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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13:45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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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已废止)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根据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分派,包括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对其股东派发股份股利、现金股利和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而增加的股份称为红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及配股,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由本所安排。
第四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份结构表;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四)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所于R+2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账户。
第六条 公众股及转配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账户;
(一)R+1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结算数据包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二)R+2日,红股到账,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第七条 公众股、转配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派发;职工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或由上市公司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由上市公司派发。
第八条 通过本所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所指定账户,R+1日由本所划至证券营业部清算头寸,R+2日由证券营业部记入股东资金账户。
第九条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应当在刊登《配股说明书》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文;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股份结构表;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五)配股说明书;
(六)配售新股承销协议书;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配股认购于R+2日开始,认购期为十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作放弃。
第十一条 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配股,由股东到《配股说明书》指定地点认购缴款。认购结束后,配股主承销商将相应数据按本所规定的格式制成磁盘送本所登记。
第十二条 公众股、转配股、职工股的配股,由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报盘认购配股可以撤单。运作程序如下:
(一)R+1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结算数据包中的配股权证数据;
(二)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本所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结果记录于“配股认购确认库”;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及时查询当日“配股认购确认库”,如发现差错,应当查明原因并于下一认购日纠正;
(四)L+2日(L日指配股认购截止日),本所从证券营业部清算头寸中扣减配股款;
(五)L+3日,本所将配股款划至配股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六)L+10日内,本所根据配股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办理配股余股登记手续;
(七)配股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方可申请配股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所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手续费:
(一)公众股、转配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5‰计收;
(二)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1‰计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本所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手续费:
(一)公众股、转配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配股面值总额×3‰计收;
(二)国有股、法人股免收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延迟向本所划拨现金股利款,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因上市公司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致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本所按《股份登记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因证券营业部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致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本所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的权益分派参照本办法实行。
基金通过本所派发现金,本所按现金总额×3‰的标准通过基金管理人收取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1999年11月8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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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01-02-22

教师厅[2001]1号


  1999年9月我部在上海召开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我部于2000年9月组织检查组,对辽宁、江苏、河南、湖南、云南、广西、新疆等七省(自治区)实施“工程” 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发给你们。

  根据李岚清副总理的有关指示,“工程”从原定1999—2003年五年完成,提前到2002年结束。提前一年完成“工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精心组织施工,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落到实处,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理顺经费管理体制,统筹使用各项师资培训经费,发挥继续教育经费的最大效益。

  2、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应注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全员培训中,要把培训者和中小学骨干教师作为培训的重点对象,把职业道德教育和信息技术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校本培训作为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主要组织形式。

  3、培训工作必须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密切配合,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新课程、新教材的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特别重视《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教师培训以及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建设稳定的基地,由专门的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特别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其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手段在实施“工程”中的作用,要注意与“校校通工程”的衔接和沟通。

  5、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应由师资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必须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的师资培训机构要与教研、教科研、电教等部门密切联系,团结协作,共同承担起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保证各项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不搞重复培训,避免加重中小学教师的负担。
  为了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实施情况将纳入督导范围,作为保证“普九”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工程”评估方案将于2001年3月下发,请根据“工程”评估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6月15日之前报我部。在自评的基础上,今年第3季度我部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

  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检查组于2000年9月对辽宁、江苏、河南、湖南、云南、广西、新疆等七省(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由国家督学、部分省教育厅师范处处长、省教育学院院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东北师大研究中心和上海研究中心的有关人员以及我部师范教育司干部共29人组成。检查组一共考察了23个市(地)、15个县(区、市),听取省、市(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的汇报56次(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7次、市〈地〉级24次、县级25次);召开有关方面座谈会29次,约380人参加;考察各级教师培训机构57个、中小学13所;现场观摩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7次。现将七省(自治区)实施“工程”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程”进展情况

