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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2:54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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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1号(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梓山湖区域,是指以梓山湖为中心,东起团圆路,西至龙洲路,南起迎宾路,北至益阳大道的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合理确定梓山湖生态公园、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梓山湖公园水域保护线、梓山湖湖滨绿化线,确定梓山湖区域保留的自然山体、山林的面积,实地勘定梓山湖生态公园的界线。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高标准编制梓山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该区域人口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 高标准规划建设梓山湖区域:

  (一)区域的森林覆盖率高于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设用地的绿地率高于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二)区域内的经营性和风景性建设项目,应尽可能结合该区域内的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梓山湖生态公园内的道路应当依山就势设计和建设,切实保护好自然山体和绿化。

  (三)科学规划梓山湖区域的建筑风格、色彩、高度、体量,使该区域内的建筑物与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控制梓山湖区域的开发强度。该区域内所有项目开发强度均不得突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

  (二)加强村民建房管理。禁止村(居)民在该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三)加强对已建、在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梓山湖市民广场和南广场、东广场用地面积不再缩减。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该区域内乱采、乱挖、毁林造地及其它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占梓山湖生态公园用地(含梓山湖水面),已侵占的用地和水面应予退还。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合理划定梓山湖的水源保护区,制定梓山湖补水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建设完善梓山湖水源的补水设施,补充梓山湖的水源,使梓山湖的水面不低于46米(黄海高程)。

  (一)该区域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和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实行雨污分流,集中收集雨水通过氧化塘处理后进入梓山湖。

  (二)修建和完善渠道、涵闸等设施,将云雾山区的雨水引进梓山湖。

  (三)新建补水设施,在雨水补充量较少,致使梓山湖水面达不到规定水位时,从资江向梓山湖供水。

  第九条 严格保护梓山湖水体:

  (一)进一步完善梓山湖水源保护区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规划建设排水管道,截流梓山湖周围地区所有污水。规划建设梓山湖区域内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将区域内所有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排污干道。

  (二)严格审查申请进入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严禁工业项目和有污染的其他项目进入。梓山湖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雨污水达标才能排放。项目用地范围内雨污分流的雨水收集与排放工程、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必须和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实施雨污分流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实施雨污分流后,雨污水未能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梓山湖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在梓山湖水体上开发经营性项目。

  第十条 科学调控梓山湖外排水量,减少梓山湖水库农业灌溉用水量,逐步调整梓山湖水库的灌溉功能定位。

  第十一条 禁止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商业性水产养殖。

  第十二条 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确保施工废水、废弃物不进入梓山湖。加强对梓山湖水体的环境监测,建立梓山湖水体质量的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梓山湖公园内乱扔垃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成立梓山湖管理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梓山湖区域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赫山区人民政府为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梓山湖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地开发建设梓山湖区域,高标准建设梓山湖生态公园;完善梓山湖水源保护区内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梓山湖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梓山湖生态公园界线上设置明显标识;负责梓山湖补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梓山湖区域园林绿化、林地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对梓山湖公园的日常管理;负责查处在梓山湖区域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负责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梓山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高标准规划梓山湖区域的开发和建设;划定梓山湖生态公园、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梓山湖公园水域保护线、梓山湖湖滨绿化线,确定梓山湖区域内保留的自然山体和山林的面积;根据公园规划范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勘定梓山湖生态公园的界线;对该区域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验收,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梓山湖补水方案以及科学规划建设梓山湖水土涵养区水利设施;负责科学调控梓山湖外排水量;负责对梓山湖农用灌溉区替代水源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梓山湖区域内环境质量定期检查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建立梓山湖水体质量预警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情况;加强对梓山湖水体的环境监测,及时查处污染梓山湖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协助、指导、监督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赫山区政府做好梓山湖区域园林绿化、林地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梓山湖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防止公共资源被非法占用。

  第二十二条 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所涉及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负责查处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办法执行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定期检查各责任单位履行责任的情况,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梓山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按相关程序进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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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批复

195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0月10日(57)法研字第122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所提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或假释的意见,但遇有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在执行中有特殊立功表现的罪犯等,也可提出考虑减刑或假释。关于一般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短期徒刑的期限问题,希你院自行考虑。


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1年11月27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观念,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武装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国防教育工作,由市、县(区)国防教育委员会主管。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计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国防教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四)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五)组织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六)研究解决有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进行国防教育,应坚持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干部的国防教育,主要学习掌握国家防务的法律、法规、命令、指示、时事政策和军事知识。
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按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进行在职学习;
(二)脱产轮训;
(三)结合当地民兵训练参加实弹射击等军事活动。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主要进行时事政策、国防常识和国防后备力量知识的系统国防教育。
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结合征兵、民兵整组及其他有关活动进行;
(二)通过专业刊物进行刊授、函授教育;
(三)结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年度训练进行集中教育。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具体规定教育的时间。
各级各类学校应分别对在校生进行以下国防教育:
(一)小学生主要进行国旗、国徽、国歌及国防传统教育;
(二)初中生主要进行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以下简称“三防”)知识教育;
(三)高中生、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主要进行国防法律、法规、国防义务和国防常识的教育;
(四)高等院校学生主要进行国防理论、国防法律、法规及国防技术知识的教育。
学生的国防教育可采取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中以上学生应开设军训课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有条件的,可利用寒署假开办少年军校。现有的国防教育基地,应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九条 职工的国防教育,主要进行国防常识、“三防”知识、国防义务及国防法律、法规的教育。职工国防教育可采取岗位学习、脱产轮训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居民、村民的国防教育,主要进行国防常识、“三防”知识和国防义务的教育。可结合征兵及拥军优属活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各类人员的国防教育应保证必要的时间,具体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按以下分工组织实施:
(一)干部按干部管理体制,由各单位负责;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由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负责;
(三)学生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
(四)职工由所属单位负责;
(五)居民、村民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每年应结合征兵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月活动,结合“八一”建军节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周活动。
各级民政、人事、司法、人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从地方或部队有教学经验和教学特长的人员中选聘,并通过专门培训后任教。
第十五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对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
(一)按照规定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时间进行国防教育;
(二)受教育的人数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受教育人员考试及格率为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抽考及格率为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六条 凡达到检查验收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单位:
(一)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各项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效果明显的;
(三)爱国拥军,为部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个人:
(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模范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其他方面对国防教育做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评比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可分为市级、县(区)级,并分别由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批准。评比办法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国防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应有的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自行解决。
国防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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