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6:11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80号


各区(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9年1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 资金来源: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 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301号



各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5日



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县区和市属各部门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本市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本办法所称本市各县区、市属各部门,是指本市市及县、区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兰州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数字兰州”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发展实际,市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各县区、市属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详细规划,经市数字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数字办进行审查。市数字办主要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分别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项目评审中心作为项目审批、拨款及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对于政府投资估算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市项目评审中心可会同市数字办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于政府投资估算未超过500万元电子政务项目,市项目评审中心按《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国家和省下达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备案,市数字办应当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务。

第十条 未列入全市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以及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项目审批,市财政局不予拨款。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须报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市财政局下达用款计划。对未按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追究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数字办负责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及日常管理工作。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拟建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将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在安排资金时,应当以全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主要依据,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以保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各县区要加大对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切实推进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市属各部门积极向上级业务对口单位或其他方面争取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已取得上级或其他方面资金支持的电子政务项目,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争取的多、配套的多”的原则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报市数字办备案。

第十五条 市数字办负责统筹建设全市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交换协议,建设市级重点基础性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信息交换协议,通过统一的兰州市政务信息化应用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建设本机关或者本部门的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必须遵守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在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下,充分利用已有全市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建立在全市统一的兰州市政务信息化应用平台之上,不得各自为阵重复、独立建设(国家机要网、安全网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须独立建设的网络和系统例外)。

第十七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监理等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项目建设规模选择具有相应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不得允许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等级与拟建工程建设规模不符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技能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数字办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市数字办审定的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若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调整技术方案时,应报市数字办审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项目评审中心根据市数字办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合同中要求承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承建单位可将中标合同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有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时不予安排:

1、列入上年度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未完成的;

2、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未按规定及时向市数字办申请正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3、电子政务项目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电子政务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市数字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电子政务应用与资源整合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省和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及视频会议系统等基础公共应用系统,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积极利用“中国·兰州”门户网站群系统,加强自身政务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资源,在市数字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部门之间应实现无偿共享。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须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进行建设,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章 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市数字办会同公安、安全、保密等部门,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做好全市政务网络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2、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3、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4、与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严禁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 验收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初验和正式验收两部分。项目初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试运行,正式验收合格后才能移交并投入正式运行。初验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正式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数字办负责组织实施。未通过正式验收的项目,市数字办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经正式验收或正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维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维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楼核心机房及市委办公楼、广武商厦办公楼机房和全市政务网络(包括各部门局域网,但不包括终端设备的维护)及在其上运行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运维实行外包形式,由市数字办以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形式择优选择有实力的信息企业进行外包,市数字办负责对该企业提供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已建成的业务应用系统、机房的外包方案,需由市数字办审核后方可进行招标或采购。

第三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提出申请,由市数字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数字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数字办对市管干部进行信息化知识与应用的培训与考核,市人社局会同市数字办对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市数字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标办、市政务公开办,成立市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协调工作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协调工作组视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电子政务建设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和安排财政运行维护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数字办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四条 市数字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委


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城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建筑创作,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搞活设计市场,鼓励竞争,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范围:
(一)城市主要地段(详见附件)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筑物总高大于五十米;
2、建筑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
(二)新开发的居住小区或五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区;
(三)重要纪念性建筑;
(四)重要市政工程(立交、桥梁、地下隧道工程等)。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并符合设计证书允许范围内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六条 招标投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公室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标办核准后,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签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后送至招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组织有关建筑经济、规划、设计、概算工程技术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统一技术经济指标测算,供评标时参考;
(十)评标、定标;
(十一)中标单位根据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修改,送审后由市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准备项目批文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作;
(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红线图及市政设施外部条件(外部条件统一委托市规划院承担);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资料等;
(四)工程用地范围的现状调查及地质普查资料;
(五)对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内容、比例尺、深度及模型的具体的要求;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投标单位所持设计证书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内容和规模相符合。
第十条 凡参加投(邀)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或院(所、室)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投标负责人,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的资料:
(一)标书一整套;
(二)图纸、说明书等缩印本十五套。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
3、立面图以及重要街景图,
4、剖面图(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着色透视图或建筑模型;
(三)工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参照的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按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办理,其中工业项目须增加工艺布置图;
(四)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周期的措施;
(七)设计收费金额。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投标文件,经招标工作小组(申请公证的项目则请市公证机关)加锁贴封条后,统一由招标工作小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或修改。
第十四条 为维护投标、招标单位双方的权益,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擅自撤标或中断招标的任何一方,均将承担另一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费。
第十五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评标管理
第十六条 对投标的规划设计方案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工程特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其成员不得参与招(邀)标过程中有碍于评标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定标管理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方案,由市公证机关当众启封,宣布中标单位或作者。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的依据:
(一)能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程;
(二)设计文件内容、质量、深度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方案有创新、有特色;
(四)方便施工,有实施的可能性;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第二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中标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委、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市招标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建设单位可向中标单位委托设计签订合同,设计单位可按程序进行各阶段设计。

第六章 投标、中标酬金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一定质量投标方案,无论是否中标,均给予一定的成本费和劳务酬金。
(一)规模五至十公顷的旧城改造区,十至二十公顷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五十至八十米的一般性公共建筑单体工程(附有彩色渲染图、透视图或模型):
非中标单位:一千至二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二)规模大于十公顷的旧城改造片区,二十公顷以上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大于八十米于一百米的公用建筑单体工程(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三)纪念性建筑,功能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外合资项目(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其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9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