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4:05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1〕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要求,现就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应及时按要求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件1),连同以下材料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年应及时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辖区煤矿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连同电子文档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径报事故调查司。联系人:赵葆青、徐伟伟;联系电话:010-64464296;电子信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

三、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四、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五、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发生以下变化的,应按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新建矿井和对现有矿井改扩建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而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124/121812/files_founder_2811410764/163754065.doc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124/121812/files_founder_2811410764/2944712119.doc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六日发至县、团级。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对于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全局观念,把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看作是对于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新局面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和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征集任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定要按政策办事,坚持依率计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征集范围和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率。对于模范遵守国家规定,积极交纳基金的单位和坚持原则,与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好人好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隐瞒收
入,弄虚作假,故意不交或少交者,应及时查处,除补齐应交基金外,都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鼓励各级政府超额完成征集任务,凡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的,其超额部分,由市、县财政和省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即市、县财政留成百分之五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五十。分成资金留给市、县专项用于发展本地交通能源建设,不得挪作其它用途。具体建设项目,需报省计委审批
。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市、县,由省从市、县财政收入中扣交。
因为这是一项新工作,需随时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逐步完善,请各级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具体工作由税(财)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1983年2月11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07]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鼓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按照信息得分对信息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评比遵循量化计分、分类考评的原则。

依据报送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年终根据全年得分情况确定考核评比档次。

省厅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章 信息报送与计分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省厅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

报送信息应当紧紧围绕全省国土资源重大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及时反映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经验、工作动态、工作成效、调研成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五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做好上报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六条 报送信息被采用后,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被省厅《国土资源简报》采用的,一般工作动态每条计1分,经验交流、调研报告每篇计3分,其他信息每条计2分;(二)被省厅《国土资源动态》采用的,每条计3分;

(三)被省厅《决策参考》采用的,每条计3分;

(四)专题约稿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

(五)厅领导对信息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第七条 省厅办公室每两个月对各地信息报送、采用和得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三章 考核评比

第八条 省厅每年底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出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初至12月底。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累计信息得分达到1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为该局信息得分与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得分之和。

第十条 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按照30%的比例,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

第十一条 省厅每年根据信息工作考核评比结果,评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优秀信息工作者。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经考核确定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每单位可申报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考核确定为达标单位的,每单位可推荐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人选,省厅按照50%的比例综合研究后确定。

第十二条 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考核,其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厅确定的名额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严重失实或者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当年取消信息工作评先资格,其信息人员不得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厅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表彰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表彰一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省厅颁发奖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省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省厅表彰的优秀信息工作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信息人员报送信息,省厅按照信息得分每年对信息人员进行一次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