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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如何细化/李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0:10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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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属于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层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以笔者所在的襄城县检察院为例,自2011年至今显示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占据案件受理总数的近10%,其中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占寻衅滋事案件总数的8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该规定是对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进行的细化。但由于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同行为不同罚,严重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笔者建议,在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第37条第(一)项进一步细化如下。

  1.一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的。从伤情程度和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程度恶劣性的有机统一。一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规定的是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刑罚,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如无故打对方一巴掌致对方脸部肿胀构成轻微伤,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如此种情形就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造成随意殴打他人有伤就构罪,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而流于形式,故以一次致三人以上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二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同为故意犯罪,可比照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罚标准,即致一人以上轻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三是有成熟的执行依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0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才属于情节恶劣。

  2.一年以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的。从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主观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但每次未达到上列第1项标准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过表现去体现情节恶劣,虽单次不以犯罪处理,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均未受到任何处罚的,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应当以严厉的法律即刑法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3.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式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手段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未达到上列第1项、第2项次数、伤情程度,但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直接殴打对方重要部位或者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追求精神刺激,虽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险性,故应作为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之一,也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4.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结果恶劣性的有机统一。结果是反映法益受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身体行使了有形力,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没有接触到对方身体,但由于其殴打行为诱发了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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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5]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我国一些地方的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增多,三季度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也呈高发趋势。为切实做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特别是“两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任务艰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职责,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二、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89号)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不但要在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强化管理,还要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清洁水、放心水。

  三、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力度

  各地要认真按照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105号)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2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89号)要求,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制定城市公交安全运营措施

  城市公交系统要提前做好迎接“两节”、特别是春运的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雨、雪等天气变化,制订科学周密的安全运营工作方案,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重点检查公交车辆和地铁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完好,场站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要继续贯彻执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质[2003]177号),按照《建设部关于北京等10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通报》(建办质[2005]80号)中提出的要求,继续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认真检查供电、信号、通风、消防、疏散、报警等系统,确保安全运营。

  五、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理的安全责任,大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施工企业和各施工现场制定、完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并将其落到实处。江苏、广东和成都、广州等被约谈地区和城市,北京、天津和西安、长沙、昆明、兰州等发生过重大建筑事故的城市,要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本地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促进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六、全面检查老旧房屋和重点建筑

  房屋管理部门要重点排查各类危房,对住宅和危险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同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时清扫大跨度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发生垮塌事件。

  七、加强建设领域城市防灾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作为建设领域“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确立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综合防灾大安全观,树立法制、体制、机制相结合的城市综合防灾常态建设理念。要按照工作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并根据本地区的灾害特点制定防灾对策。要稳妥地开展各种防灾宣传,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一旦发生灾害,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八、全面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是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细化各类应急预案,明晰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职责到人,特别是加强紧急状态下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保障措施。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应急演练,在演练中查找不足,完善对策。三是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值班和事故上报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团结奋战、通力合作,切实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元旦和春节。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综综函(2001)7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的目标,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研究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我部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政策研究中心将联合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一、调查内容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条件:

   (1)建筑面积(合居住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2)人均收入标准(元/月)

  2、租住房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方式

 (2)房租补贴方式

   (3)现住公房租金减免方式

   (4)其他方式(请具体说明)

  3、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数量及管理方式。
  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采取何种方式使其不再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5、现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6、本市政府解决廉租住房问题的财力分析及未来五年发展趋势预测。

  7、对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是否考虑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长期贷款。

  8、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填报口径

  调查表中指标除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人口、人均GDP为行政区划范围的数据外,其余指标均为设市城市(不含市辖县)的数据。

  三、要求

  请各省(区、市)尽快将本通知连同调查表转发到全省(区)所有设市城市的有关部门,并要求各城市认真填报,于2001年8月20日前将文字资料连同其电子版直接报送给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不要求按省(区、市)进行汇总。

  四、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综合财务司 金一平 李莉敏 (010)68393884

  Email: cwszhc@mail.cin.gov.cn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姜万荣 张学勤

  (010)68393057 68393167

  Email: zhangxq@mail.cin.gov.cn

  政策研究中心 赵路兴 文林峰

  (010)68393996 68393935

  Email: wlf163@163.com


附件: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1~3)


综合财务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1年8月1日

附件:

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

城市名称: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表1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
年末总人口(万人)
 
 
 

 
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
 
 
 

3=1÷2
人均GDP (元/年)
 
 
 

4
财政收入(万元)
 
 
 

5
财政支出(万元)
 
 
 

 
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6
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万元) (注1)
 
 
 

7
城镇居民家庭总户数(户)
 
 
 

8
家庭户均人口(人/户)
 
 
 

9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人月)
 
 
 

1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万人)
 
 
 

11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其中:人均居住支出(元/年)
 
 
 

13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说明:1. 除特别注明外,调查表中有关住宅面积指标均为建筑面积。

   2.表3中的数值以2001年6月底的数据为准。如没有,则填列2000年底的数据,并注明。

   3. 如需对指标展开说明,可加附页。


表2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2
城镇住宅建设投资总额(亿元)
 
 
 

3
城镇年末实有住宅面积(万M2)
 
 
 

 
其中:私人拥有住宅面积
 
 
 

4
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M2)
 
 
 

 
合人均住宅居住面积(M2)
 
 
 

5
城镇住宅竣工面积(万M2)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万M2)
 
 
 

6
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万M2)
 
 
 

7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万M2)
 
 
 

 
其中:个人购买 (万M2)
 
 
 

8
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元/ M2)
 
 
 

9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元/ M2)
 
 
 

10
住宅租金水平(元/ M2·月)
 
 
 

 
市场平均租金 (注2)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平均租金 (注3)
 
 
 


表3

序号
指 标
数 值

1
现有人均居住面积6 M2以下缺房户(户)
 
   其中:无房户(户) (注4)
 
2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户) (注5)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3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元/ M2·月) (注6)
 
4
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元/ M2) (注7)
 
5
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元/ M2) (注8)
 
6
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户) (注9)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7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元/ M2·月)
 


注:

  1.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指本市每年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实际用于解决廉租住房的资金总额。

  2.市场平均租金:指通过对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住宅的租金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得出的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3.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指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4.无房户:指婚后无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或暂住亲友住房等,但不包括尚未安置的拆迁户。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指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户数。

  6.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指采用租金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尚未采取租金补贴方式的城市可填写未来计划实行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7.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指按当地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成本价格。请注明当地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8.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指在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上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价格。请注明当地旧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9.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指根据廉租住房政策以各种方式获得安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户数。

  10. 表中建筑面积与居住面积的换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居住面积×2

  11.其他指标请参照《中国统计年鉴》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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