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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1:02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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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8〕2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我会制订了《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指导我国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提高防范灾难风险的能力,保障持续运营,保护客户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平战结合、等级灾备”的原则,平衡成本与风险,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大陆地区的分公司。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灾难恢复为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灾难恢复工作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持续运营,防范灾难风险并减轻灾难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包括:组织机构设立和职责、灾难恢复需求分析、灾难恢复策略制定、灾难备份系统实施、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灾难恢复预案管理、应急响应和恢复。

  本指引所称区域性灾难是指,造成所在地区或有紧密联系的邻近地区的交通、电讯、电力及其它关键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破坏,关键信息网络设备毁损、重大故障或大规模人口疏散的事件,将会导致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例如:地震、大型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区域性通信网故障、区域性电网故障、机房内关键设备毁损等。

  本指引所称同城灾备是指,生产中心与灾难备份中心处于同一地理区域,面临同一区域性灾难风险,能够抵御小范围区域内的灾难,例如小面积停电、火灾、设备故障等,距离通常在数十公里左右。

  本指引所称异地灾备是指,生产中心与灾难备份中心处于不同地理区域,一般不会同时面临同一区域性灾难风险,能够抵御较大范围区域内的灾难,例如大面积停电、地震、战争等,距离通常在数百公里以上。

  本指引所称自建是指,自行出资建设和拥有灾难备份中心,为自身提供灾难恢复服务。

  本指引所称共建是指,多个机构共同出资建设和拥有灾难备份中心,为参与单位提供灾难恢复服务。

  本指引所称外包是指,选择外部资源来承担或协助完成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的规划、实施、运营维护,以及应急响应和恢复工作。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2007)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第二章 总体工作要求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自本指引生效起五年内至少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

  保险机构新建信息系统时,应同步规划和实施灾难备份系统建设。本指引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机构应在成立五年内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持续开展灾难恢复工作,以保障灾难恢复策略、灾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预案的适用性。

  灾难恢复的需求应定期进行再分析。灾难恢复需求再分析周期最长为三年。当信息系统及相关业务流程发生重大变更时,应立即启动灾难恢复需求的再分析,并根据最新的灾难恢复需求分析重审和修订灾难恢复策略。

  保险机构应根据灾难恢复策略定期复审和调整灾难恢复技术方案、灾难恢复预案,并定期开展灾难恢复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其业务密切相关的机构间的协调,共同评估面临的风险,协同制定灾难恢复策略,提高整体风险防范和灾难恢复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灾难恢复工作的责任人。

  保险机构董事会或最高决策层应参与制定和审核灾难恢复策略,保证灾难恢复策略与经营目标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灾难恢复的组织机构由保险机构的管理、业务、技术、财务和行政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

  保险机构应设立灾难恢复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灾难恢复的规划、实施、运营维护、应急响应和恢复的管理和决策工作。

  保险机构应设立或依托现有部门设立灾难恢复工作办公室作为灾难恢复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处理灾难恢复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在灾难恢复规划、实施和运营维护阶段的主要职责:

  (一)灾难恢复需求分析和策略制订;

  (二)资源准备和经费审批;

  (三)灾难备份中心的选择和建设;

  (四)灾难备份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五)灾难恢复预案的制订、维护和演练;

  (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监督检查和审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在应急响应和恢复阶段的主要职责:

  (一)应急响应和预警报告;

  (二)事件通报和沟通;

  (三)损害评估、抢修拯救和敏感数据保护;

  (四)灾难恢复工作的重大决策;

  (五)生产中心的恢复、重建和回退;

  (六)业务恢复和客户服务;

  (七)资源保障和供应;

  (八)媒体公关和信息通报;

  (九)恢复成效评估和总结。

  第十三条 从事灾难恢复的专业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掌握履行灾难恢复相关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需求分析和策略制定

