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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13:57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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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

  (三)落实拥军优属的组织与经费;

  (四)按规定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六)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征兵任务;

  (七)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驻厦部队开展共建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部队开展共建活动的,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事供应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好生活、卫生、安全等军事供应保障工作。

  第十条 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或建设项目用地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市或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的部队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二条 教育、科技、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拥军工作,支持部队科技强军,帮助部队官兵和其他优抚对象做好文化教育、科技教育、人才培养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电力、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部队进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三章 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慰问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 每年清明节或公祭日,各级人民政府举行悼念烈士活动。

  本市户籍现役军人或其他人员牺牲后被评为烈士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举行追悼会或事迹追思会,予以悼念褒扬。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生活的优抚对象可以增发生活补助金。增发的生活补助金,按规定财政支出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本市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和扶助。

  第十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其它优待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兴办优抚医院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治疗或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

  第二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烈士遗属,其公房租金由房管部门或自管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提供宅基地;居住在农村的烈士遗属的住房需要翻建或修建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其中无工作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区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

  前款规定的残疾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家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 城镇退伍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以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转让或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应当妥善安置本单位的烈士遗属、残疾军人、退伍军人、现役军人配偶。对需要重新就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或优惠转岗(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九条 义务兵和士官的服役年限,视同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与退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义务兵和士官退役被安置或复工复职的,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种待遇。

  第三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弟妹,本人自愿参军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原户籍在本市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家属,需要从外地调入本市的,给予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现役军人从外地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烈士遗属、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风景点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公办收费观瞻场所,免费乘坐厦鼓渡轮。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烈士遗属凭有效证件办理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凭证。

  第三十四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三十五条 政府出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和运动场所,应当对部队有计划组织的军事训练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拥军优属保障资金,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发展优抚事业。

  第四章 接收安置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使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军转安置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第三十八条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给予2年、3年的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就业,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自主就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采取自主就业、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工作的安置办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回原校复学的,享受减免学费等优待。

  第四十一条 对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业;本人自愿自主就业的,可根据奖励等级相应提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户籍随军迁移至本市的随军军人配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转接手续。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随军军人配偶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同等条件下应当为其优先接收就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不履行拥军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抚恤优待、不接受安置任务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系指现役军人(含武警)、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系指享受政府发给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

  本办法所称遗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各类军事院校和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优抚对象身份的证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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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10月27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充分发挥地质遗迹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质公园是以具有典型的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重要的美学观赏价值、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 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下列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区域,可以申请建立省级地质公园: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七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县(市、区)的由同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地级以上市的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拟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申报材料。

  每个地级以上市每次推荐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省级地质公园候选地。

  第九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质公园申报书;

  (二)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三)地质公园申报画册;

  (四)地质公园交通位置图、航空遥感影像图、地形图等图件资料;

  (五)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光盘);

  (六)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

  (七)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建地质公园公告;

  (八)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主要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质公园的各项建设工作,按时揭碑开园等内容。

  第十条 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成立广东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的核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申报评审的日常事务和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地质公园实行评审委员会审查,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核定制度。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按照《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制度》、《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考察报告》和影视片等材料进行审查,评委会成员按照评审标准各自打分并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意见)表决通过后,报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四条 经广东省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核定,同意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公布,并作出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地质公园应当在获得资格后两年内建成,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授予省级地质公园牌匾,并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凡不能在两年内建成并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省国土资源厅将提出警告,限期6个月完成建设工作,并举行揭碑开园仪式。逾期仍未达到揭碑开园要求的,取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有地质专业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地质公园管理措施,实行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地质公园网站和地质博物馆。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开矿等不利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

  禁止在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地质公园网站建设。

  第二十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导游人员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地质科学讲解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地质公园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发挥地质遗迹景观和地质生态环境的优势,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公园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资金使用、地质博物馆、各种标示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和地质公园网站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每年年底前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将包含上述内容的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地质公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质公园应当加强地质科学研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的,应当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且在科研(科考)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科研(科考)成果副本。科研和考察活动中新发现的地质遗迹,应当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报告。因科研和教学需要采集的标本、化石,使用后应当交地质博物馆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五”铁路改革规划要点

