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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38:30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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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安全部、劳动部发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经营及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由市建委负责行业管理,市劳动局负责安全监督,市公安局负责消防监督。

第二章 建设与经营





  第五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或供应站、点(以下统称站、点)的单位,其站、点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征得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应有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参加审查,对安全严格把关。
  工程施工须接受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的监督。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计资料,经上述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建成使用的站、点,须经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检查验收合格,取得《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凡在本市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安装防雷、防爆装置和消除静电措施。照明线路、开关及灯具应符合防爆规范,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防静电胶垫,管道法兰之间须用导电铜片或钢筋跨接。压力表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有效的检定合格证。
  贮罐站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站内严禁烟火。进站人员不得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入站机动车辆排气管出口应有消火装置,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条 各供气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设备、防火档案,执行设备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保证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贮罐和槽车,由市劳动局按照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统一安排检验。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和监验合格证书。钢瓶投用前,经营单位应携带以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劳动局办理注册手续后(包括在用旧钢瓶、经营单位转让的钢瓶以及外地流入本市的钢瓶),方可使用。资料不齐全的,必须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所有技术资料,供气单位应建档保存。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钢瓶充装两次检重制度,不得超装或少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应经劳动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在我市使用满一年的钢瓶应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每五年检验一次,使用20年以上者,每两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严重损伤或充装前发现有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可不受检验周期的限制,由检验单位确定,提前进行检验或缩短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内压力容器及工艺管道系统的安装,必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工艺管道和设备系统须经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压力容气在使用前,产权单位还须到市劳动局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定期检验。
第三章 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车和火车罐车产权必须按照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申请办理《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并逐台建立有容器竣工图、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合格证、投入使用时间、定期检验修理和事故情况等内容的技术资料档案。
  不得使用活动式槽车。


  第十四条 停放汽车槽车应有专用车库,运输途中不得在重要单位附近和人员稠密场所停留。


  第十五条 槽(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禁止以槽(罐)车当贮罐使用,或以槽(罐)车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十六条 钢瓶运输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办理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手续;
  (二)运输钢瓶的汽车(以下简称运瓶车)前后应挂上醒目的“危险品”警牌,不得敝蓬运输;
  (三)运瓶车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运瓶车不得在重要单位附近和人员稠密场所停放;
  (五)运瓶车不得人货混装,车上码放钢瓶不得超过两层,并妥为固定,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倒、卧;
  (六)运瓶车上除驾驶、押运员外,禁止其他人员搭乘,并严禁吸烟。

第四章 供应与使用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流程、设备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未经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和供应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生产、销售液化石油气残液助燃装置,也不得使用这种装置。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销售家用液化石油气灶具、快速热水器件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
  (二)持有经市建委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证明;
  (三)设立维修点,提供修理所需零部件,并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供气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用气说明书,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六会”(点火、调风门、试漏、通堵、装卸减压阀、处理一般事故),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供气单位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对集体和瓶装供气用户巡回检查,对居民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下影剧院、地下商店、地下旅馆、地下食堂及其它地下、半地下设施,严禁贮存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四条 严禁液化石油气用户的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热水等外热源对气瓶直接加热;
  (二)明火试漏;
  (三)在同一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炉灶;
  (四)倾倒、排放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转灌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
  (六)向液化石油气内灌装管道煤气;
  (七)自行拆装、检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八)拖、滚、摔、砸、倒、卧钢瓶;
  (九)自行改变钢瓶漆色。


  第二十五条 集体和采用瓶组供气的用户,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液化石油气专用库,明确专人管理,库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并配备防火器材,库外设置醒目禁火标志。