   第十四条 灾难恢复需求分析包括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全面分析、识别可能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灾难风险以及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评估风险可接受的程度,针对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应根据信息系统支持的业务区域范围,分析信息系统面临的灾难风险。应充分考虑残余风险导致的灾难事件发生在最不利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

  (三)应根据业务经营范围确定关键业务功能。关键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投资和财务管理等。采用定量和/或定性的方法分析关键业务功能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的结果,确定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目标,包括:

  (一)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范围;

  (二)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顺序;

  (三)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等级。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重要数据的备份和传输安全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重要数据应异地备份,防范区域性灾难风险。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承保数据、赔付数据、资金运用数据、财务数据及相关日志等。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的结论,将直接或间接支持关键业务功能的信息系统分成三种类别:

  第一类:信息系统短时间中断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影响保险机构关键业务功能,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类:信息系统短时间中断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影响保险机构部分关键业务功能,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第三类:信息系统间接支持关键业务功能;或保险机构对系统中断具有一定容忍度的系统。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

  (一)第一类

  1、第4级电子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

  2、RTO<=36小时,RPO<=8小时

  (二)第二类

  1、第3级电子传输和部分设备支持

  2、RTO<=72小时,RPO<=24小时

  (三)第三类

  1、第2级备用场地支持

  2、RTO<=7天,RPO<=36小时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灾难恢复策略。灾难恢复策略包括灾难恢复建设计划、灾难恢复资源要素的具体要求和灾难恢复建设模式。

  保险机构应根据各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目标,确定灾难恢复所需的七个方面的资源要素:

  (一)数据备份系统;

  (二)备用数据处理系统;

  (三)备用网络系统;

  (四)备用基础设施;

  (五)专业技术支持能力;

  (六)运行维护管理能力;

  (七)灾难恢复预案。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编写风险分析报告、业务影响分析报告、灾难恢复策略报告。灾难恢复策略经决策层审查和批准后,按本指引要求备案。  

  第五章 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灾难备份中心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同城和/或异地灾备建设方案。灾难备份中心应具备接替运行后持续运作至生产中心正常运转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灾难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信息系统和数据分布特点,选择或建设专业的灾难备份中心;

  (二)灾难备份中心与生产中心之间距离合理,应避免灾难备份中心与生产中心同时遭受一定的同类风险;

  (三)灾难备份中心应便于灾难恢复工作的开展,考虑灾难恢复所需的数据、人员等资源可及时到达;

  (四)灾难备份中心应具有业务恢复座席等灾难恢复工作所需的辅助设施,灾难备份中心或其周边应具备所需生活设施;

  (五)灾难备份中心机房环境至少应达到《GB/T 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B类机房标准,并通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六)灾难备份中心应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力供应或接入方式,只有一种电力供应或接入方式的必须配备能够维持灾难备份中心持续稳定运行的供电设备;

  (七)灾难备份中心与生产中心应保持两种以上的网络通讯接入线路服务。

  (八)灾难备份中心机房应具备门禁系统、监视系统和报警系统。

  第二十三条 灾难备份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灾难恢复策略制定灾难备份系统技术方案,建立数据备份系统、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和备用网络系统等。技术方案中所涉及的系统应获得同信息系统相当的安全保护,具有可扩展性;

  (二)应确保技术方案满足灾难恢复策略的要求,组织开展灾难恢复技术方案和业务功能恢复的测试,并记录和保存测试结果,以保证灾难恢复时最终用户能正常使用灾难备份系统;

  (三)应充分考虑到灾难备份中心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后,灾难备份系统的处理能力、存储容量、网络带宽能否满足业务运作要求;

  (四)应根据灾难恢复策略的要求,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的技术支持体系。

  第二十四条 灾难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灾难备份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灾难备份的流程和管理制度,灾难备份中心机房的管理制度,硬件系统、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运行管理制度,灾难备份中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灾难备份系统的变更管理流程,灾难恢复预案以及相关技术手册的保管、分发、更新和备案制度等;