铁道部


“九五”铁路改革规划要点
铁道部



“九五”时期是我国铁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时期。为加强对铁路改革的系统指导,遵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根据铁道部关于深化铁路改革的决定、铁路“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制订铁路“
九五”改革规划要点。
一、铁路改革面临的形势
1.铁路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任务仍很艰巨。
“八五”期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铁路改革从理论准备、框架设计到组织实施,不断深化发展。运输企业改革货运计划,开展协议运输;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铁路机、客、货车试行招标采购;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逐步深入
;部机关进行转换职能机构改革;铁路投资体制改革取得进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发展;多种经营正在成为铁路重要的经济支柱;养老保险、住房制度等社会保障改革有了新进展。但是,铁道部政企合一的体制及其大而全的结构、大一统的管理、“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依然存在,铁路
体制改革尚未取得重大突破,企业改革明显滞后,铁路深化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
2.面临运输市场激烈竞争的严峻形势,铁路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在国家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铁路提出了强大的运输需求,铁路运输的数量和质量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
运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路、航空、水运发展很快,铁路区际间运量的超负荷压力与地区性运量的竞争压力并存;运输能力的总量短缺与结构性能力配置低效并存;市场机制调节与计划刚性制约并存;铁路在运输市场中的份额正在下降,进入市场步履维艰。
铁路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铁路企业的经营效益。铁路运价总水平太低,价格生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全行业亏损愈演愈烈,企业简单再生产难以为继。
铁路建设中政府和企业功能错位,铁路发展资金严重短缺,铁路发展速度和增长质量远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
重视生产要素的数量增长,轻视生产要素效率的提高,企业活力不足,科技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粗放式经营仍然是铁路经营的主导方式。
思想观念明显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铁路固有的行业传统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整套生产、经营、管理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深远,严重制约着铁路的改革与发展。
形成铁路严峻形势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性弊端。在铁路改革进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新阶段的关键转折时期,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铁路改革,这将关系到铁路的生存与发展,关系铁路的前途与命运,关系到铁路以什么样的姿态进入21世纪。
3.立足中国国情,融汇国际趋势,不失时机地加快铁路改革步伐。
本世纪下半叶,世界铁路进入更新技术、改革体制的新阶段。营造各种运输方式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科技进步支持下以客运高速铁路、货运重载系统为标志的铁路产业重新崛起,铁路在日益严苛的生态环境约束下的良好适应性,以及政府、公众重新重视铁路功能的观念变化,无不
对铁路的改革发展起着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在世界铁路出现的集中运输、集约经营、减员增效、产权重组等新潮流中,由产权重组达到机制创新的改革,尤为引人注目。界定国家与铁路的经济关系,确立铁路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行企业重组,改革经营方式等,成为世界铁路改革的
共同趋势。融汇国际趋势,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铁路体制改革新模式,是我国铁路“九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4.充分认识铁路改革的特点,创造性地推进铁路改革。
——铁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是综合国力的重要表征。铁路的基础性决定铁路有承担政府目标的义务,国家有扶持铁路的责任。
——铁路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铁路的公益性导致社会分享铁路效益,铁路有义务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也有责任对铁路的社会贡献予以合理返还、回报。
——铁路运输是一种以旅客、货物位移的形式创造价值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性是铁路最基本的属性,它决定了铁路与所有用户之间都是一种平等的市场关系。
——铁路具有“设备联网、生产联动、部门联劳”的特点,运输产品由运输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必须正确处理运输调度统一指挥与运输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矛盾,寻求全路基本运价统一与各局成本差异悬殊条件下运输企业获取独立完整经营收入的分配方式。
——我国铁路同时兼具客货并重、线路共用、企业办社会等特点,为国外铁路所不多见。加之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区域政策环境差异较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审慎行事。
——铁路建设必须保持强劲势头,实现历史性发展的宏伟目标,同时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新体制,铁路肩负着改革与发展的双重任务。
——铁路总体运力短缺,为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特定任务的完成,需要实行较强力度的宏观调控,与此同时,迅速成长的市场经济体制,又要求铁路企业加快成为市场竞争主体,铁路面对国家调控与企业经营、保证重点物资运输与市场机制配置运力的双重难题。
——铁路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改革必须加快步伐,与全国保持同步态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又必须以自身的稳定、发展,支持全国的改革和建设。铁路改革负有双重责任。
5.铁路改革面临着困难与挑战,同时孕育着机遇和希望。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点抓好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为铁路加快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整个国民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铁路加速技术进步,调整生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质量和效益,推动铁路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带来了历史性的契机。