  第二十六条 安装液化石油气家用快速热水器必须严格遵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

第五章 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液化石油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由市建委、公安局、劳动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贮存、充装、运输、经营液化石油气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使用液化石油气发生事故,除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外,还应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和供气单位),紧急处置后,再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用户责任造成的事故,由用户负责;因供气单位造成的事故,由供气单位负责;双方意见分歧时,由公安消防或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裁决。供气单位应按季度将用户液化石油气的事故情况报市建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件第十二条是按1994年7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修改后的条目文字编入的,原件第十二条内容摘登于下: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由经营单位报劳动局验收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旧钢瓶须补办)方能使用。技术资料交由供气单位按批建立技术档案。
  钢瓶应保持瓶体油漆完好,瓶体表面用油漆喷上注册标记及下次检验日期。瓶体重量和容器参数不清楚、不齐全的,不得充装使用。严格实行钢瓶充装两次检重制度,不得超装、少装。新钢瓶使用后,须经市劳动局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满一年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检验年限依次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超过十五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站、点内压力容器及工艺管道的安装必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安装完毕,在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后,应抽真空或充氮(气顶水)置换合格。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还须到市劳动局登记注册,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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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工作而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范围是:
(一)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进行国内外商贸活动中,用于收购、销售、结算及用来测定商品的量值、品位时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医疗卫生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化验、诊断、治疗、防疫、保健活动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安全防护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保护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保护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活动中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环境监测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为在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中进行监测、测量和控制活动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和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关、商检、公安、工商、城建、劳动、卫生、环保、气象、商业贸易等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燃油加油机、公用电话自动计费器由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定点检定,统一发给检定证书。
第八条 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将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九条 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竹木直尺、液体量提和玻璃体温计;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检定。
竹木直尺、液体量提和玻璃体温计在使用中,如发现失准的,应自行报废。
第十条 生活用煤气表、水表、电能表作首次检定后,分别按煤气表使用5年、25毫米以下水表使用6年、单相单宝石电能表使用5年、双定石电能表使用10年的期限进行使用,期满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只作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外,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其他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周期检定。
检定周期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检定规程确定。
第十二条 生产竹木直尺、液体量提及玻璃体温计的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制造厂,实行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应在计量器具上统一采用首次强制检定的CV标志。无该标志的,禁止销售。
第十三条 属首次检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电能表,在安装前必须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的煤气表、水表、电能表,其工程竣工验收不得通过,并不得供
水、供电和供气。
生产煤气表、水表、电能表的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不能代替首次强制检定合格证。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检定的。
(二)经检定不合格的。
(三)检定合格证失效的。
(四)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或首次强制检定CV标志的。
(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属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第十五条 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对检定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并注明检定日期及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送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受理的检定机构缴纳检定费用。
检定机构应从受理检定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结论。对超期作出结论的,送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属无故拖延,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或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含标称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并超出允差范围的),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
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无CV标志产品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刁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和检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7日

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1996年10月18日,机械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强制性标准认定办公室:
根据《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第一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第一批项目涉及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认定证书。

