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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2:14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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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到本市工作,增加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总体素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关于吸引国内外人才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才为本市急需和必须储备的引进对象:
(一)各行业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重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二)携带高科技项目、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的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协作项目者;
(三)回国留学生及海外各类专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五)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和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及本市紧缺的其它大专以上毕业生;
(六)确有一技之长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应围绕本市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引进急需、适量储备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采用调入、聘用等形式;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应简化手续,可按辞职人员予以接收。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的工作,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受理引进人才的申请,储存资料,建立档案,发布信息,组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为引进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才鉴定委员会,负责拟引进对象的评审鉴定。评审鉴定应以实际技能为主,评审时应吸纳用人单位参加。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引进人才基金。资金来源采取由本级财政拨款,县(市)、区财政缴纳和向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引进人才基金由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一)为引进的高层次或缺口专业但暂末确定用人单位的人才,发放临时工资或生活补贴;
(二)安置引进人才住宅的补贴;
(三)用于对引进人才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省会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对引进的人才,实行进市指标计划单列。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发放入市许可证。
第十条 公安、粮食部门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入市许可证办理户粮关系。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配偶系在职职工的,可随同调入,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随迁的配偶及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单列指标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工作关系。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人编制可不受限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开增人计划;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如确需引进人才,允许先进人,后调整分流。
第十三条 引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自愿到县(市)、区以下单位或乡镇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人事、户口、粮食关系可存放在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第十四条 引进下列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付给一次性安家费1至4万元。
(一)省级专家、学科带头人;
(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省长特别奖的主研人员;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
(四)其他高级人才。实行差额补贴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前款所列人才,分别承担安家费的80%和30%,同级财政局通过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拨付其余的20%和70%。
第十五条 引进第十四条所列的人才,用人单位应解决住宅。
第十六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和海外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市工作,不受编制、人事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制;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自费购房的,应给予适当补贴;留学人员出国前工龄、出国学习期间和到接受单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再次申请出国的,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对海外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其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依法予以保护,并按着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可单列指标,并按录用程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来本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确认其原有身份、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龄。
第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直接聘任;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所需增加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可专项解决。第十九条 对承担重大研究课题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做出贡献的,由受益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重奖:
(一)属本人特殊才能做出贡献,年增利税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奖励20万元;年增利税300万(不含本数)至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增利税100万至3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二)属开发、利用本人所带项目成果而取得经济效益的,前三年由受益单位按项目成果所实现的利润的15%奖励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引进人才的试用期。第二十二条 切实依法保护引进人才在使用、晋升、福利、奖励、流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引进人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石家庄市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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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2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
划。
地、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
规划。
第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
件。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取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测试等有关费
用,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
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地、市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有线
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地、市广播电视行
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以上(含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在保证转播上级电视台节目的前提下,应精办节目,提高
质量。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原批准的甲级有线电视,具备条件者,可申请
开办有线电视台。暂不具备开办电视台条件,又需要继续自办节目的,须报经省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播放健康有益的录像制品。播放外国及台、港、
澳的录像制品,必须是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贴有省广播电视
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核准播映》卡的,方可播映。
第十二条 对违反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
办法》及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凡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有线电视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
及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6号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
  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
  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
  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三)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准备金计量假设、模型、具体方法及其变更,建立准备金计量报告的会签制度。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四)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作为财务制度的一部分。
  (五)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三、关于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中国债券信息网“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www.chinabond.com.cn),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暂不得高于150个基点。
  四、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
  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但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限定为资本成本法和75%分位数法,风险边际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比例不得超出2.5%-15.0%的区间,同时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和假设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具备数据基础进行测算的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应采用行业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3.0%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无偏估计的2.5%确定。
  五、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财务报告准备金计量原则均适用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未通过测试的分红产品的经营情况也应当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各张财务报表中反映。例如,某分红保险产品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保费和赔付支出不能确认为分红保险利润表中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但其相关的经营费用、宣告红利等仍应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列示。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分红保险产品的基本信息应在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其对应的负债,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目中列示。
  六、关于非保险合同保单负债的计量
  非保险合同保单的负债应根据产品性质,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中,属于金融工具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如下:
  1、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考虑保险风险的现金流,除非这部分现金流对整个合同现金流的影响不重大。
  2、投资连结保险分拆后的独立账户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万能保险分拆后的投资账户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4、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七、关于寿险公司有关报告的衔接过渡
  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除按照新会计政策编报2009年年度及以后各期偿付能力报告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前的会计政策和精算规定向保监会报送2009年和2010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备考报告),2009年年度、2010年各季度和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八、关于报告报送时间
  各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其备考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及其备考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可以延迟至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
  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2010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期初数应根据审计后的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做相应调整。
  九、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
  2008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其中已将保险业务监管费计缴基础从以前的“自留保费收入”修改为“自留保费”。自留保费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费减去分保给再保险人后的金额,不是财务报表中的自留保费收入,其计算口径不因会计核算口径的变化而变化。
  十、关于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执行《2号解释》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各公司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
  (二)高度重视,加强学习。《2号解释》的施行将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员工对《2号解释》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2号解释》的内涵和精神实质。《2号解释》实施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这只是由于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准备金计量口径由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转变的结果,这种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对此,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精心组织,依法合规。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号解释》顺利实施。同时,严格禁止各公司在执行《2号解释》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年报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如有《2号解释》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洋、郭菁
  电 话: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wugongzuo/bjf2010-6.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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