——社会各类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大流通、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铁路各类企业全面进入市场,开拓经营,增强生存与发展能力,开辟了广阔天地。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整外资投向结构,许多国家和外商普遍看好中国铁路市场,为我国铁路扩大开放、加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所有这些,都为铁路加快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
二、铁路改革的主要目标
“九五”时期铁路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企业重构、市场经营,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新体制和新机制。
围绕上述总体目标,“九五”时期铁路改革要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以法律形式界定国家与铁路的基本经济关系。
2.实现政企分开。
3.大多数铁路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4.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铁路运力等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运输企业基本进入市场,形成运输业与多种经营并行发展的经营多元经化格局,工业、施工企业完全进入市场。
5.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管理体系。
6.基本建立符合改革方向、反映铁路特点的职工住房制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三、铁路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理顺铁路与国家的经济关系
1.政企职责分开。铁道部加快转变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职能,弱化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逐步过渡到专职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搞好铁路行业管理和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
2.实现政资分开。铁道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基础上,经由国务院授权,行使国家铁路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职能,以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国家铁路国有资产交由依法组建的铁路投资主体经营,建立国家终极所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铁路国有资产运作体系。
3.争取国家健全完善有关政策。
——投资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铁路建设负有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的责任。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明确中央、地方政府、企业(包括铁路企业)不同的投资责任,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融资形式多样化的新格局。进一步规范合资铁路建设体制。不断完善建
设项目投入产出经济评估制度。对于因政治、军事、国土开发需要而修建的亏损铁路,由国家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运价政策。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短缺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改变运价水平过低、运价结构扭曲、运价管理过度集中、运价形成机制僵化的状况,建立反映运输产品价值、市场供求关系,体现保本、还贷、缴税、微利原则的运价形成机制;分层管理、调控有
序的运价管理体制;形态多样、分类细化的铁路运价体系。扩大铁道部在指定的品类、区域、季节内运价的定价权和浮动权;建立运价与物价联动机制;实行和扩大实行新路新价、优质优价、季节浮动价、区域运价和协议运价等多种运价形式;赋予铁路试点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运价的定价权
与浮动权。
——财税政策。争取有些税费继续免交或合理返还,有些税种降低税率或适度减免。对于公益性、政策性运输造成的亏损,由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政策补偿。
——金融政策。增加对铁路的贷款规模,优先安排国内银行、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争取成立铁路金融机构。
——法律保障监督体系。围绕铁路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关系,加强铁路法律体系建设,修改《铁路法》,确立铁路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依法规范铁路企业行为。
(二)推进铁路管理体制改革
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前提下,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施企业结构的战略性改组,构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促进铁路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制度创新。
1.搞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九五”期间,铁路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创造条件,按照《公司法》完成公司制改造,建立起反映铁路行业特点、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遵循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依法落实铁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使各种类型的
铁路公司或集团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重构铁路运输企业。以解决铁路多级法人产权不清、机构重叠、管理重复、效率低下为重点,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按照适应市场竞争、提高运输效率、发挥规模效应、促进集约经营的原则,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运输企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明晰产权,明确权责,
调整布局,优化结构,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从我国铁路的实际出发,现阶段铁路运输企业宜以地区性铁路运输公司为主要形式。公司的管界需综合考虑车流规律、运营条件、管理跨度、路网区位、经济区域以及历史沿革等因素,择优而定。在企业重构中,必须注意协调处理好运输指挥、资金结算、建设投资等各种关系。
3.推进工业、施工、物资供销企业产权重组和结构调整。铁路工业、施工、物资等系统要明确产权关系,实行独立经营,根据各自情况,实施企业重组方案。