附件: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第一批项目目录
┌──┬────────┬──────────────┬────────┬───────┬──────┐
│序号│标准编号及其名称│ 产品名称(主要系列) │标委会(归口所)│检测机构 │认定截止期限│
├──┼────────┼──────────────┼────────┼───────┼──────┤
│1 │JB8309-96电雷管 │引爆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为│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国家电线电缆质│98年7月 │
│ │引爆用聚氯乙烯绝│DBV、DVGV │化技术委员会 │量监督检测中心│ │
│ │缘电线 │ │ │(CB实验室) │ │
├──┼────────┼──────────────┼────────┼───────┼──────┤
│2 │GB10051.3-88起重│起重吊钩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国家起重机械质│98年7月 │
│ │吊钩 直柄吊钩使│ │研究所 │量监督检测中心│ │
│ │用检查 │ │ │ │ │
├──┼────────┼──────────────┼────────┼───────┼──────┤
│3 │JB6853-93校准用 │常规标准气体 │北京分析仪器研究│国家分析仪器产│98年7月 │
│ │混合气体气瓶色标│医疗卫生用气 │所 │品质量监督检测│ │
│ │ │ 血液测定用 │ │中心 │ │
│ │ │ 肺功能测定用 │ │ │ │
│ │ │ 脑循环测定用 │ │ │ │
│ │ │ 消毒杀菌用 │ │ │ │
│ │ │可燃气体报警器校准混合气 │ │ │ │
│ │ │汽车排放尾气检测用气 │ │ │ │
│ │ │电力能源用气 │ │ │ │
│ │ │地震监测用气 │ │ │ │
│ │ │石油化工过程分析仪器用气 │ │ │ │
│ │ │裂解低压聚乙烯用气 │ │ │ │
├──┼────────┼──────────────┼────────┼───────┼──────┤
│4 │JB7496-94 │减压器 │西安工业自动化仪│机械工业部自动│98年12月│
│ │焊接、切割及类似│ │表研究所 │化仪表产品质量│ │
│ │工艺用气瓶减压器│ │ │监督监测西安分│ │
│ │安全规范 │ │ │中心 │ │
├──┼────────┼──────────────┼────────┼───────┼──────┤
│5 │GB15760-1995 │外圆磨床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国家机床质量监│98年12月│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督检验中心机械│ │
│ │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 │工业部机床产品│ │
│ │JB4029-85 │ │ │质量监督检验西│ │
│ │磨床砂轮防护罩、│ │ │安分中心、上海│ │
│ │安全技术要求 │ │ │分中心、昆明分│ │
│ │ │ │ │中心 │ │
├──┼────────┼──────────────┼────────┼───────┼──────┤
│6 │JB4305.2-92工业 │工业洗衣机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国家日用电器质│98年12月│
│ │洗衣机 安全要求│ │所 │量监督监测中心│ │
├──┼────────┼──────────────┤ │(CB试验室) │ │
│7 │JB6238-92工业干 │工业干衣机 │ │ │ │
│ │衣机 安全要求 │ │ │ │ │
├──┼────────┼──────────────┼────────┼───────┼──────┤
│8 │GB1094.1-1996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国家变压器质量│99年7月 │
│ │电力变压器 总则│500kV级: │技术委员会 │监督监测中心 │ │
│ │GB1094.2-1996 │单相双绕组 100~260MVA │ │ │ │
│ │电力变压器 温升│三相双绕组 240~720MVA │ │ │ │
│ │GB1094.3-85 │单相自耦三绕组无励磁调压120 │ │ │ │
│ │电力变压器 绝缘│~333MVA │ │ │ │
│ │水平和绝缘试验 │单相自耦三绕组有载调压120~ │ │ │ │
│ │GB1094.5-85 │333MVA │ │ │ │
│ │电力变压器 短路│330KV级: │ │ │ │
│ │承受能力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90~360MVA │ │ │ │
│ │ │三绕组无励磁调压90~240MVA │ │ │ │
│ │ │自耦无励磁调压90~360MVA │ │ │ │
│ │ │自耦有载调压90~360MVA │ │ │ │
│ │ │220KV级: │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31.5~360MVA│ │ │ │
│ │ │三绕组无励磁调压31.5~240MVA│ │ │ │
│ │ │自藕无励磁调压31.5~240MVA │ │ │ │
│ │ │双绕组有载调压31.5~180MVA │ │ │ │
│ │ │三绕组有载调压31.5~180MVA │ │ │ │
│ │ │自耦有载调压31.5~240MVA │ │ │ │
│ │ │自耦有载调压63~180MVA │ │ │ │
│ │ │110KV级: │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6.3~120MVA │ │ │ │
│ │ │三绕组无励磁调压6.3~63MVA │ │ │ │
│ │ │双绕组有载调压6.3~63MVA │ │ │ │
│ │ │三绕组有载调压6.3~63MVA │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6.3~63MVA │ │ │ │
│ │ │63KV级: │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0.63~63MVA │ │ │ │
│ │ │双绕组有载调压0.63~ 63MVA │ │ │ │
│ │ │35KV级: │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0.05~1.6MVA│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0.8~31.5MVA│ │ │ │
│ │ │双绕组有载调压2~12.5MVA │ │ │ │
│ │ │6、10级: │ │ │ │
│ │ │三绕组有载调压6.3~63MVA │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0.63~6.3MVA│ │ │ │
│ │ │双绕组无励磁调压0.2~1.6MV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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