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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8:54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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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9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州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构建平安伊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遏制和减少各类重特大事故和事故隐患,特制定《伊犁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采取口头、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短信等形式。安监部门要公示当地安监部门的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
第四条 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组织或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反馈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发放奖励通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负责。跨区域的违法行为,依据区域管辖原则协商处理,不能处理的由州安监局会同州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重大或者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州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等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奖励标准为: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件;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3000元。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州、县(市)安监局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有功单位或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在1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安监部门要由专人负责实施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与新闻媒体,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州、县市财政设立财政专户(按上年度举报罚款收入的30%列入预算)管理,由安监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情况、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属于本实施办法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与评价、评审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8.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9.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施工安全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未办理报监手续的;
2.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档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等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施的;
4.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在高压电线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7.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域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8.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9.深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评审或者未按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的;
10.招用临时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
11.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防火安全管理
1.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以及需要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合格的建筑或场所,擅自投入使用;
2.未经批准同意,随意改动建筑或场所的平面布局几结构,致使该建筑或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规范标准,造成火灾隐患;
3.未经批准同意,擅自改变建筑或场所使用性质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等“三合一”场所的;
4.擅自改动、停用、拆除消防设施或由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消防设施施工的;
5.不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而又不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处于准工工作状态的(如随意关闭消防管网阀门,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等);
6.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堵塞消防通道或在安全出口上安装棚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
7.埋压、圈占消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车间距的;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超员进行营业的;
9.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转或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10.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规定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11.其他可能导致消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发生或形成的违法行为。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将常压锅炉非法改装为承压锅炉的;
3.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
4.非法充装、(整车)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罐的;
5.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仍未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的;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
8.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州安监局定期将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及举报奖励数额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有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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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7年延安市人民政府45号令


《延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延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延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延安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管理目录。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市、县区城管、水利、电力、电信、旅游、文化、文物、人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作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收集、编制。编制城市建设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档案馆(室)编制。

第七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下列材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七)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八)电力、通讯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九)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地下交通工程、集装箱运输及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城市过境道路、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十)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十一)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十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厕所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十三)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十四)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等不属于国家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档案。

(十五)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十六)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十七)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及标志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十八)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十九)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以及不属于国家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

第八条 报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齐全;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整理规范与标准。

(五)需要永久保存的,应当同时制作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现代新技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同时与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书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参加,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补充齐全。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人民防空等专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定期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满三至五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有选择接收。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征集、整理、接收规范与标准,制定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市建设档案,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成的档案载有档案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并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 5月 1 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人事局《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5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人事局《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履行好职责,树立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州人事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了《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提出从今年起,每隔三年在全州公务员队伍和行政部门中开展一次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我州公务员队伍建设,树立国家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贡献的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公务员集体,激励全州公务员与时俱进、勤政为民、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为我州“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州、县成立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宣传、监察部门的领导担任。在人事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评选范围、名额和时间
全州州、县、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公务员均可参加;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活动;全州每次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5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0个,并分别记二等功。
三、评选条件
个人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运用这些理论去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忘我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急人民群众所急,想人民群众所想,帮人民群众所需,为人民谋利益;能通过自己的言行和工作,让人民群众拥护、赞成和满意,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本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
㈢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反腐倡廉,勤政廉洁,能抵制各种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
㈣能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年内无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是本地区、本单位公务员的楷模。
㈤刻苦钻研理论和学习业务知识,掌握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办事效率高,真正做到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效率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㈥能深入实践,调查研究,熟悉和掌握基层和群众的情况,帮助基层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事迹突出、真实、感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受到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和公认。
集体条件:
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等方面成绩突出;
㈡领导班子团结,有创新精神,工作中努力拼搏,取得显著效益;
㈢在抢险救灾中挽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避免重大损失;
㈣锐意改革,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㈤团结协作,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突出;
㈥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评选办法与程序
㈠从今年起,每三年评选一次“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㈡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先由各县和州级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然后推荐出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各县经县人事局、州级机关经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㈢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进行审核,报州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表彰人选和单位。
五、表彰金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记二等功的,由奖励机关颁发奖章和证书,发给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或者奖品”的规定,发给荣获“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个人奖金2000元、荣获“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奖金3000元,奖金由州财政专项列支。
六、评选要求
㈠要高度重视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与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相结合;引导全州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各县、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严格按照评选的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㈡各县、各部门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人或单位,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报送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人民群众公认,事迹真实可靠,在本地区、本部门内堪称楷模。
㈢评选工作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侧重考虑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改进公共服务、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特别是基层乡镇机关、县直机关、基层站、所、队集体和公务员典型。
㈣按要求分别填写《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审批表》或《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审批表》,并附被推荐人、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及县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七、其它
被推荐为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云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人进行推荐表彰。


文山州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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