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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切实安排好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产供销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2:36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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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切实安排好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产供销计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切实安排好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产供销计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民政局:
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单位安置城镇的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对调动这部份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安定团结,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提供积累起着积极的作用。
关于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产供销问题,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家计委与原内务部曾联合发过通知,要求纳入地方计划。当时,各地计划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解决了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在产供销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使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安置盲聋哑残人员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是,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有相当多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产供销仍然没有很好地纳入地方计划,造成了一些单位经常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同时,不少单位设备陈旧,长期得不到更新,影响产品质量。为此,特参照过去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产供销要纳入地方计划。各地计划部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工业部门,从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产供销逐步实行归口管理,将这些单位的生产计划纳入各专业主管部门的计划,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以及产品销售等,由当地专业主管局(? 蚬?统筹安排解决,使生产计划和供销计划切实安排落实。
二、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各地计划部门和有关工业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安排好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生产,认真贯彻“八字”方针。产供销有困难的,要安排好改产;确定生产方向时,要尽量适应盲人、聋哑人和残缺者的生理技能特点。有条
件的地方,可将工艺简单、适合这些人操作、易于达到质量要求的一些产品,安排给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给予照顾。
三、各地民政部门,今后要在各专业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加强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领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做到优质、高产、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197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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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7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铜仁地区简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自发开垦耕地以及涉农资金实施的坡改梯、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均有一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是新增耕地的一种补充形式。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中间需要的程序较多,且手续较复杂。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的组合

  1、新增耕地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单独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

  2、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项目;

  3、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

  1、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由各县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申报;

  2、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化整为零。

  三、项目的立项

  (一)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二)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议书,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三)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申报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立项批复。

  四、项目的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可以参照《省级新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成果编制要求》进行简化,由各县土地勘测规划所进行编制。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简述的主要内容为:1、项目的概况;2、新增耕地的潜力分析;3、项目建设内容及布局;4、投资估算;5、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大于1:2000的实测图,采用自由坐标)。

  对于坡改梯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实施的小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

  项目规划设计不组织评审和审查,由各县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的建设内容,参照相关项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

  1、对于坡改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实地已是耕地的,且基本符合新增耕地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属于未利用土地的项目,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2、对于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求其管护利用措施到位,并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的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地块、坡度等要求放宽标准,同时,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六、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1、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直接测量新增耕地地块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2、属于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用项目区竣工后测量耕地面积减项目区原耕地面积(土地详查图班台帐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七、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验收提交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的初验报告;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4、项目竣工图(比例尺大于1:2000,采用自由坐标);5、项目建成后土地利用管护措施。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检查验收主要内容:项目工程成果和文字图表成果。

  1、项目工程成果:(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2)农田水利工程;(3)道路工程;(4)其它工程。

  2、文字图表成果资料:《项目竣工报告》、《初验报告》、《项目竣工图》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

  (三)项目验收程序

  1、自检。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写出项目竣工报告,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初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验收报告,组织项目的初验,初验合格后,写出项目初验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并向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3、验收。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验收申请和初验报告,及时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对于组合后项目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的验收,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的前提下,地区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以县为单位抽查不低于10%,经抽查不合格,注销该县已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取消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资格。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完成整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并对质量负责。