  (二)灾难备份中心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包括基础设施和灾难备份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人员,保障设备和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三)定期检测维护灾难恢复设施,保持备份数据的一致性、可用性和完整性,保障数据备份系统、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备用网络系统在灾难恢复和运行阶段的正常运作,保障能提供切换和运行时的技术支持;

  (四)支持关键业务功能恢复的灾难备份中心应实行7×24小时监控。记录灾难备份系统运行过程中输出的相应记录表单与统计信息;记录机房环境、系统运行和网络状态等监控信息。

第六章 资源和专业服务的获取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灾难恢复建设可以采用自建、共建和外包等模式,并按有关要求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在进行灾难恢复外包时,应根据灾难恢复策略确定外包服务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关的风险管控措施。应与外包服务商签署服务水平协议,并定期验证灾难恢复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外包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中国保监会采纳国家认可的有关测评机构对灾难恢复服务商的评估结果。涉密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灾难恢复外包服务商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

  (二)具备三年以上灾难恢复外包服务经验,服务的灾难恢复外包客户不少于三家;

  (三)具备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相关权威认证;

  (四)基础设施应达到本指引的要求,灾难恢复能力等级应在四级以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采用共建模式的灾难恢复建设应至少满足各参与单位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并明确权责,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七章 灾难恢复预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制订灾难恢复预案,预案应包含: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灾难恢复的整个过程以及灾难恢复所需的资料和配套资源等。预案的结构、内容和步骤清晰明确,适合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保险机构应加强灾难恢复预案与其它应急预案体系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所制定的灾难恢复预案,应按照由模拟到实际、从易到难、从局部到整体的原则进行测试和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完善灾难恢复预案,通过演练使得相关人员熟练灾难恢复操作及流程。

  灾难恢复预案的演练包括但不限于桌面演练、模拟演练、实战演练、部分演练和全面演练。保险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灾难恢复预案的演练工作。灾难恢复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类型可以是模拟演练、实战演练、部分演练和全面演练。

  演练工作文档应包含演练计划、现场记录和结论评估,演练工作文档应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灾难恢复预案的日常维护管理,预案可以以多种形式的介质拷贝保存在不同的安全地点,并确保在生产中心以外的安全地点存放灾难恢复预案。灾难恢复预案的调用需进行严格授权。

  灾难恢复预案涉及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后,应立即更新灾难恢复预案;演练后应根据演练评估结论,立即更新灾难恢复预案;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灾难恢复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灾难恢复预案的教育和培训应贯穿灾难恢复规划和实施的全过程。保险机构应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并保存培训文档。  

第八章 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针对信息系统的风险应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在信息系统发生紧急事件后,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所有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跨部门协调,提高机构整体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灾难恢复专业人员尽快对事件进行响应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弥补工作,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事态恶化;根据对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评估结果,决策是否对灾难备份中心发出灾难预警或灾难宣告。

  保险机构应加强媒体公关和客户服务工作,避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发生重大灾难事件,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灾难恢复工作人员应根据灾难恢复预案执行相关的指挥和操作工作,并及时跟踪事态变化和恢复进程,加强沟通,加强恢复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保险机构应保证并合理配置恢复所需的各项资源,确保灾难恢复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明确信息系统的重建方案,在进行信息系统重建前应评估灾难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评估情况,结合灾难备份系统运行可接受的最长时间,确定修复或者重新建设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的重新建设和功能恢复。

  信息系统的回退是指将灾难备份系统的功能转移到新建或恢复的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的过程。加强信息数据安全处理,防止重要信息的泄漏,将灾难备份系统恢复为备用状态。

  第三十五条 灾难恢复之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总结,修订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九章 审计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 灾难恢复工作的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由保险机构内部人员组织实施。外部审计由具有国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保监会可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并授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进行外部审计。中介机构根据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或授权对保险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并依照委托授权书上规定的委托和授权范围进行审计。中介机构根据授权出具的审计报告经中国保监会审阅确定后具备法律效力,被审计保险机构应对该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意见,并按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进行及时整改。