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逐步强化资产经营职能,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重点投入,择优扶强,组建若干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通信信号总公司要结合科技进步,调整企业结构,增强整体实力。
工程、建筑总公司可分别进行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的改革探索,通过重组产权,调整结构,精干队伍,多元经营,推进联合、兼并,形成若干个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层次相协调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施工企业。
物资供销系统要积极推动联合兼并,提高组织化程度,扩大批量规模,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
4.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要素的流动和重组。
调整生产布局。根据铁路科技进步和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客货营业、牵引动力、车辆修管、工电养修等生产布局。按照发挥总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的原则,实施跨部门、跨专业的调整。
促进铁路资产合理流动。对亏损支线采取向地方政府争取运价政策、实行有偿转让、联营、租赁、封闭等形式,搞活经营。对闲置的设备、厂房、场地等生产要素,通过投资、变卖、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加速流动,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把运输、施工、工业、物资供销企业中的附属企业和后勤服务部门分离出去,使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走向市场。少数需要和主体企业保持内在一体化联系的,形成企业内部清算关系。
(三)发展铁路市场化经营
1.建立面向市场的企业经营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动铁路企业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推动科技进步、增加经济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运输企业自负盈亏机制。在现行“管直分配、系数调节”基本稳定的同时,进一步研究解决在全路统一运价、各局不同成本条件下,运输企业取得独立完整、相对合理经营收入的难点问题。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特点、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形成机制和成本
约束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铁路现代财务会计制度,推动运输企业自负盈亏机制的建立。
普遍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铁路企业要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要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及其资产经营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资产经营责任的考核和奖惩。
2.建立健全铁路客货运输营销机制。
改革铁路运输计划管理方式。在国家对铁路运输计划的管理由直接控制转向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铁道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求以及铁路能力变化等情况,编制发布各运输企业年度运输计划的预期指标。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编制安排年度运输计划,并服从国家宏观调
控和全路运输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树立市场营销观念,以高效率、高质量、高应变能力的运输组织,支持营销,服务营销。全面推进运输组织改革,运输计划、编组计划、运行图等都要以市场为导向,努力适应用户需求。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客货营销队伍,开展客货营销活动,开发客货运输市场,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调整客车品种结构,提高客车运行速度,改善客运车站布局,优化全路客运售票系统,改革行包托运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形成面向市场、灵活高效的客运营销机制。
继续搞好货物运输计划改革,减少层次,简化手续,缩短周期,提高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确保国家重点物资运输的前提下,积极组织高附加值的货物运输,扩大集装箱、冷藏、快运的比例,以灵活的运输组织,努力满足货主的运输需求。深化货场改革,扩大服务内函,增加
对货主的吸引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保证国计民生重点物资运输的情况下,坚持“货主自愿,收费合理,服务到位”的原则,在总结经验、明确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协议运输。
3.推动铁路工业、施工、物资供销企业全面进入市场。
工业企业要以货车、客车、机车招标采购为契机,面向用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施工企业要深化企业改革,强化集约经营,全面打入国内国际建筑市场。物资供销企业要在坚持为铁路服务的前提下,改革流通方式,推行代理制、配送制和成套供应,实行市场化经营。
4.大力拓宽经营领域,推动铁路经营多元化的发展。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铁路运输与多种经营的发展,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经营合力,提高总体效益。理顺多经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快实施公司制改造,依法规范多经企业与出资者的权责利关系。处理好多经企业与集体经济的关系,支持和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
下决心调整多种经营产业结构,把发展重点转到兴办实业上来。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大力推进集团发展战略,搞好重点开放地区的集团组建工作,推动铁路多种经营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以运贸结合、商贸结合为重点,形成一批以商贸企业为龙头,跨产业、跨地区的经济联合体。
明确发展多种经营的支持政策。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增加投入。结合铁路企业资产重组和生产布局的调整,扩大对多经企业的实物资产投资,壮大多经企业实力。
5.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管理体系。
树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思想,推进管理改革。要按照“市场向导,管理结合,以人为本,集约经营”的方针,结合铁路实际,从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改革创新,把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贯穿于改革、改组、改造的始终,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成本、资金管理。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建立以企业经营者负主要责任的、覆盖各部门、各岗位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企业成本控制体系,严格成本控制,加强核算分析,实行成本否决。加强和规范成本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成本模型,逐步实现分线、分品类