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有关省计委、供销合作社、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纺织工业厅(局),中
国纤维检验局,中华棉花总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支持纺织企业增加生产,扩大出口,决定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棉交市场”)集中竞卖部分1998年度生产的高等级商品棉,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棉竞卖公证检验
供销总社棉麻局提供有关省棉花企业库存1998年度棉花情况,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据此选择部分棉花企业储存的1998年度棉花,下达到有关省供销社棉麻公司、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由中纤局参照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办法组织实施公证检
验,并根据公证检验证书等填制《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公检结果表》”)。
有关库点要积极配合公证检验工作,安排好搬倒人员,确保公证检验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拖延、阻挠公证检验工作。中纤局要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完成公证检验任务,并向国家计委等部门报送《公检结果表》。
二、商品棉竞卖方法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公检结果表》,从中挑选符合纺织企业需要的高等级棉花,委托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棉公司”)参照竞卖国家储备棉办法打捆,交由棉交市场公开交易,并委托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商品棉竞卖底价,比照储备棉竞卖底价作价原
则和办法确定,按最高竞价成交。
这部分商品棉在棉交市场直接销售给纺织企业,即纺织企业可直接入市交易,也可以由纺织企业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企业代理,但购销合同须由纺织企业与中棉公司签订。
商品棉集中竞卖结束后,对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再由中棉公司作购进处理,购进价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确定,并与有关棉花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交由棉交市场竞卖的商品棉,在竞卖期间棉花企业不得自行销售。集中竞卖结束后,参加竞卖未成交的商品棉,由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棉花销售政策进行销售。
三、商品棉竞卖成本核算
商品棉竞卖成本,包括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交易手续费。
商品棉入库成本,以原验等级、准重为基础,包括国家规定的补贴后收购价(每担327级560.5元、329和227级571.71元、229和127级582.92元、129级594.13元)、基层代购手续费(每担均为10元)、从量费用(每担均为30元,包括集
并费、包装材料费、打包费、保险费、检验费、合理损耗、其他费用)、经营管理费(每担均为10元)、锯齿棉衣亏补贴(每担均为22.42元)。
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利息按入库成本在1999年9月1日至收到竞卖货款期间计算,执行棉花收购贷款利率;保管费按每担每年8元和上述期间计算。
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按实际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原准重每担2元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交易手续费,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1993年度以前入库国家储备棉竞卖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供销棉联字〔2000〕1号)规定执行,按竞卖成交的公证检验商品棉公定重量和每吨10元计算,从竞卖商品棉货款中列支,由中棉公司代付给棉
交市场。
四、商品棉竞卖财务处理
商品棉竞卖成交价低于棉花企业购进价,其亏损按差价额抵扣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后的净额和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确定,由中央财政拨补。成交价高于购进价,其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净收益相应弥补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如出现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如出
现盈利,相应抵减中央财政负担的竞卖亏损。
根据商品棉竞卖进度,中央财政及时将竞卖亏损补贴预拨到供销总社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棉花政策性补贴专户”,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款项划转到中棉公司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设立的“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五、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
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事项,由中棉公司统一办理,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在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的商品棉购销合同规定时间内收妥全部货款后,中棉公司对竞买方开具《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提货单》”),购买方据此到相关棉花企业提货。如竞买方违约,按货值的5%扣罚违约金。
棉花企业对《提货单》核对无误后,要及时按《提货单》载明的批次、等级、数量出库商品棉。竞买方提货后,双方在《提货单》上签字,并传真一份给中棉公司,作为汇付货款的依据。如棉花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中棉公司要及时审核棉花企业和竞买方共同签字的《提货单》传真件,报国家计委复核。国家计委复核确认商品棉竞卖行为后,商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款事宜。财政部向中棉公司下达货款(包括未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公证检验仓库包干费用)汇付通知。中棉公司接到汇款通
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从“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中汇付有关棉花企业,棉花企业相应归还有关银行贷款。当地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届时,棉花企业向中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中棉公司根据竞卖购销合同向竞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竞卖结束后,财政部对中棉公司据实清
算竞卖亏损补贴,多退少补。
六、有关工作要求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家调控棉花市场措施的顺利实施。有关棉花企业和纤维检验部门要强化商品棉竞卖检验现场的安全预防工作。由于竞卖检验时间紧,开包取样后要做好散包的回包整理,尽量避免露天堆放,加强防火、防雨、防雷等安全检
查,确保棉花安全。凡经过公证检验提交棉交市场竞卖的棉花,要做到专垛存放,同时由中棉公司加刷标记,加强监管。售出棉花交运前的安全保管工作,仍由有关棉花企业负责。
附件:
一、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略)
二、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略)



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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