  审计报告应作为风险管控措施的成果进行存档,审计过程所涉及的资料调阅应有交接手续,严格控制审计过程中的涉密资料的保管和发放,中介机构应保守被审计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和风险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灾难恢复项目的建立和管理;

  (二)风险评估和管控;

  (三)组织协作和授权机制;

  (四)业务影响分析;

  (五)灾难恢复策略;

  (六)应急管理和操作;

  (七)灾难恢复预案;

  (八)培训和认知;

  (九)演练和维护;

  (十)公共关系和危机通讯。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工作情况,确定审计频率,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在中国保监会进行备案。灾难恢复工作报告备案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审计报告备案工作在审计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灾难恢复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短期和中长期灾难恢复规划和策略;

  (二)上年度灾难恢复工作以及重大变更情况。

  第四十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保险机构的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划、建设、运营等进行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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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力度,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加快我国制药企业科技创新步伐,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实施药品GMP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药品GMP,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药品GMP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为提高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两个三类新药证书。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在向我局申请开办资格时可以提交新药Ⅱ期临床研究批件,待生产企业建成后,申请药品GMP认证时,必须提交新药证书复印件,方可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三、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生产应在2000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应在2002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其它剂型或产品完成GMP认证时间,我局将根据实施情况决定后近期公布。
实施药品GMP认证工作,将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合进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将不予换证。
四、自1999年5月1日起,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我局方予以受理仿制申请。
五、为推进我国药品GMP实施进程,鼓励制药企业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我局对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一)在申请新药研究和生产时,对按GMP实施规划要求,提前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可按加快程序予以审批;
(二)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过去凡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各铁路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精神,落实全国铁路工作会议部署,适应铁路局全面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加快铁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三年扭亏目标,铁道部决定把提高铁路运输质量作为运输工作的重点,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我国铁路运输质量
得到明显提高。
一、充分认识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认真把握运输质量内涵。铁路运输质量贯穿运输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涉及到运输各个环节,而且与社会紧密联系,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社会对运输质量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经济、快捷、方便、舒适。影响铁路运输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安全、服务、价格、
品牌、环境、运行、作业、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抓住这些方面的质量,就抓住了铁路运输工作的主要矛盾;解决好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可以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铁路运输改革与发展。
2.提高运输质量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铁路运输的根本目的是不断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提高的要求。要适应这一要求,铁路运输不仅需要实现数量的扩充,更重要、更迫切的是要实现运输质量的提高。因此,抓运输质量,不仅是铁路运输企业生存与
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而且体现着社会文明与进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提高铁路社会效益的根本保障。
3.提高运输质量是拓展铁路运输市场的迫切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要全面完成铁道部确定的“三率”考核和扭亏增盈指标,铁路运输必须以满足旅客、货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认真解决旅客货主十分关心、反映强烈的运输质量问题,才能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
力,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增运增收,保证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4.提高运输质量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内在需要。铁路运输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实施了提速和新图,推出了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行包专列和货运“五定”班列等一批新的运输产品,在运输组织、资源配置、减员增效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要实现新产品的效益,巩固和
发展改革的成果,关键要有良好的质量作支撑。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必须把质量问题摆在首要位置。
5.提高运输质量是实现集约经营的必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将在大力开拓市场的同时,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集约经营,讲究投入产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要做到这一点,根本出路是提高运输质量。通过抓质量,优
