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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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防止骗取免税行为的发生,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出口卷烟是我国扩大出口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既鼓励卷烟真正出口、又防止骗税行为发生的原则,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
二、严格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下达,其内容包括卷烟的出口合同号码、出口数量、生产企业、品牌、运抵国(地区)等。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以下简称《准免证》),不得超计划核签《准免证》;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三、实行指定海关报关出口的监管办法。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珲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从上述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
(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四、严格免税出口卷烟核销管理。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
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五、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卷烟出口企业应立即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对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税出口卷烟的经营权
,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8月3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珠府办〔2008〕62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研究和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事项:
(一)项目推进中的用地(含征地拆迁)、规划、环保、设计方案;
(二)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安排及突发的设计方案变更等;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协助市长主管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协助主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府办分管投资项目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组织召开。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会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收集联席会议研究议题。
(二)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将议题征求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
各部门应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在职责范围内解决相关议题,确需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再提交会议研究。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汇总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四)负责联席会议通知。
(五)负责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定期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个人意见,未经会议授权,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审核后,送市长和与会副市长会签。会签后由市政府发文。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各列席单位。
会议决议由各职能部门执行,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执行。
第九条 市府办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