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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0:41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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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现将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问题
1.根据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属于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
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
上述规定中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利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产品时,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由受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定。
3.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如果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除应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处理外,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对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补征增值税。
4.对由于委托方提供材料成本不实,而造成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小于应纳税额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计算补征增值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对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未开具证明而被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和在此基础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产品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均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也不能
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6.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加工的应税产品。工业企业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7.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本企业、单位的职工和城镇居民、农民个人加工的应税产品,均应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对支付给职工、城镇居民、农民个人的各种加工费用均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单位、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产品是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前店后场(坊)的征税问题
对于商业企业所属的实行工商统一核算的前店后场(坊)生产的应税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工业企业扩散产品收回后销售的征税问题
对工业企业将原由本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198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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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遣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十一)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乱,常用急救药品、物资配备不足,设备及其他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第七条 医务人员虽按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为技术事故。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医救,减轻损害程度。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内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事故应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表的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
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省级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 (地、州)级为十七或十九人,县 (市、区)级为十三或十五人。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科鉴定小组,负责本专科的具体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有分歧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通知当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
第十一条 鉴定费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一方负担。
第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四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二)二级医疗事故,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三)三级医疗事故,病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六百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百元。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
因进修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协议支付。
第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因发生意外的事故处理;属企业职工,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属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可按困难户给予适当救济。
第十五条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或寻衅滋事的、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在职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单位借用、聘用或进修期间对医疗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受行政处分的,由其原所在医疗单位或原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学校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给予前规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毕业或令其退学。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置的,或发生事故后扯皮推诿、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干扰鉴定委员会工作,或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由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1989年1月27日
知识产权人才应具备那些能力?相关的讨论和研究相当的多,大体归结为要懂技术、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等。笔者认为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对人才类型先进行分类,从现有的知识产权工作分工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界可以分为三个“江湖”,第一个“代理人江湖”,以专利代理人为主体,主要从事与专利、商标代理相关的业务。第二个“法律江湖”,律师占其主导,主要做知识产权维权。第三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大体由在企业从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构成。这三个“江湖”代表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三个类型,每个“江湖”工作侧重点不一样对人才要求并不一致。“代理人江湖”一般不要求法律及经济学背景,而“法律江湖”主要是法律专业出身的律师。这些人才中号称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的“双栖律师”全国只有1000多人,再懂经济更是稀有动物了,因此笔者绝不赞同笼统把知识产权人才界定为复合型人才。“术业有专攻”,不同的工作岗位对人的专业、技能等要求不一样,绝不能以一元化的思维用一个固化的标准简单去衡量知识产权人才。
