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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8:20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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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


  第四条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


  第六条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不得批准征用和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厂房住宅、开挖鱼塘等。


  第八条 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计划的;
  (二)未按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的;
  (三)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定额比例标准的(农民住房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的70%,总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企业内建筑占地系数低于25%的,厂前区用地超过总面积的5--6%)。


  第十条 凡征用村组土地,需办理撤组农转非的,用地单位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前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许继续生产的砖瓦窑厂,取土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处理,承担复垦任务或经费,用毕后交原村组使用。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户口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四)新分户者,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实行年度土地资源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含国家、集体)所有者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前款中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应按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核发证书。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合同后,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满并履行合同后,注销登记,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收税范围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户、联合体)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区)、乡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省土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


  第二十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管,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的复垦、整治,也可部分用于村庄内的基础设施的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以下土地列为复垦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设挖、压废地;
  (二)工矿企业废弃地和煤矿用陷地;
  (三)农村中废弃的沟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类零星荒废地。
  土地复垦计划每年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共同编制下达。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涉及挖废、压占或损坏土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把土地复垦列入总体设计。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和承包责任制。经立项的复垦土地,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达到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建立复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种植粮棉作物的,不增加粮棉的合同定购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或林业特产税,提倡和鼓励集体、个人进行劳动投入。
  各级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资金,按省规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用于复垦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中取得以下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积极组织土地复垦、开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同破坏土地资源和违法用地的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
  (四)在保护土地资源有关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土地资源,非法取土、挖砂、采石、采矿、污染等,严重毁坏耕地条件的;
  (二)故意抛荒耕地的;
  (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四)侵犯或非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五)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越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无权批准、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占用土地的;
  (七)贪污、挪用土地管理有关税费的。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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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人教科字〔2010〕25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部办公厅印发的《2010年民政标准化工作方案和标准制修订与研究项目计划》(民办发〔2010〕15号)要求,今年10月下旬将对2009年部里下达的35项标准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完成标准研究任务,于9月30日前将项目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来源、现状分析、研究过程、研究内容和结论建议等)、标准草案稿(按GB/T 1.1-2000和GB/T 1.2-2002要求确定标准结构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国家标准草案稿使用TDS 2.0标准编写模板编写)、标准立项建议书或计划书(见附件,可从部网站下载;已报立项的项目不再填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人事司教育科技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krj@mca.gov.cn。



联系人:杨雪

联系电话:58123511

附件:

1.2010年6月应完成的标准研究项目明细表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823716.doc
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08115.doc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50838.doc
4.民政部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3040202.doc
民政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把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历史、经济和自然等原因,民族教育还面临着很多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认识。《决定》进一步阐释了民族教育对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族教育对于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维护祖国统一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各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出发,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按照《决定》要求,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教育工作,不断推动民族教育发展。

  二、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决定》的印发,为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各地要切实行动起来,用《决定》精神指导我们的工作,在落实上下功夫,真正使民族教育各项工作能有新的突破性进展。要按照《决定》要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基础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落到实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这些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宣传,做到项目实施前有详细规划,实施中有得力监督,实施后有总结汇报。要加强对边境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特殊性问题的研究,切实解决边境民族教育的实际困难。要进一步保护和重视少数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民族地区女童教育质量,改善女童生存状况。

  二是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在国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置等方面突出民族及区域特色;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和教学模式的创新;采取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建设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或职业学校,承担起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两大历史性任务,当好农科教结合的载体,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要积极推动建立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助学制度,使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职业教育,掌握脱贫致富本领。

  三是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努力办好民族院校。加大对民族地区高校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引导鼓励民族地区高校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人才密集的优势,结合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服务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要支持民族地区高校课程建设,加快民族地区高校数字资源的建设步伐。通过“西部之光”、“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向民族地区的倾斜,促进民族地区高校的学术交流和教师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高校的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院校的支持力度,在基地建设、科技项目、人才计划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加强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建设人才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形式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继续举办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和民族班,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深化预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利用内地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巩固和发展西藏、新疆学生到内地学习的重要教育方式,逐步扩大高中及以上阶段规模。积极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重视高校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就业问题。

  五是因地制宜搞好“双语”教学及科研开发,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双语”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指导,促进“双语”教学的发展。要大力宣传、广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建立健全省级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MHK)机构,配合搞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的各项工作。继续做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工作。

  六是要进一步下功夫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各民族地区要通过“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农村中学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中英西南基础教育项目”、“联合国儿基会师资培训项目”等项目,积极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少数民族师资,尤其是“双语”师资。要采取鼓励和优惠政策,吸引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学校任教,充实民族地区教师力量。鼓励和支持大中城市教师、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支教和任教。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对口支援。

  七是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及思想道德建设,加大对民族教育的宣传力度。要按照《决定》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做到有关内容“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教育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舆论阵地向国内外宣传我国民族教育取得的辉煌成就,广泛深入地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具体的表现,各地要在编制和实施“十一五”规划时,把搞好民族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抢抓机遇,脚踏实地,开拓创新,扎扎实实推动民族教育事业实现新的突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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