。
3、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

Provision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of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extileExport Quota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Tra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December 31, 1992)

Whole 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