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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39:23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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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交通部


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1996年8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运输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防止有害废物非法进入我国污染环境,根据我国加入的《1989年控制有害废物过境转移巴塞尔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我国外贸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承运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第三条 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
(一)提供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二)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
(三)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
(四)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
第四条 承运人应签发记名提单,不得签发指示提单。
第五条 进口废物运抵国内目的港后,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的,作为无主货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收货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按照上述规定进口到我国港口的废物,凡不符合我国废物进口标准的,收货人应当依法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 承运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运输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退运。
第八条 各港口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物资入境。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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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

2000年10月30日 09:46 文正邦

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对我国主要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的成就和矛盾运动的崭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新观点、新理论、新学说、新流派、新方法、新体系的探究,并跟踪考察其未来发展趋向,力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其客观规律,着重揭示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展望其发展的远景。

序 言

张友渔

中国法学应当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和探索。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世纪交替的时期,国际国内形势都给我们提出了更加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奋斗,中国法学也理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科学地总结法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展望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无疑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通过对我国十几门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论述,力求深入系统地来回答这一重大课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学这一宏伟目标而积极思索。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见解和论断也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作出了很有益的开拓性工作。

有鉴于此,特撰数言,是为序。

1991年11月20日

前 言

大凡面临时代转折、社会发展将迈出新的历史步伐之时,往往都会激励起人们巨大的创造性精神以及理论探索热情,本书虽然不是对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的方方面面所作的毫无遗漏的理论描述,而是从一个特定的范围和视角,即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几门法学理论来进行典型考察--但这种典型性研究只要是合乎科学性要求,就可望成为对中国法学走向21世纪的一种浓缩。所以本书的书名以及内容也就不回避这一重大主题,并把注意力集中于通过作者们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上述目的和效果。正由于本书给自己规定了如此艰难的任务,所以其创作和形成过程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而且是艰辛的理论积累和苦心思虑的产物,是奋力探索的结果。在这整个过程中,都得到了重庆出版社有关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并使得本书由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特别是本书得到了法学界前辈张友渔先生的热情支持,他在逝世前为本书写的序言,成为了他一生鼓励后学者的最好证明。对这些我们都深表感谢。

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本书由文正邦主编。作者们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导论:文正邦;法理学:文正邦、程燎原、吴家如;法史学:耘耕、王人博;宪法学: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学:杨海坤;民法学:赵万一;婚姻法学:曹诗权;经济法学:石慧荣;刑法学:姚辉、李永?N;劳动法学:杨显光、顾雪飞;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刑事诉讼法学:龙宗智;行政诉讼法学:王棋国;国际法学:佟小鄂;"一国两法"理论:文正邦。

全书由文正邦设计、组织、统稿。同时,耘耕对其中数门法学,陈里程对国际法学,于安、姚辉对行政法学,佟小鄂对"一国两法"理论,赵万一对婚姻法学,王人博、刘霞对宪法学,鲁天文对导论等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由韩德云将本书目录翻译成英文。盛时动、王斌也作了文字性工作。在此,对这些同志都一并表示感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人才服务中心:
为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由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单位和个人缴纳,为保证参加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退休、
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经办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使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组成部分,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其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以前,目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的精神,结合本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目前在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单独设帐,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立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是:
(一)清理旧帐,做好转入新帐的基础工作。对市属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现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在认真清理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编报一九九六年度、一九九七年一至六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和资金活动情况表,报同级财政和业务
主管部门审验。
(二)根据经审验批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和资金活动情况表,按照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新帐。新建立的一九九七年帐薄,应反映一九九七年全年数字,以保证会计年度数字的完整。
(三)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将核对无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结余全部转入新开立的银行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其中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方法,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如下: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有价证券
(四)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入扣除当年支出后的当期结余和前期结转的滚存结余。
(五)基本养老基金收入:主要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属于养老保险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明细帐户。
(六)基本养老基金支出:主要核算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本科目应设置“退休金支出”、“退职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细帐户。
(七)暂存款
(八)暂付款
五、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统一管理,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票据”,按统一规定的票据管理办法管理。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必需的支付费用外,可存入国家银行的定期(或一年以下)存款。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各种形式的资本性或投资性支出,或各种形式的拆借、垫付等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执行情况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包括:季报和年报两种。主要内容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和有关附表。编报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八、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统一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领导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不断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和群众的信任感,确保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此文件为准,原京财社(1997)620号文件作废。)




19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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