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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2:11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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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业经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冬季除运雪工作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除运雪工作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城市除运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除运雪责任划分并组织实施。
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气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雪情的预测、预报,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除运雪通知和报道除运雪动态。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城维费中列专项资金,用于除雪机械设备及融雪剂等的购置,逐步提高除雪机械化水平和机械运雪能力。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除运雪工作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市除雪指挥部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除运雪工作实行记分检查,新闻媒体公布。年总评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抚顺市除运雪检查评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除运雪范围是城市的一、二、三、四级街路、广场、桥梁及居民区甬道。
第七条本规定范围内的除运雪路段必须指定责任单位、个人或有偿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除运雪。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除运雪责任状,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个人或专业公司之间应当签订除运雪责任状或合同。
第八条除运雪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收取年度除运雪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除运雪任务按单位在册职工、个体经营从业人员和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及学生数划分。学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员人均40平方米。
自行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委托单位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除运雪劳务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
第十条除运雪责任单位必须以雪为令,主要街路、桥梁、人行天桥、坡路、灯控路口等重点路段的除雪必须雪停后8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3日内运出;其余范围的除雪必须雪停后24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7日内运出。
第十一条除运雪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除雪后的路面、桥梁、广场应见本色,道路露边石,无漏段、雪包、雪条、冰棱,道路两侧至建筑物露出人行步道;
(二)道路两侧至建筑物无雪堆。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指定10个以上排雪地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运雪由除运雪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地点排卸。无运雪能力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动车辆运出,运费由除运雪责任单位承担。学校负责路段的运雪由环卫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的,由管道产权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清除,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不得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不得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市除雪指挥部在雪停8小时和24小时后分别对除雪情况进行检查,3日和7日后分别对运雪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收取的除运雪劳务费,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除运雪劳务、工具、物资、设备等支出。
第十八条除运雪期间,过往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除运雪作业人员和车辆。对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拒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二)未能按时限要求除运雪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三)除运雪质量不达标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四)不按指定地点排卸积雪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五)对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22日起施行。《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办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3号令)、《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1994年11月1日抚政发88号)、《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2000年11月17日市政府75号令)和2003年12月18日发布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除运雪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清原、新宾、抚顺县的除运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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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72号 )
2003-3-19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世纪大道建设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二十件实事之一,是一项民心、民利工程,是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创建滨江花园城市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做好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城南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分期实施,第一期拆迁范围为世纪大道北起市工商银行办公大楼东侧,南至军民路,东西两侧边界以规划的136米宽道路的两建筑边线为准(详见世纪大道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大道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实施、分类补偿。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房屋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80%补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60%补偿;其它单位(含行政单位和条管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50%补偿。

2、经营性房屋补偿

(1)商场、娱乐、酒店场所(以产权证使用性质界定)下在营业的,底层按800元/M ,二层 按500元/M 补偿。

商铺补偿自管房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 (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 以内(含30M )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计算。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1)商品房商铺,凭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已建好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商铺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M 补偿。

(2)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章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 (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 以内(含30M )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计算。

(3)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并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

(3)未销售的商品房按450元/平方米扣除折旧因素后予以补偿。

(4)农房比照城市私房同结构类型标准估价100%补偿。需要征地迁建的,按同类结构类型房屋建造成本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所需宅基地由相关单位配合市世纪广场开发建设公司统一征用划拨安排。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世纪大道的拆迁工作由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及院内花草树木,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移栽,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处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世纪大道房屋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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