  1999年9月在上海召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以来,七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工程”,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计算机培训、骨干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的课程教材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1999年以来河南省已经有28.3%的教师参加了岗位培训,1/10的教师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湖南省34.3%参加了岗位培训,近1/4 的教师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岗位培训的教师达到31.2%;云南省达到了49.9%;广西、湖南、河南、江苏省(自治区)已经启动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各地做法不同,各有特点,如辽宁省的“研训一体,管训结合”,江苏省的培训、教研、教科研、电教四位一体,云南省的“履职晋级培训”,河南省的“百千万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骨干教师分类培训等等,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

  在实施“工程”中,多数省区十分重视继续教育科研和实验区工作,注意以科研为先导,以实验区为试点带动全省区的继续教育工作。除国家级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验区以外,各省区还确定了省级实验区,湖南省建立了17个实验区,江苏省建立了19个,广西壮族自治区20个,云南省2个,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有的实验区的科研成果已经被推广到本省区的其他地区。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检查的七个省(自治区)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措施,辽宁省下发了8个有关文件,河南省下发了11个配套文件,云南省制定了11项规章制度,江苏省颁发了6个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7个推进继续教育的措施及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

  二、“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也发现了“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

  检查中发现,相当多培训院校的培训经费“零运转”,以培训经费冲抵应拨付的人员工资,甚至部分收费被截留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由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承担培训成本的多渠道筹措经费体制在多数地方并未落实,完全依靠向教师个人收费,将政府行为转化成为个人行为。

  2.农村乡以下教师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难点

  农村教师的培训质量是继续教育的薄弱环节。检查中发现,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培训手段落后以及培训者队伍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工程”进展不平衡,城市学校较好,县城次之,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相对较差。

  3.提高学历培训的质量难以保证

  参加提高学历培训的教师中,普遍存在着学非所教、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有的地区参加提高学历培训的教师全部进修文科;还有一些地区的教师为了拿到文凭,到党校举办的学历班或其他旅游、烹饪等专业学习,而实际教学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推广不力

  此次检查发现,目前国家组织开发和推荐的教材已有300多本,但在推广的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在使用上,存在着自我封闭、地方保护的现象。1999年年底下发的继续教育教材推荐目录,多数被检查省区的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县教育主管部门都没有见到,推荐目录被搁置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远程教育手段应用不力

  利用卫星电视和互联网进行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推进“工程”的有力手段,但从七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还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1)硬件建设不到位,设在乡(镇)一级的电教站只能放映录像带,不能接收卫星电视播放的节目;(2)卫星电视节目目前更多地集中在学历培训方面,非学历的培训内容比较贫乏;(3)计算机的配备在农村地区刚刚起步,网络建设更为缓慢,网络信息资源严重不足。

  三、对加大“工程”实施力度的几点建议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地方事业,实施“工程”是地方政府行为,中央已经投入了巨大资金用于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以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要高度重视,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对继续教育的投入,保证“工程”的质量。要设立骨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按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地方教育费附加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继续教育;建立由政府、学校、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确保培训经费有稳定可靠的来源;要加强对各项师资培训经费的统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构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网络,发挥远程教育的作用,扩大覆盖面。对农村、边远地区实施“工程”事半功倍,不仅可以实现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离岗,使任职学校成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而且还可以减轻由于路途往返给农村教师带来的经济负担。各省要抓好远程培训系统的硬件建设,教育部负责用于远程培训系统的资源开发,两者要同步进行。要加强县以下培训基地的建设,重心下移,送教上门;对于那些经济负担较重的中小学教师,要减免培训费、补贴差旅费。

  3、对培训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已经迫在眉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把培训者培训置于继续教育的先导地位。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进行继续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帮助他们转变教育观念、提高知识技能,使他们尽快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要注意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动态,对于一些新出台的举措,例如,高中实行新课程方案、小学开设英语课以及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等,应在培训者培训中给予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保证基础教育质量的高度出发,协调师范处、电大、自考办以及高等学校的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职能机构,研制有关政策,共同把好入口关,杜绝学非所教、片面追求学历的现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劳动部关于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部


中国轻工总会:
你会《关于申请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函》(轻总经贸〔1994〕5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将你会报来的《轻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涂填工等六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轻工蓄电池行业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工
种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八年的工人,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199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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