化运力配置,改进运输组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大产出,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收益率。
6.清醒认识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铁路运输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与社会日益进步和人们需求日益增长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突出的是:安全不够稳定,价外收费问题突出,营销工作比较薄弱,运力保障与市场营销有脱节现象,客车晚点,货物运到期限没有保证,旅
客购票不够方便,货运办理手续较繁杂,保价理赔不够及时,服务设施不完善,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运输组织的变化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铁路声誉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狠抓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程度
铁路运输企业是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是铁路运输质量的核心,要通过不懈努力,尽快使服务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7.加强站车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服务措施要细致周到,服务态度要热心诚恳,服务用语要标准规范;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售票窗口“高少小”的问题,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票;搞好环境卫生,彻底改变站车厕所脏乱差的状况;抓好列车上水,保证旅客饮水供应;杜绝随意关闭厕所、
提前收卧具的现象;维护站车良好治安秩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
8.简化货物、行包办理手续。加快货运、行包运输改革,减少承运与交付的办理环节,真正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要逐步推行货物、行包发到的全过程服务,尤其是发展集装箱和零散货物的门到门运输。
9.建立适应市场的价格机制。在去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整顿价外收费,规范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各项价外收费,尽快解决价外收费比重过大的问题。增加运输收费透明度,大力推行发站“一口价”,及时向社会公布运输有关各项收费。进一步加大价
格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
10.大力减少货损、货盗。加强装卸作业管理,认真落实装卸作业标准,切实解决装卸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货物破损。加大打击货盗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对货盗严重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减少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盗。加强保价工作,发生铁路责任事故,要实行先对外赔付、后内部
定责。
11.提高旅客列车正点水平。进一步加强调度指挥、施工管理、站车作业等工作,大力解决影响客车正点的突出问题,巩固新图实施以来客车正点工作成果,推动客车正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突出重点客车,千方百计保证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和特快列车正点运行,增强客运精品
效应。客车晚点时,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调度部门要大力组织恢复正点,车站和列车要及时向旅客通报、道歉,做好解释工作。
12.压缩货物运到期限。改进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装卸、解编、技术作业效率,大力压缩中停时,提高旅行速度,压缩货物途中运输时间;压缩发到站货物非作业停留时间和货车途中倒装时间;对影响货物列车晚点的原因,要定期分析和考核。货物到达后,车站要在24小时内通知
货主。
三、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产品质量是运输质量的集中体现,要大力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不断适应不同社会层次对铁路运输的要求。
13.1999年要根据市场需要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新图作进一步调整,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根据市场变化不断优化客货列车开行方案,合理调整客货列车比例,优化客车“红绿”、“快慢”、“长短”和“座卧”结构,加大直达货物列车和直达成组比重,大力提高货物运输速
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次旅客乘车和货主运货的需求。
14.不断改进运输产品。进一步完善夕发朝至列车、快速列车、城际列车、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产品,创出一批过得硬、叫得响的名优特产品,把运输产品质量推上一个新水平。
15.研究开发新的增长点。加强市场调查,以市场为导向,设计更新满足市场需求的客货运输产品。完善行包运输组织,加大行包专列开行数量,实现行包运输的更大发展;改进集装箱运输管理机制,推行代理业务,开拓运输市场,促进集装箱运量增长;积极发展冷藏运输,增开鲜
活物资快运列车,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四、提高设备质量,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设备质量是运输质量的基础,要通过强化设备质量,使客货运设施有明显改善。
16.强化设备修管用。要制定设备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修管用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设备失修,降低设备故障,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17.重点解决直接影响为旅客货主服务的设备不完善、不配套等问题。限期解决客运车站引导设施不全、列车备品不齐、上水设备不足、空调故障多,以及货运装卸设施不配套、检斤能力不足、超偏载监测网络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有关运输安全方面的设备问题,要按照全路运输安全
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加以解决。
五、强化安全质量,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运输安全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要通过抓安全质量,强化安全基础,切实保证客货运输安全特别是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
18.全面贯彻落实全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建立适应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重点抓好逐级负责制的落实,解决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越级指挥、责任不落实、管理无序的问题。狠抓“三项内实”建设,强化安全基础。京广、京沪、京哈三
大干线及其他干线提速区段的线路基础和移动设备要满足提速安全的必备条件。其他干线和支线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达到保安全的条件。三大干线和提速区段的机车、车辆、客运乘务员,车站值班员一年内达到高级职业技能标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业务考核和职务鉴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
度;其他干线行车主要工种职工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标准。加大工效挂钩、竞争上岗、安全投入保障和安全监督机制建设的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突出重点,确保旅客列车绝对安全。坚定不移地把客车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