本文侧重讨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对人才的需求,对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内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分为: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涵盖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创造就是智力创新活动,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为技术研发,创新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石,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源泉。单纯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没有实质价值,企业的目的是要将知识产权变为企业的财产,最终为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这就是运用。保护就是将创新成果权利化,包括两个方面: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维护,权利的取得是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含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知识产权权利;权利维护主要是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管理则是个框,凡涉及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都可以装到管理这个框中。因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重心在三个方面:创造、运用、保护,也即是“知识”、“产”、“权”,“知识”对应创造,“产”对应运用,“权”对应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包括“知识”→“权”→“产”三个流程。第一个流程:“知识”就是创新,一般认为创新是个技术活,传统的做法是主要仰仗技术人员来完成,但这种做法已经不符合潮流了,现在的技术研发小组是小而全,“小”是指研发团队人数少(以7-8人为限),“全”是指研发团队需要包括法律、生产、销售、财务等多部门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当然要从研发开始就要介入,查询专利文献,了解该技术的专利布局,研究如何绕过现有专利等?介入研发过程确实需要具备一定技术背景。第二个流程“权”就是将创新成果权利化和维权,权利取得一般是向政府机关申请,专利、商标等申请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权利维护中打击侵权也由律师代理,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专利、商标申请的代理率都在70%以上,知识产权维权外包的比例也较高。尽管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权利维护外包比例较高,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必须了解一定的代理知识,了解基本代理流程,对于知识产权维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第三个流程“产”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所在,第一、第二个流程都花费了企业的成本,企业指望在第三个流程中加倍赚回来。知识产权运用不仅仅是企业自行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现在的产品包含的技术日益复杂化,据介绍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集成了几万个专利,如果这些专利技术全部由一家公司来开发,至少需要配备300万个技术人员,这是任何企业都无法做到的,现代的技术研发靠愚公移山式的自主开发是不可能完成的,“开放式创新”是对创新活动本身的创新,企业以做集成工作为主,因此专利技术运用的关键在于各种许可谈判,这就是做买卖,没有经济头脑,没有一定的商务知识也是搞不定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三个方面以及三个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确实需要具备理工科、法学、工商管理、经济等多个专业的知识,涉及面如此之宽,至少跨了几个大学专业,一般人绝难达到。据笔者对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一项调研,示范区内只有6%的企业知识产权由专门的部门管理,8%的企业由技术研发部门管理,2%的企业由法律部门管理,60%以上的企业知识产权由行政或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即便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也相当薄弱,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高度缺乏有关。人才不足必须要培训,在我国“代理人江湖”及“法律江湖”都是有进入门槛的,有强制的执业资格认证,也有完善的人才培训和考核鉴别机制。大家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讨论常常忽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这个江湖是开放的,没有准入机制,到目前也没有相应的人才任用标准,没有规范的人才培训计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如何进行培训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要的专业能力和实务技能涉及这么多的专业,如此求全责备不利于缓解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高度缺乏的现状。
在医学领域有个大家不太熟悉的名词:全科医生(General Doctor),是指经过全科医疗这种范围宽广的医学专业教育训练的医生,具备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丰富的经验、卓越的管理才能。全科医生制度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各国全科医生数量占医生总数的30%—60%。我国医生的培养机制也曾经以专科医生为主,医院也按照专业进行设置。病人没有医学常识,哪里知道自己的病该去哪家专科医院呢?到医院看到让人眼花缭乱的科室该挂哪个科室的号呢?笔者有个亲戚大腿上有大片的肌肉萎缩,家里穷偶尔有些痛忍忍就过去了,几十年来不知道怎么回事,经济条件好了想到了治疗,遇到北京某部队医院的医生,看一眼就说出了病名,并说这是因为年轻时打多了青霉素引发的后遗症。亲戚回到省城,跑遍了所有的三甲医药,都说不清是什么病,还说要割一块组织进行化验,后来又来北京找到部队医院,医生说这病对生活不会有多少影响,治疗不一定有效果,因此建议不用治疗。我们在网络上进行检索,了解到发病原因和各种症状全部如部队医生所说,几十年的心病才算落定。省城的三甲医院条件不能说不好,也不能说医生水准不高,其实只是找错了科室,普通病人怎么知道肌肉萎缩要找骨科呢?专科医生制让医生们在某个专业很精深,但是对于非专业的病甚至缺乏基本常识,这样造成病人无所适从,在各医院、各科室之间徒劳奔波,浪费了钱财,可能还贻误治疗时间。专科医生制度致使医疗资源过于集中,眼睛有毛病全中国的人都来同仁医院,心脑血管病都挤到阜外医院去排队挂号……造成这些医院的医疗资源极度紧张,而社区医院却门庭冷落。其实大部分病情都是普通常见的,一般的医院一般水准的医生都可以治疗好,由于缺乏可以信赖的医生的指导造成民众病急乱投医,有钱没钱都往传说中最好的医院跑。全科医生由于其全科背景对各种病情都有所了解,一般的病情都可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引导到专科医生解决,这样全科医生可以服务于每一个病人,可以作为个人健康相关事务的顾问,也是引导专科医疗的经纪人,成为值得信赖的一辈子的个人健康保护神。全科医生制度可以将医疗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能在社区或县乡医院解决的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再到专门的医院治疗,对病人而言节省了医疗费用,对医院而言解决了冷暖不均的沉疴。我国现在非常重视全科医生制度,并大力推行全科医生的培养,卫生部与教育部为此联合制定了全科医生的培养规范。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走了专科医生培养模式的弯路,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及专利相关方面的人才培养,忽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的培训,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极度缺乏,另一方面也造成代理人及法律资源过于集中在北上广几大城市,企业也盲从非要到北上广找大所,地方留不住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人才与医生一样可以区分为“专科医生”和“全科医生”,“代理人江湖”和“法律江湖”可以看作是专科医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则是全科医生,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可以借鉴全科医生制度。全科医生对我国是个相对新的名称,有人马上联想到是不是“包治百病”的乡下郎中?当然不是这样的,全科医生具备扎实的医疗知识,受过专门的全科医疗教育,基本都在硕士学历以上的层次,其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超过多数专科医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培训可以借鉴全科医生的培训机制,像全科医生一样应当作为高级人才进行培训,“代理人江湖”和“法律江湖”贵在于精,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重在于广。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要素是管理,管理人不需要对各项工作、每个流程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但要像全科医生那样具备较高素质,对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内容和各个工作流程都通晓,能够全面把控日常管理事务,懂得如何根据企业战略进行整体规划布局,遇到需要延请外部机构解决的问题能够和外部的“专科医生”互相协作……能够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健康顾问”,守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运营好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收益。
综上:笔者建议相关机构尽快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全科教育。鉴于我国目前高等学校的教育还没有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的全科教育,为了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的急迫需求,可以通过继续教育方式来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工作可以让社会培训机构来完成。

作者:王瑜,海航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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