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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解决四个问题/程晓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9:23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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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充分吸纳了近几年未成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考察主体、考察帮教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等,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统一认识。

一、决定主体

附条件不起诉究竟是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还是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目前在实务部门尚存在争议,以往的试点工作的做法也不统一。

依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3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用的是“应当”,这就意味着假如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长就可以决定,那么在考验期满未出现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情况下,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之人依法就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就相当于赋予了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权力,显然和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相悖。

笔者认为,尽管和一般的上会讨论案件都是要作出终局处理的情况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不具有实质确定力,但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由检委会作出决定。

二、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上既有所扩展,又有所缩小。从扩展的一面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限制在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的从犯,也没有作出诸如必须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等限制性规定,这就说明那些对于并非初次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也没有就帮教条件作出限制,这就说明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嫌疑人同样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现了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从缩小的一面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首先是将附条件不起诉限定于未成年人才能适用,并未吸纳实践当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大部分规定的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是直接限制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还限制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罪名。这就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信用卡诈骗等常见多发轻微犯罪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只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不必设置任何考察帮教条件。此外,将刑期限制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检察官在量刑规范化标准的把握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基于日常办案经验的积累,相对精准地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还存在可能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冲突的问题,和解不起诉适用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却限制更为严格,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如果一个涉嫌敲诈勒索的未成年嫌疑人在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究竟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其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还是依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其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呢?笔者认为,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毕竟会给嫌疑人设置考验期,施加更多的义务,因此应当对其适用于确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未成年嫌疑人,对于那些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没有长期帮教必要的,可依法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

三、考察制度

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防止帮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使其落到实处是最重要的。

1.考察主体。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如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运用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是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2.考察期限。笔者建议,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应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在考验期满后于审查起诉期限内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送起诉,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考察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列举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但是稍显笼统,实践部门在运用时还需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当数额的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3)根据案件性质向国库或指定的人民团体、社区支付一定金额;(4)接受教育或咨询性项目;(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公益劳动;(6)完成考察小组安排的戒瘾治疗、心里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7)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行为的必要命令。

四、法律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就其实质来说,属于诉讼中止的情形,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取决于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如何。具体法律效果如下:

(1)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公诉时效中止。(2)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对于没有必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冻结、返还。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返还给被害人。(3)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如果有法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前,实务部门能否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有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制度设计,本就来自于司法实践,那么应当允许实践部门先行先试。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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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抵销的条件及效力

王海宏


  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 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仅有债权而不负债务,或者人双方负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当然也不不可能抵销。
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抵销人债权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销,但对方以其债权与这抵销的,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他债权人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手中类的相同时,当事人以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两项债务为不同各类的给付,若当事人以的抵销而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鸿雁有。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若债权人得以其债权与对文质债权抵销,也就等于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期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因为于此情形下,债务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自无必要。如果两基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因为债权人都可地要求债务人履行,则可以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的多泊债务。的多泊债务须为可以的多泊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禁止人不得转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不得转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不得转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
  抵销的效力
  抵销因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而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双文质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源源不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于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额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清偿责任。
  第二,因抵销双方全力的消灭为绝对消灭。除法律咖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抵销。已抵销的债务再为清偿时,发生不当得利。
  第三,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效力。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在双主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审计局拟定的《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审计 公告 结果 办法 通知



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南充市审计局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政府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或政府重要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关注的其他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方可公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同意。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南充市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项目中涉及部分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南充市审计局机关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分局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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