把新的围歼客车事故100条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环节。全路杜绝旅客列车重大大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控制在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0.015件以内,道口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明显下降。
六、深化运输改革,促进运输质量的提高
深化改革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出路,要通过深化运输改革,进一步解决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
19.建立健全营销组织体系。积极推进运输企业的结构调整,构建面向市场、反映灵敏、高效运转、指挥有力的营销机构,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大力开展市场调查与营销策划、新产品设计与开发、营销宣传与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形成上下协调、高效运转的营销体系。
20.建立健全营销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业绩考核、工效挂钩制度,加大激励与约束力度,增强干部职工市场竞争意识,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1.合理调整运力配置。按照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以管好主要分界口为重点,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行政手段,加强分界口列车交接、排空和运用车分布等指标的考核,制定和完善经济考核办法,加大奖罚力度,实现对运力资源的有效调控,提高运力保障水平。
22.优化运输生产布局。充分利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后铁路局资源配置调整权利加大的有利条件,加大生产布局调整力度,合理调整编组站分工,撤并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段和车站,形成紧密、协调、高效的铁路运输网络,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23.不断改进运输组织办法。加强客流、货源组织,努力提高客车上座率和货运装车水平,改进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开行办法,特别是在煤炭运输需求大幅下降的情况下,要研究解决“白货”运输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增加高附加值、高运价率货物的运量,
提高运输收入的增长质量。
七、依靠科技进步,强化运输质量的保证手段
加大科技含量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24.加快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路快车营业站联网售票,改革票额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站票分离。加快建设车站电子引导和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电子检票系统。加快行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改进行包运输组织。加快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建设,在全路范围内实
现货运计划的计算机管理,尽快实现货运计划与调度日班计划、货票、预确报等系统的有机衔接,大面积、大范围与货主联网;大力推进铁路集装箱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支持铁路各级信息网络与社会其它信息的联网,建立对市场反映灵敏、信息健全、传递及时的信息网络和渠道。
25.针对运输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技术攻关,切实解决列车运行不平稳、机车信号掉码、轨道电路红光带、无线列调场强盲区等问题,大力提高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线路桥隧等主要行车设备出厂质量和养护维修质量。
八、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运输质量的保障能力
26.加强质量工作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运输质量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按照铁道部的统一部署,在全路展开轰轰烈烈抓质量的强大声势,增强全路职工的质量意识,形成提高质量的良好氛围。要领导挂帅,精心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运输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下
大气力切实解决运输质量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运输质量监察队伍建设,加大监督力度,维护质量监察的权威性。
27.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按旅客、货主的需要,对运输质量指标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将影响安全、服务、产品、设备等各方面的质量要素进行分解,提出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依据质量标准,相应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运输质量日常动态与静态的监督检查
,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实现对质量要素的有效控制。
28.实行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定运输质量考核办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对质量的考核。对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铁路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的质量考核,
促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规范行为,促进运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29.实行舆论与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与旅客、货主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反映和举报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解决,让旅客货主满意,不断树立铁路的新形象。
九、以客户为中心,狠抓运输服务质量百条计划的落实
30.运输质量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必须抓住关键,重点突破。要以旅客货主为中心,从拓展市场出发,优先解决直接影响客货营销的服务质量问题。从服务窗口开始,由表及里分层次推进。从重点部位入手,抓好精品列车、44个大客运站、73个货场,带动各项运输质量的全面
提高。为此,铁道部根据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了《1999年提高铁路客货运输质量的百点计划》(另发),作为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力、拓展运输市场的根本性措施。各单位要按照百点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问题,采取细化措施,制定标准,
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限期完成。
提高运输质量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全路广大干部职工付出艰苦努力,自觉把提高运输质量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铁路运输质量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步,增强运输市场竞争能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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