和作业成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获利水平。
优化劳动组织,实现减员增效。利用接收新线、开通复线、兴办实业等机会,采取竞争上岗、组织培训、充实基层等形式,分流人员。坚持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真正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强化管理基础工作。按照管理创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力争通过国内或国际认证机构的认证。制订有利于考核岗位工作充实度、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的劳动定额和
消耗定额。加强和完善计量工作。探索应用计算机优化管理的新途径。
(四)扩大铁路对外开放
坚持以开放促发展的方针,抓住机遇,全面推进铁路外事、外经、外贸、外运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铁路全方位、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加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铁路的力度。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引进资金、装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重点,推进中外合资、合作兴办铁路企业,开拓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途径。
积极探索铁路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新途径。更多更好地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抓紧设立境外铁路投资基金,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争取在海外发行铁路债券特别是中长期债券。
发展铁路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扩大铁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促进铁路对外商贸活动。积极扶持铁路机车车辆等重点产品出口。扩大铁路施工、设计企业对外工程承包权,进一步开拓海外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
加强对外运输服务。扩大铁路运输企业国际货物代理权,大力发展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亚洲和欧洲间的国际客货联运业务,扩大开行国际旅客列车、旅游列车、集装箱货物直达快运列车和其他货物列车,发展多式联运业务,提高国际联运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五)推进铁路社会保障改革
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具有铁路特点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全行业、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统筹互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一体化的铁路保障体系。
1.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覆盖铁路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种用工的养老保险系统统筹范围的基础上,以养老保险基金铁路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重点,形成全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认真研究社会统筹与系统统筹的关系,搞
好协调、衔接。
2.推进医疗制度改革。按照企业(医院)、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医药费的原则,推广建立以铁路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为主导、以大病统筹为补充保险的配套改革,逐步形成与铁路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利用铁路医疗资源,保证职工基本医
疗需求。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逐步提高房租,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住房新体制
。通过抓房改,促房建,到本世纪末,实现铁路职工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的目标。
四、“九五”铁路改革组织实施措施
(一)分步推进铁路改革
“九五”时期,铁路改革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大致为今、明两年。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铁路运价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和《铁路法》修改意见,争取获得国家批准并以立法形式确认。同时积极推进广铁(集团)公司、柳州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
作;在实行“管直分配、系数调节”办法的基础上,落实经营责任制;加强客货营销工作,推动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推进非运输系统企业分流、重组,促进工业、施工、物资供销企业全面走向市场;积极慎重地调整生产布局,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抓好其他符合总体方向的改革项目
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阶段大致在“九五”后期,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批准的铁路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落实规划的实施措施
1.加强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建立改革领导和推进机构,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改革方案。各级干部都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结合铁路特点,研究改革对策,促进铁路发展。
2.抓好宣传教育,搞好干部培训。针对干部职工由于改革涉及利益格局调整而产生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断统一全路思想认识。分期分批地组织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改革理论,论证改革方案,达到统一认识,提高素质,促进改革的目的。
3.坚持搞好试点。“九五”铁路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矛盾,必须坚持从点到面的工作方法。对于重大改革措施,都要组织进行试点,摸索总结出成熟经验后,有组织地加以推广。
4.加强铁路改革调查研究工作。铁路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不确定因素多,政策变量频繁,十分有必要深入、系统、持续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动员群体智慧为决策提供较好的方案,以增强改革效应,降低改革成本,保障改革顺利地实现既定目标。




199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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