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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4:47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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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中央编办 中国残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0.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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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每年新发结核病人145万例,其中传染性结核病人65万;每年新发结核病人数占全球总数的17%,位居世界第二。我国已向世界庄严承诺:在中国迅速扩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到2005年达到全球结核病控制目标,即DOTS覆盖率达到100%,新涂阳病人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以上。
目前,我国结核病控制工作现状与全球目标仍有较大差距。13个省份DOTS覆盖率未达到100%,10个省份治愈率低于85%,全国新涂阳病人发现率也仅为45%。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推进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达到全球控制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与病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及转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的要求,对于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相关检查并予以诊断。对于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的时限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于不能确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要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确诊。对于确诊的需要入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要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对于不需要入院治疗的,或出院后仍需继续药物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医疗机构的接诊医师应按照国家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案制定诊疗方案,并将其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导肺结核病人服药。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工作,认真落实肺结核病人管理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转诊和归口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对报告的肺结核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属地化的管理原则,核实辖区内病人的转诊到位情况,及时开展没有到位的肺结核病人的追访工作,以提高转诊到位率。同时,对结核病人的家属等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并落实相应的措施,以控制结核病疫情的蔓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和管理的肺结核病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要求,落实病人管理措施。
三、为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促进病人管理措施的落实,我部已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增设置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04〕78号),在部分乡镇卫生院增设痰涂片检查点,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肺结核病人进行痰涂片检查。设立肺结核病人报病奖和发放肺结核病人督导管理费的政策,卫生部将另行制订。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促进通知精神的落实,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四年七月六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鸡西工业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鸡西工业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鸡政发〔2009〕 2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鸡西工业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鸡西工业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支持和推动鸡西工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工业基地)建设的快速启动和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经批准入驻工业基地的企业,除享受《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第一条工业基地建设用地符合《鸡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鸡西市城镇总体规划》,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的鸡西工业示范基地土地利用规划,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保证工业基地建设用地。



第二条入驻工业基地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类、各级土地基准价执行。



第三条工业基地内项目用地,由鸡西工业示范基地管委会初审,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



第四条工业基地内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最低限价收取,并由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出让所有税费。



第五条市政府对入驻工业基地企业给予创业支持。采取土地出让形式供地的,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财政部门参照企业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额度,从地方财政中拿出相同额度的资金辟为创业资金,支持企业创业。支持比例为: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参照企业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额度的30%给予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50%给予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80%给予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100%给予支持。



第六条对于入驻工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2-3年)缴纳(在出让金或租金未全部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或租赁)。



第七条对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全部土地使用权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以土地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可享受第五条政策。对投资巨大、财税贡献大、对地方经济拉动大的项目用地,将给予特殊政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八条鼓励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工业基地,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所得收益,可部分用于企业搬迁补偿。



第九条在工业基地内投资建设公益性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二、财税政策



第十条工业基地内的企业,除享受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财税奖励政策外,对于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企业正式投产三个月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扶持。



(一)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第一年、第二年连续两年按50%给予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减半扶持。



(二)投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第一年、第二年连续两年按60%给予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减半扶持。



(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第一年、第二年连续两年按100%给予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减半扶持。



(四)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连续三年按100%给予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扶持。



第十一条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实现正常生产经营,达产达效后,由同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或项目预算等资金中安排,对引进项目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掌握使用的科技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等,拿出20%-30%优先用于支持工业基地的引进项目。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工业基地内各园区和地处工业基地外其他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工业基地内适合的专业园区注册登记和建设发展,实现的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县(市)、区与税收缴库所在地双方进行协议分成。市级财政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工业基地规划区内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不受年度担保规模限制。



第十五条对工业基地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属于市区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入驻工业基地企业建设期间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对于按规定必须上缴(省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相关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减免政策。执收部门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将相关资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营性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



第十七条鼓励工业基地内企业扩大出口,企业产品出口享受我省沿边开放带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进驻工业基地的进出口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地方商品奖励资金及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等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出口一般性地方商品,在享受省级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基础上,同时享受同级财政0.02元奖励。出口本地高新技术产品及机电产品,在享受省级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基础上,同时享受同级财政0.03元奖励。企业参加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除享受国家70%的费用补贴外,再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20%给予补贴。



(二)进驻工业基地的进出口企业,如涉及进出口配额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相关配额额度及招投标费用补贴的支持。



(三)对于工业基地内的进出口企业,可放宽信贷融资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扩大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在国家公布贷款利率基础上可以适当下浮。



(四)基地内从事国内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可优先享受省级国内贸易促进资金的支持。对于从事特定行业或填补市内产业空白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后,可扩大资金支持额度及简化审批程序。



三、科技与人才政策第十八条携带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工业基地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优先推荐争取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做进一步研发的,可优先进入市高新技术孵化器,可优先获得市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并优先推荐争取省科技攻关计划支持。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设立工业基地人才资源数据信息库,并与市人才中心和人才市场联网,设立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对引进的人才,政府资助科研启动经费。对企业选派高级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深造,单独给予资助。鼓励工业基地内企业与鸡西大学、鸡西技师学院、黑龙江机械高级技工学院等院校联合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本专科生培养创新基地,按照订单式培养等继续教育方式,开展各类紧缺人才的培训,满足工业基地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工业基地内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工业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经审核,比照我省事业单位转制的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高校在校生到工业基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第二十二条入驻工业基地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可享受人才、落户、市民待遇政策。



四、投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除按规定必须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在工业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入驻工业基地的工业企业,属于用电大户的,由基地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给予入驻企业优惠电价。



第二十六条对入驻工业基地的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审批项目和审批手续,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真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切实保证办事程序最便捷、时限最短、效率最高、投资者最满意。



五、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鸡西工业示范基地设置高新技术产业园(鸡西市工业园区)、医药食品产业园(鸡冠民营科技示范园区)、资源深加工产业园(滴道煤电化循环经济园区、恒山煤炭及石墨综合加工园区、城子河煤炭深度加工园区、梨树镁合金加工园区、麻山石墨工业园区)。为加强工业基地协调管理,成立鸡西工业示范基地管委会,与鸡西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合署办公。



第二十八条为工业基地内企业创造良好和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我市行政部门、执法单位和收费单位进入工业基地履行职能(有国家和省级的法律、法规文件,或与基地内企业签订的检查、验收、收费、评比合同或协议的),须与工业基地管委会协商同意后,由工业基地指定相关部门人员陪同履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已设在工业基地规划区域内的企业是否享受本政策,由基地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三十条工业示范基地企业入驻条件:(一)工业基地以布局工业项目为主。所有入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定位、工业基地规划和环评要求。(二)入驻工业基地企业要求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和经济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财政贡献率(主要考核上缴税金)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政府支持工业基地集中优势资源,统一建立鸡西工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孵化器,资源共享,孵出项目按产业类别和资源属性,分别进入不同产业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立工业基地信息化平台,基地内园区、企业资源共享;成立工业基地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园项目实行统一评审。



第三十二条工业基地各专业园区采取独立设置、独立投资、独立建设、独立运作的管理模式,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隶属本级政府和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双重领导。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工业基地有关财政指标的考核及政策兑现。



第三十四条工业基地内各园区可根据本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六、其他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省政府批准的鸡西工业基地建设规划内的鸡西市工业园区、鸡冠民营科技示范园区、滴道煤电化循环经济园区、恒山煤炭及石墨综合加工园区、城子河煤炭深度加工园区、梨树镁合金加工园区和麻山石墨工业园区等各规划区和进入规划区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政策由鸡西工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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