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59:26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入夏以来,多数地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普遍实施夜间施工。自7月份起,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夜间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
  (一)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和监理单位问责,同时还应向建设单位问责,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夜间施工的安全监管,完善制度措施,督促项目从业单位切实落实夜间施工条件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下半年交通建设生产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暑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暑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为扩大消费,提高运营效益,经研究,决定在暑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乘机日期),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实行统一优惠票价,教师优惠25%、学生优惠40%。
二、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须提前7天出票。客票不得自愿变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之后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50%的退票费。教师、学生优惠与团队优惠不得相互组合使用,不得实行双重优惠。
三、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除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外,还须出示有效的附加身份证明。教师身份证明为国家教育机关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或学校颁发的《工作证》),并附学校介绍信;学生的身份证明为学校颁发的《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
四、教师、学生优惠客票,仅限在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及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具有销售折扣机票资格的销售代理人销售。销售教师、学生优惠机票时,应将教师、学生的附加身份证明复印留存,分别附在机票出票人联和会计联后;填开教师、学生优惠机票
时,须在机票的票价等级、客票类别栏填开票价代号(教师票价代号为YDT、学生票价代号为YSD)及折扣率,以备核查;票价栏须按旅客实付票款金额填写。
五、各航空公司对教师、学生优惠票要实行舱位管理,对售出的教师、学生优惠票要做好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10月1日前报民航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对假借教师、学生名义优惠扩大优惠范围,扰乱航空运输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



1999年6月21日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

作者:王荣 律师 ,桂林明辩律师事务所,邮件wr666@chinaacc.com

.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当事人超过六十日的期限提出仲裁申请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是提起劳动仲裁最大的风险之一。那么,法律是否有可以中断、中止或者延长该期限的规定呢?

在这里首先应该明确是什么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或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实际上时效的中断和中止起到了时效的延长效果。

笔者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将可以作为仲裁申诉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以此作为化解申诉时效带来的风险。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四、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期间。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五、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六、非典期间。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